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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竞争性磋商的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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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2 15:38:41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根据磋商管理办法上的规定磋商文件发售日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但是财政部发的作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中要求磋商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这种情况如何处理。那是不是必须公告五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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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3 11:05:52 |只看该作者

回 绥化政府采购 的帖子

绥化政府采购:那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发售文件期限和报名期限是相同的 (2016-07-13 10:44) 
政府采购没有所谓报名期限,只有招标(采购)文件提供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财政部《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165号)明确规定:不得在法定程序外新设登记、报名、备案、资格审核等程序,限制或阻止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进入本地的政府采购市场;不得违规组织对评审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干预政府采购评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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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3 10:44:08 |只看该作者
那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发售文件期限和报名期限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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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2 16:03:49 |只看该作者
公告期限并非采购文件提供期限,二者不可混为一谈。根据有关规定,招标文件以及磋商文件提供(发售或免费下载)不少于5个工作日,没有规定上限,具体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而招标以及资格预审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谈判、询价、磋商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均为固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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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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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2 15:41:59 |只看该作者
公告与发售日期不同,通常是先公告后发售或同时发售,例如,1-3日公告,1-5日发售,也可4-8发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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