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2015〕218号)第(十一)、(十二)条
(十一)支持本市企业拓宽高端市场。对本市“高、大、精、尖”项目、大型公共建筑、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公路、水利、港航、电力、设备安装、信息平台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检测、施工、监理任务,建设单位应优先给予本市企业参与投标的机会,或者优先考虑由本市企业单独或通过联合体承担。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具有两项以上资质的,除不得限制联合体参与投标外,还应明确投标人优先选用本市企业作为联合体成员。招标文件设置类似工程业绩作为资格审查或加分条件的,符合资格审查条件或类似工程业绩分获得满分的本市企业少于一家的,视为排斥和限制投标人,招标人应当修改并重新发布招标文件。对有特殊要求的省重点工程、重要大型工程,以及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可以按照规定邀请招标。建设单位邀请的投标人中应当至少一家为本市设计企业(本市设计企业不具备条件的应邀请本省龙头设计企业),或具有国家、省级设计大师称号的本市设计企业(本市设计企业不具备条件的应邀请本省设计企业)。
(十二)支持本市企业优先承接市内工程。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检测、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在国家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以外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市企业以单独或者联合体身份承接。在国家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以内,按照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市企业以单独或者联合体身份作为项目承包人,优先选用本市产品;按照规定可以邀请招标的,应当优先邀请本市企业以单独或者联合体身份参与投标。建设、交通、水利、港口、园林、政府采购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监督建设单位将优先选择(邀请)本市企业或优先选用本市产品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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