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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评审专家联名上书山东省省长为哪般【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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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30 18:55:27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政采评审专家联名上书山东省省长为哪般


原创 2015-10-30 崔卫卫 政府采购信息


  一个名为“中国政府采购论坛”微信群里的一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书省长的公开信》日前引起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的注意。信中提到“青岛地方政府采购运作中存在与国家法规不协调之举,众多异地评审专家行为本受约束于现有国家法律法规体系,但在青岛开展评审工作却要违背现有国家法规体系,最起码从评价的层面就有悖于评价科学的基本原理。”记者随即采访了其中一位联名上书的评审专家,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评审专家质疑青岛市交通运输公共信息服务项目违法


  据该专家介绍,青岛市昊金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近日受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的委托,对青岛市交通运输公共信息服务中心项目(2015年实施部分)第一包、第二包以公开招标方式组织政府采购。10月22日,该项目在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过程中,评审专家发现多处违法违规操作现象,甚至违背道德。具体为:


  1.对开标、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管的并非当地财政部门,而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人员。此举违背《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


  2.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需满足 “5.2投标人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级及以上资质”、“5.3投标人具有CMMI3级及以上资质”,以及在商务部分有20分用于评价供应商的行业业绩、27001认证、副省级以上获奖和青岛行政区域有无分支机构等。该资质要求严重背离《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属于对供应商区别或歧视对待。


  3. 评审专家提出修改招标文件,采购人拒不修改,反复强调该招标文件标是上级审核通过的“2012版”。


  4.评审专家在独立评分给出商务分值后,需要获得供应商的认可,才能继续评审;否则,需要重新评审。这有悖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同时,重新评审也背离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5.评审专家从上午9点半评到19点半, 两个大包件,超出8小时只给一天的评审费用,严重背离有关劳动法规要求。


记者调查


  记者在向组织实施此次采购的代理机构青岛市昊金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取证时,其项目负责人介绍说,他们都是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所有的程序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中标公告已经公示。采购结果也是评审专家独立打分评出来的,整个开标评标过程都在监督部门的现场监督下进行。招标文件是经监督部门审核通过之后发布给投标单位的,况且投标单位也已经购买。招标文件用哪个版本跟任何人都没有关系。至于评审专家的评审费,青岛市有具体文件,我们都是按相关规定执行的。


  在代理机构看来,该项目完全合乎法律规程,不存在任何违法之嫌。事实真如代理机构所说吗?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随即就这一新闻事件对相关当事人和业内法律专家进行了采访。


财政部门部分政采监管职能被移交


  青岛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青岛去年起已经对公共资源交易进行改革,项目开评标过程都移交给了由青岛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所有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再由财政部门进行现场监管,财政部门只负责预算、计划、采购方式审批、投诉处理和行政处罚等。记者查明资料后,发现了一份青岛市财政局与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联合下发的《青岛关于公共资源交易改革涉及政府采购有关工作变更的通知》(【2014】青财采函20号),该通知规定,自2014年7月28日起,限额以上政府采购项目交易过程(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的监管职能由青岛市财政局移交至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始根据《青岛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履行相应职能。


  记者从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了解到,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属于两个机构两个办公室。


  据悉,根据国务院今年颁布的《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规定,要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也明确,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法定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坚持“管采分离”管理体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


  《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那么,财政部门通过这个文件就可以把监管权移交给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了吗?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沈德能表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没有监督权,监督权在财政部门。当地立法不能违反《政府采购法》。地方立法违反了《立法法》的规定,是无效的。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何红锋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改革是典型的“一委一办一中心”模式,“中心”相当于集采部门的代理机构,“办”具有监督职能。管办分离是政府采购制度设立的基本原则,监督机构与操作机构不应该有隶属关系。按《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监督机构应该是财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的地方属于市政府下面直属的一个部门,与财政局平行的,违反法律规定。然而,这个模式有很大的问题,“办”作为监督机构与“中心”操作机构没有明显区别,容易让人看起来是一体的。就像上述所说,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人员在进行现场监管,也有可能是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人员,只是很难区分。对此,记者采访了另外一名参加评审的专家,他表示当时评标现场介绍说进行监管的就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人员。


