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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招子投其实不是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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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11-10 09:27:17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6-11-11 08:46 编辑

父招子投其实不是坏事

政府采购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用更少的钱办更好的事。从这个逻辑上说,所谓的公平是放在后面的


父招子投其实更能做到价廉物美,原因就不解释了。

这也是法律并不禁止的道理。

法律其实也不禁止兄弟们投,唯一禁止的是父带子投,因为有管理关系,所以难以竞争,这才是不公平。

打着公平的幌子,迷失采购的第一要义,才是可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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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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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5 15:08:45 |只看该作者
only1u 发表于 2016-11-11 09:25
我知道啊,但是有罪推证是不对的啊。所有法律都是从无的。。。

这只是你的理解,首先前提就错了,疑罪从无是刑法学范畴中的东西,和我们所讨论的事根本不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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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4 09:38:10 |只看该作者
1200问 发表于 2016-11-11 11:26
这个前提不是法律所规定的前提,而是让人相信的前提,若父招,没有外部的代理机构,如何做好投标人信息保 ...

没有内幕倒好,有内幕评标专家也不会了解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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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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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1 21:32:37 |只看该作者
bob1511 发表于 2016-11-11 16:36
政府采购的第一要求是促进采购的公开透明,用更少的钱是其次。现在很多人都把物有所值放第一位其实 ...

政府采购也是采购,采购是主语,所以价廉物美是第一。首先是采购,是本质。
然后才是公开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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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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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1 16:36:26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的第一要求是促进采购的公开透明,用更少的钱是其次。现在很多人都把物有所值放第一位其实是错误的。换一种方式说,没有所谓的公平,根本没有可能用更少的钱办更好的事,因为根本就不会有竞争。
        父招子投不完全明令禁止有体制的一些客观原因外(以前央企的部分项目只有其子公司有能力做)个人认为:一、父与子是相互独立的。二、子是需要与市场中其他人竞争的,且这种竞争是有利于父的。三、其他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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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10#
发表于 2016-11-11 11:26:20 |只看该作者
only1u 发表于 2016-11-10 10:20
没这个说法。

这个前提不是法律所规定的前提,而是让人相信的前提,若父招,没有外部的代理机构,如何做好投标人信息保密,如何让其他投标人相信。
我参加过一些评审,总公司是代建,外面的代理机构作为招标代理,子公司和其他投标人参加投标,专家是抽取的,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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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1 09:25:38 |只看该作者
gzztitc 发表于 2016-11-11 08:52
法律法规上说的 [父招子投]是一种比喻,其含义 自然不是 父和子的自然关系,血缘关系 ,而是 ……

我知道啊,但是有罪推证是不对的啊。所有法律都是从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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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1 08:52:42 |只看该作者
only1u 发表于 2016-11-10 22:55
清白根本不用自证,不清白才需要举证。

法律法规上说的 [父招子投]是一种比喻,其含义 自然不是 父和子的自然关系,血缘关系 ,而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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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0 22:55:30 |只看该作者
shaoguangfeng 发表于 2016-11-10 15:03
“首先不是父子也有一伙的,所以不是单独父子才有风险。”这话有点“抬杠”。老子招标当然愿意儿子中标, ...

清白根本不用自证,不清白才需要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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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0 15:03:12 |只看该作者
only1u 发表于 2016-11-10 10:05
首先不是父子也有一伙的,所以不是单独父子才有风险。其次要有证据证明合伙才行,也就是说,只要父子理直 ...

“首先不是父子也有一伙的,所以不是单独父子才有风险。”这话有点“抬杠”。老子招标当然愿意儿子中标,父子关系,嘛事都好说、嘛事都好办啊。不要否认现阶段招投标是防治腐败的一个重要手段。好多事不能太理想化,国情就这样,一心为公的人不是很多。再说现在的法律不是让别人来证明“父子”之间的清白,而是你们要自己证明是清白的。否则就按“有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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