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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实施条例第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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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4 15:26:26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实施条例第34条中“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现在有同一自然人控股(均持股50%)的A,B两公司(并非公司之间控股)均参加投标,这种情况属于法律禁止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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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8 23:24:28 |只看该作者
国内施工企业下属会有很多单位,700多家的那个,总理都知道,除了地方政府收取营业税原因,难道就没有施工企业的自身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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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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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8 23:11:18 |只看该作者
回楼上,以引起了天津的爆炸的那个公司为例,尽管它不是投标人,它的法定代表人代表不了公司,那些政府官员所犯错误是由于它的后台老板的关系,靠法定代表人估计连一个普通的仓库都搞不定,更别说是危险品,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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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8 00:05:00 |只看该作者
若总经理不是法定代表人,那么也不能界定为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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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8 00:03:42 |只看该作者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回楼上,从字面意思了看,我总是觉得“负责人”打击面太广,除了您提到的法律意义上的人,还有可能是股东,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后台老板,实际掌权人,经营管理班子,等等,哈哈

内容来自[手机版] (2016-02-07 08:18)
单位负责人的界定是明确的,《会计法》中第50条: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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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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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7 08:18:32 |只看该作者
回楼上,从字面意思了看,我总是觉得“负责人”打击面太广,除了您提到的法律意义上的人,还有可能是股东,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后台老板,实际掌权人,经营管理班子,等等,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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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6 14:32:29 |只看该作者
单位负责人主要包括两类人员:一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即是指依法代表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二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等。
所以,若上述控股人同时系两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那么就不能同时投同一个标段,否则,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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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5 11:28:40 |只看该作者
回楼上,你说到的情况下,貌似招标人及监管部门没法取证,呵呵内容来自[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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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5 10:16:38 |只看该作者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
支持楼上,实施条例的制定者们也没有忽略掉,楼主又是断章取义,呵呵            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内容来自[手机版]
1楼、2楼的回答,个人认为没有明显问题。在下仔细看了第三十四条,两种情形,都不是楼主说的这种情形。
第一种,“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显然,楼主说的情形中不存在,根本没有提及招标人。
第二种“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楼主说的情形里,A和B的单位负责人并不是同一人,互相之间也没有控股(A控股B或者B控股A)、管理(A管理B或者B管理A)的关系。
综上,在下倾向于1楼、2楼的观点。当然,除非有权威解读中说过“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中的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包括同时被第三个单位或个人控股、同时被第三个单位或个人管理的多个独立单位”,那才是阁下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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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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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5 09:11:18 |只看该作者
这条规定采取的是““预防措施””,属于“入门级”的要求,“升级版”是串通投标,“既成事实版”对应的是围标,“终极限量版”,直接签合同,省去招标投标,哈哈内容来自[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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