专家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部分条款确实违法


  对于评审专家提到的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资质条件,记者咨询了相关专家以及经常操作信息服务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沈德能认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已经取消行政许可,不再是法定必须具有的条件,行业内的资质认定不得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的强制性前提条件;CMMI与本项目没有任何关系,不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必备条件,不得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的强制性前提条件;27001与本项目也没有关系,不得作为评价供应商的评分因素。这些资质条件明显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对信息服务采购有十几年经验的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二科科长秦志龙说,由于信产部已取消了集成资质的认定(改由协会认定),所以现在不建议把集成资质作为入门条件;另外,CMMI3谈不上是国际标准(是美国一个大学作为研究项目用的标准),所以上海政府采购中心从不用其作为入门条件。该采购中心现在一般比较少用资质来限制投标,要用也必须是国家机关认证的资质。


  同样专门负责信息服务采购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二科科长唐赞也表示,之前的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是工信部认定的企业资质,属于行政许可范围,该中心有的项目也会写进招标文件。但现在这个资质已经取消行政审批,转为协会管理,除非采购人极力要求,该中心一般不允许写。CMMI3不应该作为门槛,最好作为加分条件。商务分目前也没有约定要占多少比例才合适,可能存在一定的限制性,社会中介机构常用这种手段限制供应商投标。


招标文件违法与版本无关


  据评审专家介绍,到开标时间9点半,有两位抽取的评审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审,所以就直接通知当地两名专家参加,这两名当地专家完全按照他们的要求。异地专家提出,由于招标文件存在多处违法,建议重新修改招标文件。采购人反复说,招标文件是2012版,这是上级部门审核批准使用的版本。


  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张雷锋认为,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补抽专家,继续组织评审。如无法及时补齐专家,则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采购文件和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同时,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及相关规定,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采购单位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招标。评审专家意见不一致的,少数服从多数。


“评分要获供应商签字方可继续评审”很荒唐


  对于评审专家所说“评审专家在独立评分给出商务分值后,需要获得供应商的认可,才能继续评审;否则,需要重新评审。”记者采访了另外一名评审专家。该专家愤慨地说,项目负责人在评标现场直接宣布,评审专家评出客观分后,要拿给被评的供应商签字。当时,有几家供应商不满意,要求查找,查来查去依然存在问题,所以评审进行很慢。“如果代理机构不承认,可以请当地政府去查看评标录像。当时评标过程很混乱,这个代理机构乱操作,很不诚实,应该通报,态度不好,应该停业整顿,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资格。”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副院长姜爱华认为,这严重干扰了政府采购评审秩序,有损于评审专家独立评审的权利。


  首先,专家评审结果要征求供应商意见,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出台后,这属于“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的行为,违背了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如果有“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的情形,要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要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这种行为也违反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关于评审专家“独立评审”的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评审专家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政府采购的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其次,重新评审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即无论是采购人还是采购代理机构都无权自行组织重新评审。


专家评审费用问题


  对于评审专家评审费用问题,许多专家提出应参考当地规定。有专家表示,要参考当地规定,各地的标准不同。记者查看了青岛市下发的《关于调整和规范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了“聘请省外专家,每位评审专家半天劳务报酬600元,全天1000元”,但没有规定超出8小时之外的怎么计算。对此,何红锋说,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评审专家有权决定延长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针对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王丛虎建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尤其是异地评标,要充分考虑不同情况,将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规定得更仔细和更加专业,细化和完善合同条款约定。


  编后:自国务院颁布今年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后,根据国务院部署,财政部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委法规司修按后赴重庆、上海等省市进行调研,听取各方意见。各省市政府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建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像青岛市这种模式出现的问题在全国也是存在的。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能够发现问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这种做法值得肯定。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能够客观、公平、公正评审,直接推动着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现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违法操作的问题,而向有关政府部门举报,其他专家都可以效仿这种行为。虽然在政府采购领域存在很多敏感的问题得不到解决,但是希望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到依法依规,揭露违法行为,为政府采购环境正本清源,激浊扬清。同时,希望国家成立督查组,适时到地方进行实地考察。




