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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明确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工作有关事项【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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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8 14:07:49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湖北明确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工作有关事项


作者: 发布于:2016-10-18 11:16:53 来源: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发挥政府集中采购制度的规模采购优势,省级对列入2016年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部分品目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现就批量集中采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批量集中采购范围

  2016年对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多功能一体机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其中,台式计算机不包括低泄射计算机、无盘工作站、图形工作站、工控机;便携式计算机不包括移动图形工作站、加固型笔记本等特殊用途设备。省直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以上品目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实施批量集中采购。

  二、批量集中采购申请

  省直各单位2016年10月20日前,通过“湖北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中的“项目采购”模块申报批量集中采购计划,同时网络附件上传《2016年批量集中采购计划及详细配置表》。组织形式选择“政府集中采购”、采购代理机构选择“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采购方式选择“批量集中采购”。

  三、批量集中采购实施

  (一)采购人申报的批量集中采购计划,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后,由省政府采购中心将采购需求归集,统一组织采购。

  (二)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就批量集中采购的技术需求、服务标准等广泛征求省直各单位及相关专家的意见,根据办公设备配置标准科学合理编制采购文件,灵活选择采购方式,组织实施项目采购活动。应及时将中标供应商名称、中标产品和完整的技术服务标准等信息在政府采购指定信息媒体上公告。因需求特殊等原因导致采购活动失败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省直单位调整需求标准,并重新组织采购。

  (三)采购人应严格按照省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中标(成交)结果,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严格按规定办理履约验收和支付采购资金,并依法公开采购合同。

  四、批量集中采购管理

  (一)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的品目,从2016年9月30起取消协议供货。2016年9月30日前,已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中申报了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多功能一体机协议采购的,省直各单位仍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的“协议采购”中进行合同备案登记。

  (二)省直各单位应严格按照采购项目的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申报批量集中采购计划。为方便省政府采购中心准确归集采购需求,请省直各单位在申报批量集中采购计划时,将《2016年批量集中采购计划及详细配置表》电子文档发至hbzfcg@126.com邮箱。省直各单位在签订采购合同,办理货物履约验收时,不得擅自变更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中应详细载明标的物的技术参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合同金额等中标(成交)信息。

  (三)主管预算单位应加强对批量集中采购的组织协调,督促并指导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申报批量集中采购计划。

  (四)省政府采购中心应认真组织做好批量集中采购的采购活动,提高批量集中采购效率和服务质量,通过与采购人的需求沟通、项目归集,进一步研究推进批量集中采购效率和效益的方式方法。

  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联系人:赵绪克

  联系电话:67818728

  省政府采购中心联系人:段俊

  联系电话:87835104

  湖北省财政厅


  201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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