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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补充通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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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3 15:35:14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采购过程中是领取文件的只有2家,是不是也可以直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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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9 18:19:40 |只看该作者

回 2008biaoye 的帖子

2008biaoye: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这里说的不是“磋商过程中”。“采购过程中”应该包括项目全过程。
 (2016-07-19 15:27) 
相反,竞争较小的科研项目或者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参与磋商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磋商之后提出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两家。
竞争性磋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包括PPP),从开始到结束整个采购活动中只有两家供应商参与,可以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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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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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9 16:18:45 |只看该作者

回 2008biaoye 的帖子

2008biaoye: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这里说的不是“磋商过程中”。“采购过程中”应该包括项目全过程。
 (2016-07-19 15:27) 
正解!

通知的问题,就是针对,报名的供应商只有两家的情况怎么处理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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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9 15:27:50 |只看该作者

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这里说的不是“磋商过程中”。“采购过程中应该包括项目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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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8 11:52:52 |只看该作者
谈判不得少于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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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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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3 12:42:19 |只看该作者
参与磋商的不得少于三家,符合条件的可以只有两家且不得少于2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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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3 10:24:54 |只看该作者
同意以上的回答!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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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3 22:05:43 |只看该作者
根据财政部文件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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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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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3 21:56:45 |只看该作者
除了一家有效报价外,其余情况均可以继续进行下去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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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6-4-23 21:16:22 |只看该作者
财政部文件

财库〔2015〕124号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
  为了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促进实现“物有所值”价值目标,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现就《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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