相关链接: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书省长的公开信



山东省政府郭树清省长:



  多年来、不断有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从异地到山东青岛等地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这些专家也时常在全国范围的微信群中交流评审工作心得,也包括评审专家的责任和权益等。151022相关《青岛市xxxx信息服务》的采购项目评审后,评审专家在群里交流了意见,认为应该向地方政府部门反馈意见,以完善政府管理的信息获取,同时这也是评审专家们的一份责任。


  青岛市政府及相关执行机构多年来突破陈规、持续创新,不断开创着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新局面。这是令人欣喜的,类似实践不仅是创新的源泉与力量,还对其他地区的政府工作改革具有示范借鉴效应,让我们对未来政府工作改革充满了希望。2015也是政府将“四个全面”于治国施政的起始年,法治社会是现代文明的重要特征;相信也将对政府采购管理机制的变革与不断完善起到引领和规范的作用。原本,政府采购工作机制的运行,就体现了很强的法律性特点。我们深知,原则性与灵活性(法治与创新),存在辩证的对立统一;恰当的处理好这对矛盾,考验着政府的治国智慧,也彰显着一个社会体制的生命力。然而,目前青岛政府采购机制变革与实施现状中,交织了与国家法规不协调、甚至还极其尖锐的方面,具体体现在:


  首先,地方管理要求(包括创新改革)是否与国家相关法规相兼容与协调?不错,改革往往需要突破原有规则,形成新的秩序与机制,但也不能忽视局部与整体的关联性、相互依存性。像上海自贸区的改革探索也需暂停执行相关国家法规,不过却是经过人大授权而为之。青岛地方政府采购运作中存在与国家法规不协调之举,应该怎么看?问题还不仅仅在这个层面,众多异地评审专家(评价)行为本是受约束于现有国家法律法规体系的,在青岛的开展评审工作却要违背现有国家法规体系,最起码从评价的层面就有悖于评价科学的基本原理。如,此次评审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在投标资格与商务评价上严重背离《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对供应商区别或歧视对待(其中,“5.2投标人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级及以上资质”、“5.3投标人具有CMMI3级及以上资质”)等;如此,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1条规定,这样的评审是应该停止的。但却经过表决来对待这样一个法律性问题。又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评审专家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政府采购的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但,该项目在评审中,却要在商务分评审结论出来后,征求供应商的意见;供应商不接受的,还得重新评审(重新评审,已经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4条规定)。


  还让人难以理解的是,该招标文件标识是“2012版”。采购人也在评审会上阐述其版本是经过上级领导依法审核的。但是,国家相关法规与国际惯例的做法是,类似文件可以设计模板,但必须适时进行评审,评价其合法性与合理性(“适宜性、充分性与有效性”--GB/T19001)。一旦与适用法规不吻合,就应修改这个模板。这才是科学的态度与行为。从2012年到2015年,中国法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作为模板合法合理的条件已经发生巨大的变化,换言之,一个与现行法规不相协调的模板其生命力在哪里?!


  其次,评审专家是采购项目评审中的重要群体,青岛多年的政府采购机制改革,是否听取过评审专家的意见?多年的评审中我们看不到收集这个群体意见反馈的机制。青岛政府采购这些年如火如荼的改革是众所周知的,但作为评审重要群体的评审专家似乎被忽略了,即使评审专家有意见主动反馈也得不到支持,事实上已经将这个群体排除在改革探索之外。异地评审,不能不说是地方政府为降低廉政风险的制度创举,有非常的现实意义。但评审专家从接到评审通知、安排行程、“抢购”交通票证、行程开始、到达住宿、评审工作、返程,一系列活动其实都是在为评审活动而工作,往往专家在途时间与劳顿超过正式评审会议时间。如此急迫的时空中存在很多无可预料的变数,严重影响相关各方工作的推进,但这个群体至今不知道任何一个紧急处理渠道。


