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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期后多长时间可以拒收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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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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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7-9-19 16:01:2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p>     <font size="4">昨天一个项目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和代理公司以及投标人之间都不知道潜在投标人的数量和联系方法。这样在投标截止期只剩几分钟时,一潜在投标人联系上招投标中心的负责人,路上堵车可能会迟到。这样到投标截止期到时只有2家投标人。一分钟后那被堵车的投标人匆匆赶到。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应当拒收吗?大家肯定会回答:拒收。是的应该拒收。但我又在想:</font></p><p><font size="4">   1、招标人应该在投标截止期后多长时间拒收?1分钟、2分钟还是几分钟?还是论秒?</font></p><p><font size="4">    2、招标人是不管任何理由和原因,只要是在投标截止期后递交的投标文件一律拒收吗?</font></p><p><font size="4">   3、《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的立法目的是什么?</font></p><p><font size="4">  4、这样的重新招标的意义何在?</font></p><p><font size="4">    请在线的专家给于解惑!</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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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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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9 11:10:49 |只看该作者
招标代理公司没有责任,招标代理公司没有义务去提醒投标单位,而且如果是网上报名的项目也通知不了投标单位,然后我认为如果会影响工程进度或造成其他损失的情况下,争取业主单位、监管单位、其他投标单位的同意这个方法可取,要求投标单位签订书面承诺的同时也要求监管单位及业主单位签字,只有监管单位同时签字才能保护好招标代理公司。招标代理公司应当要为业主单位着想,才能做得长久,拿人钱财就要替人消灾,只要不违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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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34#
发表于 2013-8-19 10:24:22 |只看该作者
首选来说肯定是要拒收的,如果照楼主的意思,可以延长1分钟或2分钟也可以视为投标有效的话,那延长1分钟跟延长1小时的性质是一样的,在投标截止时间的那一刻,迟交投标文件的全部拒收,这样对有效的投标人才公平。其次,招标人和代理机构怎么会没有投标报名人的联系方式,这点我认为是招标人尤其是招标代理机构的失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代理机构可以视递交投标文件数量进行电话联系未能及时递交投标文件的单位,避免因少于3家投标人而重新招标。再次就是关于立法的目的所在,简单而言无非就是“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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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9 09:51:1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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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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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发表于 2013-8-18 12:29:07 |只看该作者

回 歌者乐山 的帖子

歌者乐山:按照合同法,违反法律的约定,自始无效。 (2013-08-18 12:21) 
    “按照合同法,违反法律的约定,自始无效”
              这句话不够严谨呢!
     另,您看看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94867&amp;page=2   16楼的跟帖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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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31#
发表于 2013-8-18 12:27:05 |只看该作者

回 zxc1981 的帖子

zxc1981:楼主说的情况还可再进一步设想一下,在场两个投标人同意了迟到的第三投标人的延迟开标的请求,等第三投标人到场后再开标,这时又有第四投标人到场,那第四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收不收?再来了第五个、第六个……收不收?

虽是老帖,反映的问题应深思:到底应依法办事,还是事事都可 .. (2013-08-17 15:22) 
赞!契约精神,是资本主义文化精髓之一,很值得我们学习。大家在面对规矩的时候,多点敬畏,少点蔑视,对人对己都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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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30#
发表于 2013-8-18 12:21:12 |只看该作者

回 ylsft 的帖子

ylsft:那两家虽然同意延长,但是一旦中标结果是迟到的这家,我想其他两家会拿迟到的事情做文章的。好像之前有帖子反映,所有投标人签了不投诉之类的协议,最后仍然拿承诺的东西说事的; (2013-08-17 16:31) 
按照合同法,违反法律的约定,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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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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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13-8-17 16:31:27 |只看该作者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回6楼:
马克思主义的灵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按我的办法处理,没有人会投诉。 (2007-09-20 11:02)
那两家虽然同意延长,但是一旦中标结果是迟到的这家,我想其他两家会拿迟到的事情做文章的。好像之前有帖子反映,所有投标人签了不投诉之类的协议,最后仍然拿承诺的东西说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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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13-8-17 16:28:06 |只看该作者
这是2007年的旧帖。

那时,商务部对 “三家投标”的掌握,与后来有所不同。

不应该把当时的情况,简单的与现在的要求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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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善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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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13-8-17 15:22:29 |只看该作者
楼主说的情况还可再进一步设想一下,在场两个投标人同意了迟到的第三投标人的延迟开标的请求,等第三投标人到场后再开标,这时又有第四投标人到场,那第四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收不收?再来了第五个、第六个……收不收?

虽是老帖,反映的问题应深思:到底应依法办事,还是事事都可因人而异、因事而异?

个人一点感想:整个社会缺少法治精神、契约精神。

法律都是人写的,法律滞后于社会实际的情况会出现,但出现了怎么办?我们通常不是想怎么去修订法律或是因为推动修订法律过程很漫长,而是想办法绕过法律。

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太多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分析立法目的,分析完了就可以置法律明文规定于不顾……   不按法律规定办是什么?是违法。反正违法没人处罚,违法无所谓。

说个小例子:我现在教育孩子过马路要遵守交通规则,要看红绿灯,可我领他出门经常看到行人闯红灯,孩子就会问那个人怎么闯红灯?我只能说闯红灯的人这样做是不对的。而孩子从小到大会遇到无数类似的场景,到最终孩子长大成人怎么能保证他不会违规甚至违法。
乘物以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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