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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定后招”招投标行为无效【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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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6 23:07:45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先定后招”招投标行为无效

时间:2016年2月16日  来源:法制网



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李沧区虎山路22号工程,就工程监理与山东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在2010年8月2日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由该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对工程进行监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工程总造价、监理费等监理服务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合同的生效变更、监理报酬、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监理人员等权利义务内容。  


  后双方又在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就建设工程的监理进行了招投标,该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中标,双方于2010年10月21日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并在建设行政部门进行了备案。2012年4月21日双方再次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双方之间监理业务履行2010年8月2日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虎山路22号工程完工交付后,两公司之间就监理费的支付产生纠纷。


  青岛中院审理认为,双方在进行招投标之前已就监理服务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合同的生效变更、监理报酬、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监理人员等权利义务内容进行了详细约定,属于招投标法禁止的“先定后招”,双方之间先后签订的合同均无效,应当按照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即2010年8月2日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结算监理费。


  【法官点评】国家为了保证充分市场竞争的前提下,维护市场秩序,尤其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要求规模以上建设工程强制性通过招投标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但实践中,往往有当事人存在规避强制性招投标的行为,在招投标过程中串标、围标,或在签订招投标合同后,另行签订与招投标不一致的合同。实践中一般认为黑合同无效,双方应当按照备案的白合同履行。但是,为了保证招投标的实际效果,招投标法同样严厉禁止当事人在招投标之前进行实质接触,禁止“先定后招”。如果当事人“先定后招”,双方之间的招投标之前签订的合同无效。但是双方通过招投标签订的合同,因为违反招投标法禁止“先定后招”的规定,同样无效。双方产生纠纷时,应当按照能够认定的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


http://www.ggcg.tv/yejie/20162/20162161043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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