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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史上对评标专家最严厉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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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6 08:27:46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京建法〔2016〕9号附件

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1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评标行为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资格预审评审和评标活动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其评审、评标行为动态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园林绿化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是指已进入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且申报专业为建设工程及其相关专业的人员。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协调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综合管理评标专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动态监督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建立“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记分平台”(以下简称“记分平台”),对评标专家在建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除外)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记分,并及时向市人力社保局通报。
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对评标专家在园林绿化工程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记分,并及时向市人力社保局通报。


    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园林绿化局依据职责对参与所监管工程评标活动中的评标专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评标专家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纳入人员执业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六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发现评标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掌握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的,应采用书面的方式、实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2章 记分标准和记分



    第七条《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记分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记分标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适时予以补充调整。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评标专家出现《记分标准》中所列行为的,应当依据本办法对评标专家予以行政处罚、处理和记分,并将记分结果上传至记分平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通报市人力社保局和市发展改革委。


    第九条 评标专家一次评审、评标过程中存在两个及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并累加分值。


评标专家被依法取消评标专家资格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再进行记分处理。


    第十条 评标专家主动报告其他专家存在违法违规等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加分。


    第十一条 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届满,评标专家年度积分清零。记分周期内的奖励加分可与违规记分相冲抵。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可以通过记分平台,查询本人积分情况。

第三章  评标专家积分处理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积分达到6分(含6分)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市园林绿化局对该专家进行约谈。



    评标专家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积分达到本条第(一)至(四)项规定分值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市园林绿化局作出暂停其建设工程评标资格的决定。暂停期满后,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可恢复建设工程评标资格。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市园林绿化局作出暂停或恢复建设工程评标资格决定的,应当在北京市工程建设交易信息网和北京市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同时通报市人力社保局和市发展改革委。
   (一)累计积分达到9分(含9分)的,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1个月;恢复评标后,累计积分达到12分(含12分)的,再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2个月;恢复评标后,累计积分达到18分(含18分)的,再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3个月;恢复评标后,累计积分达到24分(含24分)的,再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6个月。
   (二)累计积分直接达到12分(含12分)的,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3个月;恢复评标后,累计积分达到18分(含18分)的,再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3个月;恢复评标后,累计积分达到24分(含24分)的,再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6个月。
   (三)累计积分直接达到18分(含18分)的,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6个月;恢复评标后,累计积分达到24分(含24分)的,再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6个月。
   (四)累计积分直接达到24分(含24分)的,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12个月。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在一个聘期内出现下述情形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市园林绿化局提出对专家的处理建议,市人力社保局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累计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超过12个月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且3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北京市评标专家。
   (二)累计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超过15个月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且不得再次申报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依法被暂停或恢复评标、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市人力社保局应当通知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及时落实有关处理、处罚决定。


    第十六条 探索建立专家记分情况与抽取概率的关联机制,评标专家在一个记分周期的积分将影响其抽取概率。

第4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对本办法中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处理和记分结论有异议的,可向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书面申诉。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查并答复评标专家,涉及疑难复杂事项的,可提交北京市招投标行政监督协调机制研究。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行政处罚、处理、记分管理中存在违规行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5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

    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记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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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8 11:44:11 |只看该作者
谢谢捧场,当版主也没有收入,钱您就别想了,,;点击率也许很重要;不过,我前一段时间把上千个主题贴移出了本版块,想后悔都来不及了啊,包括我自己的主题贴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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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8 11:28:45 |只看该作者
我个人理解的论坛模式的魅力,在于不同观点或立场的网友互动。  完全符合这份地方规定的评标专家(一分都不扣),就变成了主管部门的“乖宝宝”,听话的评标专家又会被其他专家们看不起,进入评标室的前提居然是一定要对主管部门言听计从,不是很滑稽吗,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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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8 11:18:2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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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我们发帖子,要考虑读者的感受,尤其是想要对方关注的读者们关心、关注,这样才更有意义尤其是积极意义。几十年的教育,,各位老师都教育我们,要好好学习天天向上,一直以是正确的说法,但是,还会有很多孩子们听不进去,所以,老师们也要注意点教学或教育的方法

内容来自[手机 .. (2016-05-28 11:04) 
哈哈,今天有闲空,多说了几句。我先闪了,要不没准以为我是你的托,借此炒作帮你拉本栏目点击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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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8 11:04:32 |只看该作者
我们发帖子,要考虑读者的感受,尤其是想要对方关注的读者们关心、关注,这样才更有意义尤其是积极意义。几十年的教育,,各位老师都教育我们,要好好学习天天向上,一直以是正确的说法,但是,还会有很多孩子们听不进去,所以,老师们也要注意点教学或教育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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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8 11:03: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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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回楼上,谢谢关心,我只是想提醒您注意:不要跑题,主题设定的是专家的监管,具体来说是北京市的一个地方主管部门的规定,如果您认为它哪方面有问题,直接分析即可,和一个“千疮百孔”的文件较劲,有点不值得,呵呵

内容来自[手机版] (2016-05-28 10:43)
哈哈,人老了,有些认识也变得笨浊,本以为这个坛子可以容下守法自由发言,本想借一个事件讲招标实务现象,但被你的“跑题"打懵了。不过,我偶尔过来逛逛,多次看见你挥舞着指挥棒告诫发言网友应该怎么发言不应该怎么发言,也许你有引导发言的目的,但站在你的对面感觉有...味道。哈哈,这是自由论坛吧,就算是自言自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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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8 10:43:09 |只看该作者
回楼上,谢谢关心,我只是想提醒您注意:不要跑题,主题设定的是专家的监管,具体来说是北京市的一个地方主管部门的规定,如果您认为它哪方面有问题,直接分析即可,和一个“千疮百孔”的文件较劲,有点不值得,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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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8 10:32:5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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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首先,建议不要在同一个主题帖下面讨论《......2013年版示范文本》编制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因为,很容易成为自说自话,很难得到网友们的支持、鼓励,甚至是不同的意见。

其次,建议探讨与评标专家相关内容

....... (2016-05-28 09:10) 
很抱歉!由于政治上不成熟,看不懂你说些什么,但从比你年长经历比你多,感觉你只允许对专家品头论足有失公允,评标专家也具有独立人格不应沦为弱势群体。哈哈,请别介意一个长者对你的劝言,我只是一个过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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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8 09:10:21 |只看该作者

回 star119 的帖子

star119:继续发效地挖掘问题:
    
《......2013年版示范文本》存在这种粗劣的问题,曝露了地方部门行政不作为或错误作为,不知道文本的起草部门和起草人员是不是对财务知识严重缺失?是不是对招标法规知识不够专业?


....... (2016-05-28 08:51) 
首先,建议不要在同一个主题帖下面讨论《......2013年版示范文本》编制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因为,很容易成为自说自话,很难得到网友们的支持、鼓励,甚至是不同的意见。

其次,建议探讨与评标专家相关内容

再次,本主题贴涉及到了管理部门、管理办法、示范文本,信息量偏大,建议缩小讨论的问题,避免“跑偏”,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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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8 08:51:14 |只看该作者
自主删除,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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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8 07:18:12 |只看该作者
按照楼上的说明,这项规定提供了一些并不需要设置的要求,却让评标专家们去执行这些不需要的条件,到底是要专家们执行呢,还是不执行呢?主管部门是扣分呢,还是加分呢?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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