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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是不是资质不够才组建联合体】关于联合体的一些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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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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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5 11:38:04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是不是资质不够才组建联合体】关于联合体的一些疑问

招投标法中规定,“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一般认为组成联合体的原因是一家单位不足以满足招标要求,所以具备不同资质的单位组成联合体作为一个投标人参与投标。难道这种理解是错的吗?正确的理解到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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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8-10-18 15:59:04 |只看该作者
scdzzxx 发表于 2016-3-1 10:51
要根据联合体协议分工来确定。比如:
某联合体投标人参加了该项目投标,该联合体由3个成员单位A、B、C组成, ...

联合体的成员均应具体全部的资格吗?
如果,H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一级,I具有钢结构二级,他们组成联合体可以吗?当然联合体协议有明确各自的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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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社区劳模

21#
发表于 2016-3-1 13:23:58 |只看该作者

回 kkshadow 的帖子

kkshadow:各位大大很热心,你们的观点也很有道理。现在的关键是:第一,类似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联合体资质等级确定按分工进行的表述,招投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没有。第二,实践中,一些工程建设招投标的相关监管部门,它只认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理你什么某某专家的解读、某某 .. (2015-12-21 13:43)
若评委的意见都一致,那么管理部门也不会节外生枝。印象中,除了保证金没有到账但开具了银行的单子外(评委不可能去查保证金是否真的到账),评审完没有翻案的。
有一次,被通知复评,仍然维持原来的结论,后来管理部门电话联系几次,还是一句话,不能根据代理或招标人对投标人的口头澄清或修改来评审,管理部门也认为有道理,最后流标,修改文件,重新招标。
当然,评委的意见不可能总一致,甚至争执得非常激烈,到了表决的地步,最后一说表决要署名,有的评委就不吭声了,最终意见统一了。
评委只有自己非常熟悉,才敢坚持,当然,是否愿意坚持是另外一回事。
去外地评审常带上自己的《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把问题防止在发生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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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20#
发表于 2016-3-1 12:36:12 |只看该作者

回 scdzzxx 的帖子

scdzzxx:要根据联合体协议分工来确定。比如:
某联合体投标人参加了该项目投标,该联合体由3个成员单位A、B、C组成,其具备的资质情况分别是:
成员A: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和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成员B: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和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成 .. (2016-03-01 10:51)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我认为这个例子很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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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基层招投标工作者

19#
发表于 2016-3-1 10:51:49 |只看该作者
要根据联合体协议分工来确定。比如:
某联合体投标人参加了该项目投标,该联合体由3个成员单位A、B、C组成,其具备的资质情况分别是:
成员A: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和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成员B: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和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成员C: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和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该联合体成员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成员A承担钢结构工程施工,成员B、C承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
则该联合体的资质为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和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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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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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最爱沙发 社区劳模

18#
发表于 2016-3-1 08:32:36 |只看该作者
规定招标投标法的并不仅是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涉及到建筑工程类的招标投标,首先要遵照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其次才是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建筑法关于施工资质、发包承包已经有了相关的规定,并明确了主管部门的负责事项,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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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17#
发表于 2016-2-29 18:17:39 |只看该作者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如上所说,以国家或者招标文件对合格的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规定为基础,鼓励强强联合。如果具有相同资质但等级不同的单位组成联合体,则应当以等级较低的单位资质为联合体的资质。如果资质不同的单位组成联合体,则分别以各单位相应资质的最高等级作为联合体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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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16#
发表于 2016-2-29 17:36:03 |只看该作者

回 sophie 的帖子

sophie:举个例子,招标的项目需要房建一级和市政一级。两家单位一家是房建一级,另外一家是市政一级。这个联合体是符合要求的吗? (2015-12-15 15:45) 
看协议书的分工,可以符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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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15#
发表于 2015-12-21 13:43:41 |只看该作者

回 liuhaisang 的帖子

liuhaisang:就法律法规本身而言(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没有讲得很详实,但是按照3楼(6楼)的讲法,就会导致一级+二级还不如一级+0级的悖论。此外,投标人可以只提供一级的证书,不提交二级证书的证明,那么就没有影响了。所以本人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总结九条评标 .. (2015-12-17 13:37)
各位大大很热心,你们的观点也很有道理。现在的关键是:第一,类似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联合体资质等级确定按分工进行的表述,招投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没有。第二,实践中,一些工程建设招投标的相关监管部门,它只认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理你什么某某专家的解读、某某教材的说明、某某协会的解读、某某考试的答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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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社区劳模

14#
发表于 2015-12-17 13:37:54 |只看该作者

回 sophie 的帖子

sophie:我比较赞同“shiguankun”的理解,但是并没有一个权威说明这样的理解是正确的,关于这条不知道是否有相关的权威释义? (2015-12-16 09:38) 
就法律法规本身而言(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没有讲得很详实,但是按照3楼(6楼)的讲法,就会导致一级+二级还不如一级+0级的悖论。此外,投标人可以只提供一级的证书,不提交二级证书的证明,那么就没有影响了。所以本人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总结九条评标原则,就把公平公正放在第一条,依法评标放在第二条。
实际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讲得很清楚了:
第二十二条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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