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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公司法人为同一人 如果第一包串标第二包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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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30 10:22:14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两公司法人为同一人 如果第一包串标第二包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两公司法人为同一人 如果第一包串标第二包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2015-09-29 今日采购舆情


今日采购舆情
微信号 ggcgyq
功能介绍 《今日采购舆情》由中国公共采购舆情网运营发布,每日提供及时权威的采购舆情资讯服务。

四川洲际投诉处理决定书

陕财办采资投处〔201513
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情况


1、投诉人:四川洲际药业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眉青路188号
投诉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王甫尧
住 址:新疆五家渠市梧桐镇102团建设路18号
联系电话:15908153642



2、被投诉人:中经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
地 址:西安市友谊路334号测绘科技大厦C座
联系电话:029-87888601
被投诉人:陕西省结核病防治研究所
地 址:西安市兴庆南路121号
联系电话:029-82214605



二、事实根据及处理决定


2015年9月16日,陕西省财政厅组织“陕西省结核病防治研究所全省抗结核药品采购”项目原评标委员会就四川洲际药业有限公司投诉函中投诉事项进行了复议,经认真审核相关资料,做出以下结论:


1、投诉内容:关于浙江南洋药业有限公司和浙江苏泊尔药品销售有限公司第一包相互串通投标的问题。


经查,浙江南洋药业有限公司和浙江苏泊尔药品销售有限公司都参与第一包的投标,两家投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原评标委员会认为,在质疑复议时已作出废标的结论。同时,经再次审核浙江苏泊尔药品销售有限公司和浙江南洋药业有限公司两家投标文件,未发现雷同事项。这次仍维持原结论。


2、投诉内容:关于浙江苏泊尔药品销售有限公司是第一包串通投标违法主体,其参与第二包的招标结果也是无效的问题。
经查,原评标委员会认为,第一包与第二包不属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且浙江苏泊尔药品销售有限公司和浙江南洋药业有限公司未同时参加第二包的投标。原评标委员会在质疑复议时已作出维持原评标结果的结论,这次仍维持原结论。


因此,原评标委员会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无效,建议驳回其投诉。


综上,依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的规定,现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投诉,维持原评标委员会质疑复议结论,即:第一包废标,第二包招标结果有效。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陕西省财政厅
2015年9月17日



(来源:陕西省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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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8 09:59:37 |只看该作者
如果认定投标人有串通投标情形的,可以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因此如果投标人在第一包中有串通投标情形,那么在第二包中如果也投标了,也应该否决其投标
如果没有认定投标人有串通投标情形的,仅仅是在一个标包中,不同单位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参与同一项目采购活动,那么该标包中,上述不同单位投标无效,当然如果这个项目招标文件规定不同标包签署一个合同的,则所有标包投标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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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8 09:44:57 |只看该作者

Re:两公司法人为同一人 如果第一包串标第二包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一般地说,两个标段,等同于两个项目,和两次招标一样的。

得看看串标的性质及其程度,有没有法律依据等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小偷在甲宾馆偷东西,在乙宾馆没有偷东西,也按照继续偷东西对待么?
A在甲宾馆杀人了,依法应当判处死刑,在乙宾馆没有杀人,也继续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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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30 13:54:00 |只看该作者

Re:两公司法人为同一人 如果第一包串标第二包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个人觉得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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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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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30 11:51:50 |只看该作者
连带责任是一个法律术语,这里不能使用该术语。
“第一包废标,第二包招标结果有效”的结论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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