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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我的看法 收取 中标服务费 的原因 一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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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5 08:26:41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6-12-15 08:31 编辑

我的看法 收取 中标服务费 的原因

1985年,国家颁布 1985 13号文件,确定成立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和8个地区性招标公司,开展进口机电设备现行在国内招标的做法,同时规定,招标公司可以适当收费。但是,没有规定收费细节。

钱忠宝 :【1.198671日,国家经济委员会颁发了《申请进口机电设备国内招标暂行办法》(经审[1986]390号,以下简称《390号文》)。该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签订经济合同后,招标公司向中标单位收取中标设备总金额1.5%的服务费,服务费一次付清。”

(笔者注:进口机电设备国内招标系指,企业需要进口机电设备时,先在国内组织招标,看看国内的设备是否能够满足要求。如果国内的设备能够满足要求,不予批准进口;如果国内的设备不能满足要求,就准予进口。进口机电设备国内招标,实质上就是一种审查机电设备是否必须进口的办法。所以,进口机电设备国内招标也称为“审查性招标”,即“以招代审”。可以说,中国招标是从“审查性招标”起步的。】


   引用有关文章,回忆到:我所知道的中国机电设备招标的起源与向中标方收费问题

当时,赋予招标公司进口审批权。招标公司主要从事的,是对申请进口的机电设备,先在国内进行公开招标,随后招标公司组织专家评标,国内设备可以满足需求的,就决定留下来,不得进口;国内无人投标或者投标不能满足需求的,就批准进口。当时还有一个口号:“审了不招,招了不审”。所以,这是一种计划经济下的招标体制,有人说,这叫“社会审查”。的确,当时人们的认识,还是以计划经济为主,或者叫作“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天津市的领导为了简化程序,将天津招标公司与天津机电设备进口办公室合署办公,试行“一套人马,两个牌子”。(其他招标公司也有合署办公的,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也是与国家机电设备进口办公室合署,以后又分开的)(天津招标公司与进口审查办公室是1994年底,根据国家政企分离等指令分开的)。


所以,钱忠宝说,【所以,进口机电设备国内招标也称为“审查性招标”,即“以招代审”。可以说,中国招标是从“审查性招标”起步的。

这也就是,招标只是一种行政审查的手段 :招标计划是由招标中心(或其它部门)下达的,招标结果由招标公司盖章同意进口;(大约在1991年才取消招标公司的进口章)。

国务院 13号文件的作用是巨大的,它对今天全国的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活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但是,它的不足局限性之处,也很明显 : 审查性招标,就是其中之一.

它和招标投标法颁布后的招标有很大的不同 :招标方自我约束;投标方积极参与,同时有监督作用;评标专家代表独立的第三方实施提出评标意见;政府部门实施监管;……这是一种公共采购的形式。


所以,采用当时颁布的政令,解释后来遇到的问题,不是全部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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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6 09:59:13 |只看该作者
整个招投标过程,就是个博弈的过程,用广义的博弈去理解,业主与施工方始终在博弈,后面中标后施工过程也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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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9 08:37:35 |只看该作者
gzztitc 发表于 2016-12-15 08:29
我的看法 收取 中标服务费 的原因  三

分析 收取 中标服务费 的原因 三

三部分 已经发出。

欢迎批评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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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7 09:24:26 |只看该作者
zzj0102 发表于 2016-12-16 09:41
  钱先生说: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约定由中标人支付是合情合理的(大意如此)。

  ——其实 ...

谢谢张志军!!指出的文字错误已经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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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6 20:01:50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6-12-17 09:18 编辑

宝贵的历史资料,精华贴,列入精华贴汇总,招标工作参考资料,法规整理与理解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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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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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6 15:21:08 |只看该作者
zzj0102 发表于 2016-12-16 09:41
  钱先生说: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约定由中标人支付是合情合理的(大意如此)。
  ——其实这 ...

"在招标机制中,招标人和中标人是博弈的对手关系"这句话逻辑不对。招标人同投标人之间存在博弈关系,招标人同中标人之间应该是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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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6 11:23:51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6-12-17 09:20 编辑

中标服务费有其历史因素这没问题,但是通过高老的文章可以明晰的是中标服务费是招标代理费的一种补充、替代。中标服务费其根本是招标代理费。

而不是招标代理费外,另行收取的费用。如果按照谁中标谁付费、谁受益谁付费原则,那招标代理得为中标人的利益最大化负责,那就真是本末倒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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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6 09:41:02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6-12-17 09:21 编辑

  钱先生说: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约定由中标人支付是合情合理的(大意如此)。

  ——其实这个观点是值得推敲的:

  首先,对于招标项目来说,中标方是唯一的受益方吗?招标人不是受益方吗?既然招标人也是受益方,为何要让中标人支付?

  其次,代理机构的服务对象是谁?是中标人吗?如果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对象是中标人,那么,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是不是理所当然应该为中标人负责,即为中标人赢得最大的权益?如果是这样,那岂不是与招标的初衷都相违背了?

  再次,在招标机制中,招标人和中标人是博弈的对手关系,招标人和代理机构约定:你为我提供的服务,让我的对手来支付费用。——这事很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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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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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6 08:30:17 |只看该作者
明月弯刀 发表于 2016-12-15 08:56
高老在吊我们的胃口!期待中!

不然,由于本人身体欠佳,只能对初稿反复修改,才能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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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5 08:56:56 |只看该作者
高老在吊我们的胃口!期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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