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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文件是否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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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30 15:32:11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6-8-31 08:33 编辑

采购文件是否拒收

请教一下,政府采购中,投标人资质原件未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提供,是否应该拒收其投标文件或资质原件。

招标文件中未注明资质原件提交时间,只要求:投标时须携带并在招标人资格审核时提供资质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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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3 09:32:26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6-9-4 08:47 编辑
only1u 发表于 2016-8-31 09:56
楼上不要吵,其实没有问题,规定是审核时才提供,所以不一定非要截止投标时提供。没有矛盾。

拒收投标文 ...

除了法定的两种情形:逾期未送达,未按照规定密封包装外,均不得拒收投标文件,否则就是涉嫌排除潜在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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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 16:09:27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6-9-4 08:50 编辑
bob1511 发表于 2016-9-1 15:46
有两点是否值得商榷:1、招投标法并未规定资格审查分为预审和后审。2、财政部2014 165号文针对的是公共资 ...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具体如何审查、程序如何由配套法规、规章等进一步规定,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一样仅规定了可以进行资格审查,具体程序和要求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有相应体现,如资格预审的规定,资格后审的规定,如何进行开展,由谁按照什么标准进行等等。

标法的配套性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如果所有的规定都要在上位法中加以体现,这法律也太过冗长。

财政部该文件虽然是针对于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政府采购活动,不过我想目前很多地方的政府采购项目都已经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这是普遍现象也是国家整合方向。其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国家设立的有关平台运营机构或国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立的平台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都不得在法定程序外另行设定资格审核、报名等违法程序,我想其他主体也是不适合在法定程序外人为设置没有法律依据的程序,这对于暂时没有进入交易中心的政府采购活动也是有借鉴和参考作用,为什么财政部明令禁止这种行为,这种在法定程序外人为创造出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或者利用报名登记备案行驶行政审批行为,不允许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本就不符法律的立法目的。

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供应商应当可以自由参与感兴趣的政府采购活动,至于是否符合资格条件,其本身应当比较了解,并且在法定的资格审查环节由相应评审主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或采购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评审,并自行承担可能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后果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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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 15:46:56 |只看该作者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6-8-31 18:14
我们对于法律体系不应该分割独立看待,尤其是配套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政府采购法属于法律,很多内容 ...

有两点是否值得商榷:1、招投标法并未规定资格审查分为预审和后审。2、财政部2014 165号文针对的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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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 13:01:48 |只看该作者
enigma 发表于 2016-9-1 10:32
我说的招标人资格审核只不过是招标人在评标专家前做的一个普通检查而已

这就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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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 10:32:37 |只看该作者
only1u 发表于 2016-8-31 19:29
这句话说的是采购人在编织标书时的权力,不是评审权力,你没搞明白。

我说的招标人资格审核只不过是招标人在评标专家前做的一个普通检查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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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31 19:31:24 |只看该作者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6-8-31 16:19
政府采购活动中,无论是招标方式还是非招标方式对于投标响应文件的拒收都已有明确规定情形,如招标方式为 ...

没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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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31 19:30:27 |只看该作者
没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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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6-8-31 19:29:22 |只看该作者
enigma 发表于 2016-8-31 17:21
大家都别吵了,呵呵!看来没一个对政府法律法规吃的很透,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 ...

这句话说的是采购人在编织标书时的权力,不是评审权力,你没搞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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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31 18:14:06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6-8-31 18:21 编辑
enigma 发表于 2016-8-31 17:21
大家都别吵了,呵呵!看来没一个对政府法律法规吃的很透,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 ...


我们对于法律体系不应该分割独立看待,尤其是配套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政府采购法属于法律,很多内容越往下会越细化,且政府采购法不是一部程序法,其对于政府采购招标非招标等采购方式的程序规定非常少,尤其是招标方式,少之又少。主要原因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招标投标相关程序规定的已经较为完善。根据政府采购法法及招标投标投标法第二条,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是同时适用于两部法律,同时依据立法法一般规定特殊规定的法律横向效力规定以及标法实施条例第84条,两法对于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规定不同或标法没有规定,政府采购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仅仅是一个大致规定,如何实施,程序如何也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18号令等部门规章中加以体现。采购人如何审查,是采购人的某位员工还是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还是采购人组成内部小组或者组建评审小组,又是在什么阶段进行,是按照什么文件的标准还是采购人或其某位工作人员随心所欲进行审查呢?这些政府采购法都没有规定,甚至政府采购法里都没有规定评审方法、评审标准、评标委员会,如果不联系其他配套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又可以认为政府采购活动不需要组建评委会、也不需要评审方法和标准呢。我想这分割独立看待某一部法律都是有其局限性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招标投标法规定资格审查分为预审和后审。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后审是由评委会在开标之后进行。因此对于后审项目应当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委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评审。另外财政部18号令也明确评标工作由采购人组建的评委会负责,评标程序首要的是进行资格性检查(即由评委会检查投标人资格条件满足情况以及保证金情况)和符合性检查(包括投标文件有效性完整性和实质性内容响应情况),如果单看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是否会认为其违背上位法呢,我想结合起来看会更明确一些。同理还有质疑,采购法五十二条规定质疑向采购人提出,但因为采购人往往委托代理机构进行代理工作,根据实施条例关于质疑规定当然也可以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这需要结合起来。同样的财政部74号令、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同样规定了谈判询价磋商小组的工作职责,包括审查响应文件资格条件,包括资格检查错误属于法定重新评审范围。财政部2012 69号文件明确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不得细化或修改评审标准,资格性检查错误属于重新评审情形。采购人如安排代表参与评委会进行评审工作还需要出具授权书。政府采购PPP项目必须实行资格预审,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办法,资格预审必须由实施机构依法组建的评审小组负责评审,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也需要由依法组建的评委会负责,除此之外的资格预审工作并未明确规定,此时可以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由招标人(采购人)、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除外,财政部18号令、74号令以及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均明确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与代理项目的评审工作)负责。财政部2014 165号文件更是规定了不得在法定程序外新设报名、登记、备案、“资格审核”等程序,限制或阻止供应商代理机构自由进入本地政府采购市场。也就是说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程序之外不得另行设置报名、资格审核等程序。目前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招标投标体系对于何时进行资格审查由谁进行资格审查均有明确规定,且均未规定由采购人在何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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