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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公示 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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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1 10:34:15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中标公示 的问题



大家好,请教两个问题:第658号文中第四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1、提到了2个工作日,请问网上公示中标结果是以前的三日还是这里提到的2个工作日啊。


2、还有投标保证金政府采购有没有明确提出必须从基本账户转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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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4 16:58:36 |只看该作者
1、政府采购货物服务以及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工程项目,除单一来源理由公示以及PPP项目的预中标、成交公示之外,没有其他的法定公示环节,中标结果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配套部门规章仅需按程序直接进行结果公告即可。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期限为一个工作日(具体详见财政部135号文件),该结果公告期限并非质疑期限,而是作为供应商对于中标成交结果的质疑起算时间,即自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提出书面质疑。
2、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必须从基本账户提交保证金,仅规定未按招标文件提交保证金的,投标无效。具体如何规定可在招标文件中体现。同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基本账户转出保证金的强制性规定仅限于采取现金或支票形式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政府采购项目不属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自然从基本账户转出保证金也不是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强制性规定。实际操作中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进一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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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4 13:17:55 |只看该作者

回 龚乙乙 的帖子

龚乙乙:    虽然政府采购法没有明确规定保证金必须从基本账户汇出,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


    投标保证金的作用是,防止招标投标过程 .. (2016-05-24 09:10) 
投标保证金的唯一目的是确保投标人在成为中标人时在投标有效期内按照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通过查看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仅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明确投标保证金的作用,即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这三种情况下,取消该中标人的中标资格,该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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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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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4 09:10:02 |只看该作者
    虽然政府采购法没有明确规定保证金必须从基本账户汇出,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


    投标保证金的作用是,防止招标投标过程中由于供应商的不诚信给采购人带来潜在风险,并对供应商的投标行为进行约束,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严肃性。出于体现投标单位意志的目的,规范投标行为,一般招标文件都会要求供应商提交投标保证金必须从基本账户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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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6-5-23 13:03:43 |只看该作者
1 楼主可能是没明白,政府采购是中标公告不是中标候选人公示,是没有公示期一说的,所以不存在是公示2个工作日还是三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这是工作时间要求,与公告本身没有关系。

中标公告中用公告期(我们一般就写一个工作日),这公告期是为了计算质疑时限用的, 相关条例:  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 关于保证金条款,目前条例禁止用现金形式,采用支票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从基本账户转出。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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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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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5-23 10:09:21 |只看该作者
走政府采购法(货物、服务、工程)的2个工作日。
工程招投标走招标投标法的三日。
没有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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