  再次,评审专家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青岛政府有规定,也是此次才看到的,外省专家评审费半天600元,一天1000元。这个尺度是否合理,有待商榷(事实上,评审专家从启程到返程结束,都是实际上的评审工作活动内容)。但一天是什么概念,8小时?还是延伸到当日24点?这方面国家有法规规定,超过8小时,属于加班,应按照另外的计算方法(专家群里国家人力资源方面的专家提供了相应法规支持,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在此次评审中,延续到晚上19点30分完成,中介机构(青岛昊金海)在评审专家的呼声下、仅向部分专家多支付100元完事。专家向公共资源平台求助,被拒绝:我们不管钱(只是监督)。按照国家法规,财政是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机构。但青岛是公共资源平台,专家无奈何。


  最后,应该从系统的角度来看待任何改革与发展。今天的中国,不仅仅是青岛,多地都在探索改革,也有不少改革成果推出。2015年中旬,财政部指定媒体《政府采购信息报》就报道了上海徐汇将专家作用前移的改革实践(专家群中亦有受访者),对中国的政府采购改革都有积极的示范效应。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历来是国人学习进步、自我修炼的美德,我们也希望其他地方的类似部门到山东学习改革经验。然而,任何制度机制上的改革突破,都可能打破原有的机制平衡,如果仅仅就事论事的变革,可能就会失去对相互影响的其他(甚至是重要的)因素的掌控,积极因素会转化为消极因素,甚至激化矛盾(这也是改革的风险所在)。像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不仅会涉及到监管机构、社会中介何供应商,也会涉及到现有法规体系、评审专家,社会背景,以及国内外政治经济发展阶段等。系统化思维与科学实践,是当今人类的文明成果,任何新的社会实践活动不应该将其拒之门外,而应该将其应用到全方位的实践活动中去。只有这样,才能全面反映事物的本质,尊重其客观规律,才能真正推动改革的进程。


  综上所述,我们反馈意见的根本出发点是为了推进政府采购改革实践健康发展。希望引起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时代在变化,正像我们的政府领导人所说,改革开放之初,是“摸着石头过河”;而今天,应是“在法治的框架下”促进社会变革。我们衷心希望青岛乃至山东的政府职能及管理变革成为全国的示范,引领今天的中国在法治的框架下,奔向中国梦!


  部分中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2015年10月23日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转发需征得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同意,并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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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4 13:50:22 |只看该作者
七、关于专家“公开信”和新闻报道中涉及的青岛市政府采购监管体制问题、评审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及程序性问题、劳务费标准问题,不属于采购人职责范围。我中心对评审专家不辞劳苦远赴青岛为我们的项目把关定夺表示衷心感谢,对专家当日的辛勤劳动和卓有成效的工作感怀在心。

从这条回复内容看,是否可以认为采购人和交易中心还在“踢皮球”?
感谢专家们的内容是“苦劳”而不是“功劳”?[s:72]

那个示范文本实施好几年了,以前的专家没有那它说事;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虽然给的服务费少了些,毕竟还是给过了啊!结果是把监管部门、采购人、代理机构一下子向省长给“告了”,这次的专家们公开信来看,他们看重的是得到理解和尊重,省领导会把“板子”打向谁呢?[s:84]

刚刚经历过“青岛大虾”事件,让我们进一步了解了青岛;青岛的政府采购或集中交易中心,再次获得一次免费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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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4 12:42:2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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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这所举例子是“拉仇恨”的“神回复”。在回复当中,对自己采购文件进行解释的时候,有必要把别的采购人、集采机构拖下水吗? (2015-11-04 09:48) 
说的好,别人违法不是自己违法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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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4 11:06:09 |只看该作者
专家提出的技术问题一定是有其道理的,细究一定是招标人有问题;但,专家们是否真心从招标人角度、从有利于推进项目建设角度考虑问题呢?这还真不见得(所有有网友直指核心是费用)。所以,政府监管部门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就搞平衡、各打50大板。最终受损害的是法律,是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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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4 10:46:2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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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这所举例子是“拉仇恨”的“神回复”。在回复当中,对自己采购文件进行解释的时候,有必要把别的采购人、集采机构拖下水吗? (2015-11-04 09:48) 
这是别人违法我也能违法得意思,别的采购单位、采购中心编织的采购文件不一定就完全符合规定,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关于中央机关采购中心的投诉处理决定也不少,其中不乏文件某某处不符合相关规定,财政部责令改正重新招标等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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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4 09:48:10 |只看该作者

