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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招标] 紧急求助: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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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7-7-10 00:09:39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根据发改委会同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七部委,联合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两个厂商(包括我司)各授权了两家代理商被废标,另外一个厂商宣布中标.
请问有何办法可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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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07-8-16 14:57:58 |只看该作者
同时授权多家代理商有围标的嫌疑,所以一般采购机构都不会允许这种情况,但也有特殊的,比较招某种产品的定点供应商时,我看过最多可授权三家代理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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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07-8-14 18:01:39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4楼招标新人2007-08-14 17:29发表的:
招标文件中没有指定型号啊,如何招标文件要求的产品 制造商有两个型号符合要求啊。那么有两家公司都拥有制造商授权,但投的是两个不同型号。如何处理。

这个我觉得在现在的法律与操作框架下可以允许,两家公司都有该制造商就各型号产品的唯一授权.
但是,如果从招标投标法的理念与原则出发,也应该是不允许的.
因为招标投标就是为了促进竞争,现在这两个产品是由同一厂家生产的,就意味着他可以从上游来控制价格,从而影响到竞争,对于别的投标商不公平,也会影响到采购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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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07-8-14 17:29:54 |只看该作者
招标文件中没有指定型号啊,如何招标文件要求的产品 制造商有两个型号符合要求啊。那么有两家公司都拥有制造商授权,但投的是两个不同型号。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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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07-8-14 17:14:13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2楼招标新人2007-08-14 16:53发表的:
两家投标商是同一品牌但是不同型号 ,如何处理????

招标文件里要不同型号?不可能吧.
如果是,那应该是不同包,可以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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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07-8-14 16:53:50 |只看该作者
两家投标商是同一品牌但是不同型号 ,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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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12#
发表于 2007-7-12 08:53:54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0楼aaronxuliang2007-07-12 00:00发表的:
个人认为,如果评标办法中同一个制造商的两个价格对评标有影响,如果不能都废标,那计算价格分也只能按照低价投标人来计算,同一产品的高价投标人就应该废标。如果对计算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没有影响,那就无所谓啦

如果是这样,那同一厂商就可以多授权几个投标人来参与投标了,然后按多档进行报价,这样就不可避免有围标的嫌疑了,对其他投标人也是不公平的.
全面阉割和镇压民族性格中的狼性,造成全民族羊性化--落后挨打;疯狂释煽狼性,将世界变成人间地狱--死路一条.没有民族性格,只会败坏民主声誉,成就更为专制政体.转换农耕民族性格必须经过“野外放养”的过渡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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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07-7-12 00:00:19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如果评标办法中同一个制造商的两个价格对评标有影响,如果不能都废标,那计算价格分也只能按照低价投标人来计算,同一产品的高价投标人就应该废标。如果对计算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没有影响,那就无所谓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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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07-7-11 17:28:32 |只看该作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
发布单位:财政部办公厅
文        号:财办库[2003]38号
发布日期:2003年04月14日
生效日期:2003年04月14日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请示》(冀财采[2003]9号)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际惯例以及《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精神,公开竞争是政府采购的基石。政府采购的竞争是指符合采购人采购需求的不同品牌或者不同生产制造商之间的竞争,原则上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有一家投标人,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如中央单位2002年实行的计算机、打印机和复印机协议供货制度,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只允许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商总部参加投标,或者由生产制造商总部全权委托一家代理商参加。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政府采购法》实施后,为了避免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出现多个投标人的现象,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以及政府采购服务和工程,也按此方法计算供应商家数。



  二00三年四月十四日

按这个38号文件的规定,应该是同一品牌的多个代理商只算作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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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1 16:08:53 |只看该作者
我个人认为:
1、厂商在授权时对同一设备授权两家参加竞同一标的做法本身就是错的,并很赞同3楼的说法。
2、招标代理机构在这当中也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做为投标人不可能对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很熟悉,但招标代理机构在接受投标人报名时就应该对同一设备的两个投标人的授权函以时间先后为准,只同意一家投标人参加竞标。
3、做为废标处理是评标委员会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作出的正确的处理意见,并没有什么不当及违规之处。
4、如果按楼主的说法“两个厂商(包括我司)各授权了两家代理商,另外一个厂商宣布中标”,应该是五家单位参与了竞标,在四个投标都废标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应该”宣布本次招标失败(或流标),重新进行招标。评标委员会没有这样做,里面的内涵当局者知。
“应该”加了引号意思是:《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明确了必须废标并重新招标。而在《招标投招法》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作废标处理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对一部分投标作废标处理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不知道楼所指的项目是属于何种法规下的项目,请楼主自决。
全面阉割和镇压民族性格中的狼性,造成全民族羊性化--落后挨打;疯狂释煽狼性,将世界变成人间地狱--死路一条.没有民族性格,只会败坏民主声誉,成就更为专制政体.转换农耕民族性格必须经过“野外放养”的过渡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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