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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招标人提出”二次评标“概念,请问是否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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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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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6 20:18:21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招标人提出”二次评标“概念,请问是否有法律依据?

今天刚刚结束的一宗工程,一共三家单位参加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其中两家单位废标,评标委员会出具评标报告一致认为竞争不足,重新招标。之后,招标人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二次评标“(个中原因工期太紧,又属重点项目)。


请问,是否有这种情况,是否有法律依据?谢谢大家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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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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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9 10:37:52 |只看该作者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

从楼主已经介绍的情况来看,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都没有违法、违规、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更没有形成违法事实。所以,依法重新评标的前提并不存在。

其实这个招标人就是本来没事非要给自己找事。从目前楼主给出的信息看,整个过程、交易各方全部是依法依规进行的本次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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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9 09:12:07 |只看该作者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未按要求提交联合体协议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否决投标条款之一,因此评委会按规定否决其投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在评委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标准、程序进行评标,没有出现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导致影响评标结果且无法通过补救手段拟补的,是不能进行重新 .. (2015-12-08 18:02)
从楼主已经介绍的情况来看,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都没有违法、违规、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更没有形成违法事实。所以,依法重新评标的前提并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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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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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9 06:31:57 |只看该作者
另类分析,招标文件规定可以联合体投标,这两投标人独立投标,要什么联合体协议?除非投标人也是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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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8 18:26:02 |只看该作者
违法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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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8 18:02:50 |只看该作者

回 小三尖尖 的帖子

小三尖尖:谢谢大家的意见,我说一说这个工程的具体情况,该工程是属于联合体投标,工程评标时,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最基本的联合体协议,这两家单位均未提供,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废标条款仅以这一项连综合打分都未进行,我觉得评标委员会还是没有错的。只是招标人提出这种“二次评标” .. (2015-12-08 11:49)
未按要求提交联合体协议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否决投标条款之一,因此评委会按规定否决其投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在评委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标准、程序进行评标,没有出现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导致影响评标结果且无法通过补救手段拟补的,是不能进行重新评标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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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8 17:47:45 |只看该作者
要搞清什么是否决投标就行了,请楼主闭门思过3分钟,哎!内容来自[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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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8 12:46:36 |只看该作者

回 小三尖尖 的帖子

小三尖尖:
谢谢大家的意见,我说一说这个工程的具体情况,该工程是属于联合体投标,工程评标时,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最基本的联合体协议,这两家单位均未提供,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废标条款仅以这一项连综合打分都未进行,我觉得评标委员会还是没有错的。只是招标人提出这种“二次评标”(不是第二次招标的那个评标)概念是否合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评委委员会都没有错,哪来的重新评标?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协议是招投标法要求的实质性、强制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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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8 12:06:00 |只看该作者
要求重新评标必须是评标委员会没有依据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评标,而且要有证据,工期紧不是理由,所以不会被批准。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这个是实质性条件,所以没有提供“共同投标协议”是真的要被淘汰滴。但不是合同。中标后才牵扯到联合体合同。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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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8 11:55:10 |只看该作者

回 shiguankun 的帖子

shiguankun:招标人如果认为评标委员评标有错误,不按招标文件要求评甚至违法,可以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重新评标,而不能仅以一句“工期紧”就要求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甚至必须评标中标候选人来。。。 (2015-12-08 11:08) 
招标人的想法还是可以有的,55555
招标代理机构是否支持、监管部门是否同意,是另外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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