Re: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书省长的公开信》及政府采购信息网新闻报道与采购人有

公共服务中心:
        您好!青岛市交通运输公共服务中心作为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直属单位,是青岛市交通运输公共信息服务中心项目(2015年实施部分)的采购人代表。我们几位同事在网上看到了公开信和有关报道。首先,欢迎对青岛市交通运输公共信息服务中心项目(2015年实施部分)标段一、标段二的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建议。我们诚恳地相信,专家意见和舆论监督是对我们的鞭策和激励,将会促进我们有针对性地查缺补漏,把工作做得更好。
        针对公开信和新闻报道中提到的问题中与采购人有关的部分,我中心高度重视,经审慎研究,初步提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答复意见:
    一、关于“以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级资质及CMMI3资质作为投标人资质要求违法”的问题
根据《招投标法》第18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招投标法》第26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本项目一、二两个标段,对应了交通运输部“十二五”时期组织实施的信息化建设四大试点示范工程,采购规模较大(预算共1900余万元的纯软件项目)、项目高度复杂、开发工作量大、实施时间紧。本项目要求投标人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级企业资质和CMMI3资质属于《招投标法》规定的“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这一法定权利,也是完全符合本项目特点和内在要求的,针对性很强,不属于“不合理的条件”。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具备以上两项资质的企业至少有一百六十余家,其范围完全满足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要求,不属于“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且在招标公告发出后的答疑澄清环节,没有企业针对以上两项资质提出质疑。

以下仅举2015年10月份最后几天中央政府采购网四个采购案例:

    案例一;2015年10月30日,
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对“昌平区人口健康信息平台”(招标编号ZTXY-2015-H51577)采用国内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其中要求投标人资格条件:

  7)投标人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壹级及以上资质;

  8)投标人具有CMMI3及以上资质。

    案例二:2015年10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招标编号:1509-HXTC-IY1212,要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5.3投标人须具有国家颁发的有效的计算机系统集成壹级(含)以上资质证书;

    5.4投标人须具有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5.5投标人须具有CMMI 3级(含)以上资质证书;

    案例三:2015年10月27日,交通运输部北海航海保障中心及天津航测科技中心、交通运输部东海航海保障中心及上海海事测绘中心、交通运输部南海航海保障中心及广州海事测绘中心就RBN-DGPS台站改造工程及沿海北斗精密定位服务系统建设项目的相关货物和服务委托中国交通进出口总公司进行公开招标。项目编号:0745-1540CCIEC072。招标公告提出,投标人需满足以下资格要求:

    1)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级资质证书;

    2)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颁发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安全工程类)二级(及以上)证书;

    3)国家保密局颁发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甲级资质证书;

    4)软件成熟度模型CMMI3级及以上认证证书;

    5)软件企业认证证书;

    6)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证书;

    案例四:2015年10月26日,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
受中共中央组织部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就中共中央组织部机关安防系统改造项目(项目编号:ZC-AZB15220)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其招标公告要求,投标厂家需具有以下三个资质其中之一:

  (1)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二级或以上;

  (2)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二级或以上;

  (3)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二级或以上。

    由此可见,对投标人提出一定的资质要求(比如集成、CMMI等级),是诸多采购单位的共识,也是IT行业内多年来形成的公认的通行做法。
[/quote][quote]
.......

这所举例子是“拉仇恨”的“神回复”。在回复当中,对自己采购文件进行解释的时候,有必要把别的采购人、集采机构拖下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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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诸侯号令一方,谁都要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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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 10:36:40 |只看该作者
法律法规条文很明确,实务操作很凌乱,一线人员感叹很多现实问题无解,往往是症状在基层、病根在上头![s: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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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 10:35:41 |只看该作者
四、关于评分标准中含有“副省级以上获奖和青岛行政区域有无分支机构”问题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于2015年3月1日执行。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难倒到2015年10月青岛还不执行政府采购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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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16#
发表于 2015-11-2 10:28:09 |只看该作者
所以说,招标文件中设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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