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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公告的两大疑问:专家名单和打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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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5 17:46:49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中标公告的两大疑问:专家名单和打分表

中标公告要求公布专家名单,为什么呢?张三还是李四评审,大众关心吗?有什么可监督的。


搞了很多次标,评审专家基本那么几个,大家都认识。现在网络这么发达,公告里大数据一检索,谁评什么基本不出圈。既然是专家,肯定有名头,人肉一下,做做工作,肯定有操作的空间。这完全是有弊无利啊。


所以我不知道为什么要公布专家名单。

还有一个,既然公布评分细则了,为什么不公布打分表?公开了有什么坏处吗?公开公平公正的体现怎么体现?




我不是不知道法律规定,只是质疑一下规定的意义,大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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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9 13:13:46 |只看该作者

回 tnt770404 的帖子

tnt770404:可能是想提高透明度,全民监督,预防腐败,但一些高居庙堂的哪知基层操作的实际情况,结果事与愿违,投标人太狡猾,按图索骥,反而增加了腐败的可能性。 (2015-11-09 13:07)
公布了又怎么就监督了,你知道张三是谁李四是谁,和王二麻子评又有什么区别?怎么评的?怎么打的分?还是没说啊。

我的意思是此举没有任何意义。当然,只有字面上的意义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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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9 13:07:02 |只看该作者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咱不是讨论有没有法律规定,是讨论合理性。公布名单的意义何在? (2015-11-09 09:22)
可能是想提高透明度,全民监督,预防腐败,但一些高居庙堂的哪知基层操作的实际情况,结果事与愿违,投标人太狡猾,按图索骥,反而增加了腐败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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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5-11-9 11:45:20 |只看该作者
不违法做到就行了
精益求精的更高要求在国家层面统一要求达到有点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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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18#
发表于 2015-11-9 09:22:43 |只看该作者

回 bidboy 的帖子

bidboy: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 .. (2015-11-07 19:48) 
咱不是讨论有没有法律规定,是讨论合理性。公布名单的意义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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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7 22:35:22 |只看该作者

回 tnt770404 的帖子

tnt770404:政府采购法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2015-11-07 21:39) 
政府采购工程的话 如果地方性法规或其他规章未对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作相应规定,可以不公示评委名单,但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必须按照规定公布评审专家名单,我国境内政府采购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4条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于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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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7 21:39:15 |只看该作者

回 bidboy 的帖子

bidboy: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 .. (2015-11-07 19:48)
政府采购法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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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7 19:48:41 |只看该作者

回 tnt770404 的帖子

tnt770404:还是工程建设招投标科学些,不公布评委名单。不过政府采购如果是大项目,适用招投标程序,按招投标法不公布评委名单也不违法吧? (2015-11-07 10:02)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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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7 19:46:26 |只看该作者

回 tnt770404 的帖子

tnt770404:说实话公布评委名单真是弊大于利。政府采购的专家库大多是区域性的,甚至是一县一库。你公布专家名单后投标人太容易公关了,另一方面专家秉公直言了,也容易受到打击报复。 (2015-11-07 09:46) 
还有这回事!?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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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7 10:02:17 |只看该作者
还是工程建设招投标科学些,不公布评委名单。不过政府采购如果是大项目,适用招投标程序,按招投标法不公布评委名单也不违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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