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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公共资源交易在阳光下操作——合肥市依法严格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行为【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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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善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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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9 18:46:18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让公共资源交易在阳光下操作
——合肥市依法严格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行为



2015年10月9日下午3时许,一场激烈的行政处罚听证会在位于合肥滨湖之畔的合肥要素大市场举行,现场两造俱全,调查人、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听证员、监督员悉数到位,全程摄像现场速录,随着清点人数与宣读纪律的完成,听证程序正式开始。当事人充分地行使着自己的权利,调查人给予全面合法的解释,质证举证的权利被充分保障,公平正义在看得见的阳光下得到延伸,两个小时过去了,听证会顺利完成既定程序。


  “公共资源交易是社会关注度极高的领域,公共资源交易改革的关键就是能否实现有效的监督管理,依法行政是我们完善监管的利器,只有依法合规才能营造和谐的市场秩序”,合肥市公管局局长李宏卓说。


对人民资产负责合肥公管局亮出组合拳


  法律授权,疏浚源头好治理。在法治背景下,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监管首先要有依法授权。 2007年3月,合肥市政府颁布《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创造性地对市属部门涉及招投标业务的执法权实施了“委托集中执法”。 2013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规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将“委托集中执法”转变为“法律授权执法”,厘清了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和市属职能部门执法的职责边界,强化了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运作的监管和服务职能。


  科技领跑,监管迸发新动能。科技是让监管效应最大化的助推剂。公管局推行电子化招投标,实行网上报名和招标资料下载,在开标前使各方无法知晓投标人情况;以网上交易、电子竞价、智能评标等信息化技术应用,实现内部操作的全记录、交易信息的全公开、交易监管的全透明,屏蔽了人为干预的风险;开通使用全市61个乡镇、8个园区平台,实现基层产权信息收集、上传等全网络操作;随着塘西河初期雨水治理科技示范工程施工项目成功交易,标志着合肥公共资源交易实现了异地远程评标;建设网上监察平台,通过对各类交易数据的收集、分析,对各类项目交易实现自动预警功能,由传统的“人盯人”转变为“键对键”监管模式。


  建章立制,有效防范风险。“制度建设是带有全局意义的重要工程,制度建设完善,监管风险就低,交易活动就合法合规,公共资源交易就能长远发展”,李宏卓说。


  为统一监管标准,保障项目交易服务,合肥市在市场主体行为监管、不良行为曝光、项目履约等方面不断健全规章制度。市委、市政府出台 《关于建立合肥招标投标统一市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合肥市公共资源投诉处理暂行办法》,成为市场建设、交易监管和规范运行的基础支撑;市公管局与市纪委、监察局联合出台《合肥市违法招标投标规定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与市建委等六部门联合出台《合肥市治理建设工程挂靠行为实施办法》,与市监察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合肥市招标投标违法案件联动管理办法》,对违规干预交易过程、违法参与交易竞争,以及交易案件的依法查处作出规范要求;修订完善《合肥市公共资源市场主体及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记录与披露管理办法》,细化投标人、中介机构、评标专家等5类市场主体的69种不良行为处理标准;建立项目跟踪调研分析制度,对群众关注、政府投资的重特大项目,通过定期巡查和跟踪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将工作内容向标后监管延伸;实行回访反馈制度,由业主、专家和技术监督局等共同组成联合项目验收小组,对重点产品、重点材料进行抽检、检测,并签署验收意见,将履约验收情况向招投标中心反馈,确保采购货物、产品与招标一致;实行投诉案件外出调查核查制度,对投诉人反映的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伪造业绩、串标、围标等行为,会同纪检等部门到外地进行调查取证,确保案件处罚事实确凿,证据充分。


让资源交易运行在阳光下合肥公管局依法亮剑


  打击围标串标。合肥市包河区某项目预算6000万元,于2013年7月18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8月8日项目完成开评标。项目评审结果公示期间,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合肥市纪委分别接到举报称该项目存在围串标行为。经调查,合肥市7家公司投标报价存在明显高于市场价及 《合肥市建设市场价格信息》价格、明显高于以往项目投标价格以及在同一项目中报价差距过大等异常情况,存在严重的围串标行为。鉴于项目涉及串通投标犯罪行为,根据《合肥市招标投标违法案件联动管理办法》,市公管局商请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最终认定7家企业不同程度存在行贿罪、串通投标罪。合肥市公管局对涉案的7家企业给予记不良行为档案(扣20分),限制其24个月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资格并公开予以披露的处理。


  今年以来,市公管局严厉打击串通投标行为,查处违法违规的投标企业22家,限制两年交易资格,并向市公安部门移交案件线索3起。


  严惩弄虚作假。弄虚作假是招投标活动中的一颗毒瘤,严重扰乱正常的招投标活动,极大地危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也给后期履约带来风险隐患。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弄虚作假行为,且明确规定了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少数不法企业为了经济利益,不惜以身试法,弄虚作假屡禁不止,必须进一步加大处罚和打击力度。2015年7月,市公管局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诚信行为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加大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交易主体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依法开展行政处罚。


  今年10月,市公管局作出首批行政处罚决定,对在招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中标的6家企业共计处以477.2万元的罚款。市公管局将继续保持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法行为重拳打击态势,一经发现将从快从重处理,全力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


