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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结果出来后,采购人还有什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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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30 09:36:53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如果采购人对结果有异议,可以要求澄清么?
还是只有接受一条路?
或者说,接受确认后,签约前可以有澄清权?如果不满可以否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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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7 13:46:56 |只看该作者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一条 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 .. (2015-08-07 11:07) 
没有违法行为呢,直接第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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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7 11:07:15 |只看该作者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不太明确,是废标还是第二名? (2015-08-07 10:36)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一条 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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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7 10:36:3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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哟切客闹:自己去看政府采购法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认定中标成交结果无效后的处理方法 (2015-07-30 13:02) 
不太明确,是废标还是第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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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31 14:33:30 |只看该作者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既然没意义,那么也不能作为依据了。。。
我那另一个关于实施条例释义的疑问同理。
释义不是绝对正确的。 (2015-07-31 14:04)
可以参考,而且释义是对法律的解释 尤其三十条的解释 我认为解释的很明白、很清楚
“招标采购中”
有明确的时期规定 这要不能理解乱扯 我也无话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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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31 14:04:5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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哟切客闹:没多大法律意义,仅供参考
但是从政府采购法的36条字面意思来看 也确实说的是招标采购中,那么招标程序已经结束,评审都结束了,甚至定标发通知书、签订合同了,是否还属于这个招标采购中?我觉得是有差别的。 (2015-07-31 13:21) 
既然没意义,那么也不能作为依据了。。。
我那另一个关于实施条例释义的疑问同理。
释义不是绝对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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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31 13:21:42 |只看该作者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多谢,不过释义的法律意义有多大呢? (2015-07-31 12:38) 
没多大法律意义,仅供参考
但是从政府采购法的36条字面意思来看 也确实说的是招标采购中,那么招标程序已经结束,评审都结束了,甚至定标发通知书、签订合同了,是否还属于这个招标采购中?我觉得是有差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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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31 12:38:13 |只看该作者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36条说的是 在招标采购中 有下列问题应予废标
根据政府采购法释义的解释 招标采购中针对的只是正在进行的招标活动。像你这种已经全部评审结束,招标程序已经完成,处于定标或者是发出通知书、公告的时期已经过了招标采购中这段时间。所以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 .. (2015-07-31 11:46) 
多谢,不过释义的法律意义有多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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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31 11:46:1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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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1u:假如重评了,第一名取消资格,那么是废标还是顺延中标呢?
采购法说出现违法行为就要废标,这个废标是不是要上级来确认一下。
36条说废标,后面又说可以顺延。。。和中标无效。。。 (2015-07-31 10:38)
36条说的是 在招标采购中 有下列问题应予废标
根据政府采购法释义的解释 招标采购中针对的只是正在进行的招标活动。像你这种已经全部评审结束,招标程序已经完成,处于定标或者是发出通知书、公告的时期已经过了招标采购中这段时间。所以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处理。
而且政府采购法三十六中的 影响公正的违法行为是有特定情形的,根据释义解释为:采购人与供应商为排挤其他供应商而串通;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或者排挤其他供应商;招标文件明显有歧视性条款;招标活动受到了外界强烈干扰等。
        政府采购法释义:本法规定的废标,不是对某一投标人的投标不合格而作无效标处理,而是针对整修招标活动的,废止的是正在进行的投标活动。
       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在招标活动中,出现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废标。
  1. 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
  有效投标人是指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符合投标文件规定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就没有达到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基本要求,表明竞争性不强,难以实现招标目标。
  2. 采购的公正性受到影响。
  在采购活动中,有可能发生下列情形:采购人与供应商为排挤其他供应商而串通;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或者排挤其他供应商;招标文件明显有歧视性条款;招标活动受到了外界强烈干扰等。上述这些情形破坏了招标要求的公正、公平的环境,如果继续下去,将严重损害有关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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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31 10:38:3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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哟切客闹:不需要评委认定,虚假材料评委怎么认定,评委是没法调查认定的。这属于监管部门监督调查执法的范围。最后认定为中标无效也只能有监管部门认定,交易中心采购办代理机构采购人都没有这个权利,调查权不是什么机构都有的。 (2015-07-31 10:33) 
假如重评了,第一名取消资格,那么是废标还是顺延中标呢?
采购法说出现违法行为就要废标,这个废标是不是要上级来确认一下。
36条说废标,后面又说可以顺延。。。和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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