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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ppp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中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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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6 11:27:3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在ppp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中遇到的问题:在实行资格预审后,只有两家社会资本领取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能否进行?
   第一种意见: 根据财库【2014】21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项目有3家以上社会资本通过资格预审的,项目实施机构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文件准备工作;项目通过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不足3家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调整资格预审公告内容后重新组织资格预审;项目经重新资格预审后合格社会资本仍不够3家的,可以依法变更采购方式。”
     不能进行。因为项目通过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不足3家
    第二种意见:根据财库〔2015〕124号)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可以继续进行。
    根据财库〔2015〕124号)“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因为资格预审是采购过程的一个环节,“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且财库〔2015〕124号)在财库【2014】215号之后,同一规范性文件出现矛盾时,以后者为准。


     各位同仁:不知有何高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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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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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9 23:12:10 |只看该作者
重新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有两家报名和两家合格是不同概念,适用不同的处理方法。
1274  PPP项目采购有哪些方式?
答: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
1276  PPP项目采购采用哪一种资格审查方式?
答:PPP项目采购应当实行资格预审。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项目需要准备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社会资本和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参与资格预审,验证项目能否获得社会资本响应和实现充分竞争。
1284  PPP项目采购的程序是什么?
    答:(1)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采购人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
(2)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供应商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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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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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8 16:17:32 |只看该作者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6-10-8 09:01
所有的政府采购PPP项目都必须先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不是一种采购方式,仅仅是采购过程中的一环,也就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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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6-10-8 14:33:55 |只看该作者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6-10-8 09:01
所有的政府采购PPP项目都必须先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不是一种采购方式,仅仅是采购过程中的一环,也就是 ...

谢谢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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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8 12:29:30 |只看该作者
财库〔2014〕214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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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8 11:00:50 |只看该作者
PPP项目最好和政府部门多沟通。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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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8 09:01:23 |只看该作者
enigma 发表于 2016-10-8 08:45
我没接触过这类项目,但我觉得这是两种不同的采购方式:资格预审和竞争性磋商。感觉楼主把两种不同阶段的采 ...

所有的政府采购PPP项目都必须先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不是一种采购方式,仅仅是采购过程中的一环,也就是一个程序。与之对应的是资格后审,建议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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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8 08:45:11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enigma 于 2016-10-8 14:33 编辑

我没接触过这类项目,但我觉得这是两种不同阶段的采购程序:资格预审和竞争性磋商。感觉楼主把两种不同阶段的采购程序混为一谈了。按你目前的阶段还只是资格预审阶段,当然是按第一种意见执行。资格预审完后你再考虑下一步到底是否采用竞争性磋商或者其他的采购方式。如果采用竞争性磋商,之后的就按第二种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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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7 10:17:06 |只看该作者
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



发布日期:2016-03-12 访问次数:1068  字号:[ 大 中 小 ]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

  为了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促进实现“物有所值”价值目标,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现就《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请遵照执行。



201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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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7 10:12:50 |只看该作者
新法大于就旧法,应该可以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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