  依法巡查确保标后履约。合肥市公管局将保障标后履约作为落实监管的有力举措,监察支队严格遵守《巡查管理办法》规定,由两人以上组成巡查组,赴履约现场亮证执法,将履约实际情况与交易文件进行比对。通过检查发现,约三分之一受查项目标后履约存在不按时签订合同、项目班子人员不在岗及施工进度缓慢等情况。 “蜀山小庙镇蜀南新苑安置点”项目因施工单位拟派项目班子管理人员不到位,实际承包人履约能力较弱,导致项目停工近半年之久,近2000回迁户不能按时搬入新家,支队通过约谈、巡查等方式要求施工单位负责人端正态度、提高认识,列出施工倒排工期计划报送业主及监理,目前项目已进入快车道,预计可按合同工期竣工。庐江县二军公路庐城至汤池段改造工程的业主来函反映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不到位、施工进度缓慢,支队组织约谈并巡查项目施工工地,督促施工企业按约谈承诺进行整改;周谷堆蔬菜区一标段项目的业主来函反映施工单位项目班子到岗不齐、工程资料不及时上报等问题,支队立即启动巡查,监督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确保周谷堆市场按期搬迁。


  防微杜渐,公权力暴露在阳光下。针对今年发生的个别干部严重违纪的问题,合肥市公管局认真查摆制度漏洞,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规范。首先,以《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涉诉事项处理工作规程》对涉诉事项受理、调查、处理全过程进行规范,明确各环节的工作标准与纪律,化解了部门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其次,以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为目的,实行重大问题处罚决定集体研究制。三是以消除权力寻租空间为目的,统一处罚标准。明确执行的告知、办理、时限,以刚性标准规范市场处罚行为,将自由裁量权进行法制规范。四是严格执行环节,对于集体决策形成的意见,严格规定执行时限和督办制度,确保执行环节不产生寻租空间。


  整风肃纪,打造作风过硬专家队伍。“法律法规不仅适用招投标双方,而且适用于评标专家,法治之下不存在特区”。 2015年,在生命探测仪采购项目评审过程中,四名专家未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审,出现重大偏差,为严肃项目评审工作纪律,规范评标专家的行为,切实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依据《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管理和考核办法》、《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及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记录与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该四名评标专家记不良行为记录1次,记20分。暂停其12个月评标专家资格,并予以通报。


  以上仅仅是合肥市公共资源管理局依法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公共资源交易促使其效益最大化的缩影,近9年来,合肥市公管局受理处理各类投诉及信访等事项3692起,会同纪检监察和行业主管部门共查处招投标过程中放弃中标资格、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的投标企业和个人589家(个),记录不良行为521条,对273家企业或个人作出限制半年以上交易资格的决定并公开曝光,有力地维护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信力,真正做到了为人民资产负责,让公共资源交易在阳光下进行。


(费非 阚卫海)


合肥市公管局向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移送招投标违法案件线索。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监察支队赴项目现场开展执法巡查。


电子监控室。





http://epaper.anhuinews.com/html ... ticle_338795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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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5 14:14:42 |只看该作者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行政处罚权集中需要有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以设立。
合肥市这种情况有国务院或其授权的人民政府同意吗
另外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的法定监督管理权不应被非法人为剥夺。

....... (2015-11-25 10:30) 
        嗯啊,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开始比较早,试点范围也比较广,最初主要是在城市管理,根据国务院的这个文件安徽应该是可以在非城市管理方面进行试点。具体到合肥是否非法不得而知。
       目前国务院在逐步推进行政许可的相对集中,天津也是比较早开展的城市。其中采购办的职能被集中到审批局,财政局负责预算管理。按照法定职权,这种模式也是会存在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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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5 11:00:23 |只看该作者

回 海先生 的帖子

海先生:《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


....... (2015-11-25 09:44) 
嗯啊,是包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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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5 10:30:10 |只看该作者

回 bob1511 的帖子

bob1511:行政处罚法与行政许可法都表述了可以设置相对集中处罚(许可)机构,其中关于处罚权国务院还下发过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具体到合肥是否依法行政,还没仔细深究,不得而知。 (2015-11-25 09:10)
行政处罚权集中需要有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以设立。
合肥市这种情况有国务院或其授权的人民政府同意吗
另外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的法定监督管理权不应被非法人为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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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5 09:44:55 |只看该作者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是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执法效率和政府形象的领域,目前主要是城市管理领域。根据试点工作的经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领域可以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主要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需要在城市管理领域以外的其他行政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也可以决定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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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5 09:40:57 |只看该作者

回 bob1511 的帖子

bob1511:行政处罚法与行政许可法都表述了可以设置相对集中处罚(许可)机构,其中关于处罚权国务院还下发过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具体到合肥是否依法行政,还没仔细深究,不得而知。 (2015-11-25 09:10)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好像是针对城市管理的行政执法权,不包括其他行政执法权的相对集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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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5 09:10:58 |只看该作者
行政处罚法与行政许可法都表述了可以设置相对集中处罚(许可)机构,其中关于处罚权国务院还下发过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具体到合肥是否依法行政,还没仔细深究,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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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11-19 21:14:48 |只看该作者
看到合肥公管局依法行政就笑了,先谈谈合肥是怎么非法剥夺合肥市财政、国土、国资委等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督管理权力,有国务院规定或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许可?仅凭地方法规就推翻上位法规定,以改革名义行违法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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