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措并举 抓好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
2015-12-09 09:56 来源:四川招投标网
十几年来,随着《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颁布,相关招投标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规范了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投标活动,提高了国民经济效益,预防了腐败交易行为,促进了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但目前一些地区或行业领域内的招投标活动仍存在虚假招标、违规操作、围标串标、恶性竞标等诸多不规范的行为,给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及投资成本埋下隐患。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如何改善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市场的环境,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地思考与总结。
一、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存在问题分析
(一)重形式、轻内容。现阶段,许多单位为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定开展招投标活动,然而却忽视了招标采购的真正目的,并没有在诸多供货商中,在保证产品质量和控制成本的情况下选择最适合的供货商。
1.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离不开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造价。招标人往往忽视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工程量清单准确性不足将导致工程造价、投标价格的不准确。其结果往往是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中标单位因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大量漏项而向招标人索赔的情况,或是要求招标人对原有合同进行补充变更。
2.评标办法决定了评标的成败。对于综合评标法,每一个招投标活动根据其标的和评标侧重点的不同,评标标准也不尽相同,但招标人往往不重视或是没有时间对评标标准进行推敲研究,喜欢照搬照抄,拿来主义。其结果必然影响评标的质量和结果。
3.为了尽可能节约项目投资,缩减采购时间,简化招投标程序,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来选择供货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的目的是经过评审选择不低于标的成本而报价最低的投标人。这其中“经过评审”“不低于标的成本”和“报价最低”同等重要,而在实际操作中,低于标的成本很难确定,无特殊情况,评标委员会会推荐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这种招投标行为并没有真正实现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意义,忽视了项目质量和恶性低价中标的风险。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低价中标人以损害项目质量、减少相应安全措施消耗等来控制项目成本成为必然。
4.许多企业单位在招标公告或是资格预审公告中对投标人的注册资金或企业资质等条件进行限定,却没能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忽视了一些不能满足要求的企业采用挂靠等手段投标中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这些企业的生产施工水平限制,必然导致项目存在质量和安全的隐患。
(二)违法违规事情时有发生。由于参加招投标的人员对于招投标活动的认识不够,投标人希望利益最大化,招标人处在招投标活动的绝对强势地位等原因,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现象还在普遍发生。
1.由于相关监管和管理制度不健全,招标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想方设法将公开招标改为邀请招标,不按规定在相关媒体发布公告,这导致投标人竞争性的下降。招标人对选择邀请对象存在局限性,有可能得不到合适的中标人。
2.鉴于招标人的强势地位,招标人通过地域、行业、特殊资格等条件来限制投标人;招标文件中设有倾向性或是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内容;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资质要求继续作为评标标准等情况时有发生,影响了投标活动的公平性。
3.评标专家未按照法律规定从相关专家库中抽取,而是采取变相指定;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派出的人员超出法律规定限制;评标过程中,存在极大的主观随意性;评标中定性因素多,定量因素少,缺乏客观公正;开标后议标现象仍然存在,这影响了评标的公正性。
4.评标管理不规范,评标人员随意接打电话,随意进出评标场所;评标场所管理不善,管理工作缺失;没有通过有效的措施、方法和工具达到对评标活动的保密;监督管理流于形式,这影响了评标工作的保密性。
5.许多企业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为重复性项目,而企业单位邀请招标圈定的招标对象或是经常参与公开招投标的投标人多为固定,这就给投标人围标串标创造了条件。围标串标的形式多样,如多个投标人相互约定,共同抬高或降低报价而获取最大利益的围标行为,又如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相互串通,进而损害项目投资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的串标行为。有些时候围标与串标行为同时发生。
6.虽然《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分包和转包有相应的规定和处罚条款,但是中标人将项目层层分包和非法转包的情况时有发生,特别是土建施工项目,如桥梁、道路施工等领域。曾经有项目的土建施工因为安全问题被监理勒令停止施工并整顿,当业主对施工方负责人追责的时候才发现项目已经被转包了几次。每一次转包,上一级公司都会分割利润。层层分包和转包的必然结果是施工成本的缩减、施工质量的降低、施工风险的增加,给项目投资人带来巨大的损失。
二、搞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有效途径
(一)各单位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和各个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纳入普法的重点内容,加强学习和培训,增加依法行政、依法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的自觉性。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开展《招标投标法》的宣传贯彻活动,不断提高招标投标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二)规范招标环节,坚守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一是严格落实招标公告发布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指定或者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获取招投标信息。对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二是公开评标标准及方法。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不得随意改变。未在招标文件中公开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三是确保对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重视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招标人应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进行审核。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中加入对应条款,要求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予以复核。评标标准应根据工程规模、性质、功能、结构的不同而调整,这样才能更有效地评标。例如,有些工程因其特殊原因对工期的要求非常紧,则评标办法对工期及相应的技术措施等指标的权重相应加大,而对报价的权重作适当下调;有些工程因结构非常复杂,牵涉到的工种非常多,则应加大企业综合能力,设置各工种技术人员素质、经历、业绩和技术方案等指标的权重,这样才能真正选中最合适的中标人。
(四)建立和完善评标专家库制度。要严格专家资格认定,实施评标专家的阶段考评管理,打破单位和区域界限,实现专家资源共享,提高评标质量。建立违规违纪取消资格的清出机制,对评标不认真不负责、职业道德差的专家要严肃处理,必要时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对专家评标过程的监督,通过评标现场监督,评价专家的评标态度和质量。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继续培训和教育,提高人员素质,逐步实现持证上岗。
(五)加强行政监督,保障招投标工作的依法进行。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监督,加强对招标从业人员资格的审查与管理,加强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认真记录招投标及评标活动各个环节,公示评标结果,使招投标工作真正在法律的有效监督下进行。
(六)积极推行电子招标投标。2013年2月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推行电子招标可以提高采购透明度、节约资源和交易成本、减少招投标活动中的人为因素。在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逐步实现网上招标、投标和评标,使“有形市场”变为更加高效、便捷的“无形市场”。
(七)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加大投标人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我国目前已经建立“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的信用公开透明。如何完善企业信用系统,将企业信用信息实时更新;如何将企业信用与企业的贷款、投标等活动有效对接是我们的当务之急。地区可以建立本地区的企业信用信息平台,企业单位也可以建立自身的供货商准入考核制度,让投标人的违规违法暴露于无形。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规范是一个长期复杂不断完善的过程。随着招投标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的日益完善,必将促进我国招投标活动的进一步规范和进步,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地发展。
参考文献:
[1]董海涛.当前我国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的建议[J].建筑经济. 2003(8).
[2]张瀚宇等.工程招投标中若干问题的思考(J).建筑与工程.2009(2).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 作者: 贾新征 李姝怡 单位:中国昆仑工程公司
http://www.china-cpp.com/liluntansuo/12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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