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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我的看法 收取 中标服务费 的原因 一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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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12-15 08:26:4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6-12-15 08:31 编辑

我的看法 收取 中标服务费 的原因

1985年,国家颁布 1985 13号文件,确定成立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和8个地区性招标公司,开展进口机电设备现行在国内招标的做法,同时规定,招标公司可以适当收费。但是,没有规定收费细节。

钱忠宝 :【1.198671日,国家经济委员会颁发了《申请进口机电设备国内招标暂行办法》(经审[1986]390号,以下简称《390号文》)。该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签订经济合同后,招标公司向中标单位收取中标设备总金额1.5%的服务费,服务费一次付清。”

(笔者注:进口机电设备国内招标系指,企业需要进口机电设备时,先在国内组织招标,看看国内的设备是否能够满足要求。如果国内的设备能够满足要求,不予批准进口;如果国内的设备不能满足要求,就准予进口。进口机电设备国内招标,实质上就是一种审查机电设备是否必须进口的办法。所以,进口机电设备国内招标也称为“审查性招标”,即“以招代审”。可以说,中国招标是从“审查性招标”起步的。】


   引用有关文章,回忆到:我所知道的中国机电设备招标的起源与向中标方收费问题

当时,赋予招标公司进口审批权。招标公司主要从事的,是对申请进口的机电设备,先在国内进行公开招标,随后招标公司组织专家评标,国内设备可以满足需求的,就决定留下来,不得进口;国内无人投标或者投标不能满足需求的,就批准进口。当时还有一个口号:“审了不招,招了不审”。所以,这是一种计划经济下的招标体制,有人说,这叫“社会审查”。的确,当时人们的认识,还是以计划经济为主,或者叫作“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天津市的领导为了简化程序,将天津招标公司与天津机电设备进口办公室合署办公,试行“一套人马,两个牌子”。(其他招标公司也有合署办公的,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也是与国家机电设备进口办公室合署,以后又分开的)(天津招标公司与进口审查办公室是1994年底,根据国家政企分离等指令分开的)。


所以,钱忠宝说,【所以,进口机电设备国内招标也称为“审查性招标”,即“以招代审”。可以说,中国招标是从“审查性招标”起步的。

这也就是,招标只是一种行政审查的手段 :招标计划是由招标中心(或其它部门)下达的,招标结果由招标公司盖章同意进口;(大约在1991年才取消招标公司的进口章)。

国务院 13号文件的作用是巨大的,它对今天全国的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活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但是,它的不足局限性之处,也很明显 : 审查性招标,就是其中之一.

它和招标投标法颁布后的招标有很大的不同 :招标方自我约束;投标方积极参与,同时有监督作用;评标专家代表独立的第三方实施提出评标意见;政府部门实施监管;……这是一种公共采购的形式。


所以,采用当时颁布的政令,解释后来遇到的问题,不是全部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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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12-15 08:28:29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6-12-17 09:22 编辑

我的看法 收取 中标服务费 的原因  二

分析 收取 中标服务费 的原因


     钱忠宝说,【众所周知,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对象是招标人和投标人,同时向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招标服务。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招标服务的直接获益者是招标人和中标人。因此,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获益者招标人和中标人的招标服务费是合情合理的,遵循了“谁受益谁付费”的基本原则。

    招标代理机构向招标人收取的招标服务费称为“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收取的招标服务费称为“中标服务费”。向招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遵循了“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遵循了“谁中标谁付费”的原则。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与向招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一样,都是无可非议、天经地义的。
可将招标代理服务费和中标服务费统称为招标服务费。】


我有不同的理解

1、审查性招标,由于种种原因,中标结果不断下降,甚至为0.

2、在开展招标投标的初期,由于没有相当的收费办法,有许多招标人无法按照规定支付招标服务费。

3、招标公司开始 国际招标的试点:         


(尤其是在1992,5,招标中心举办了世行项目采购知识南京培训班以后,各个招标公司陆续开展国际招标)

类似可以参考的,只有世界银行项目和中国唯一的进口代理中技公司。即198411月成立的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国际招标公司。我们具体招标工作人员,没有关注这类财务收费的事情,也没有留意这类文件。但是,据90年代,国家对外贸进口代理收费的文件看(80年代的原则大同小异),一般为:100万美元以下,最高收费2 % ,100万到1000万美元之间,最高收费 1.5 % 。再高,有一个增加比例数。而中技招标公司的实际收费为1.5%

    可能是招标中心的领导或者更高一级的领导,协调的结果,招标公司的服务费取费比率定为1.5%

    初期的国际招标,很多取得了比较理想的、大大节约资金的效果。回想起来,除了因为招标竞争(那时没有什么假招标问题)的优点外,还由于直接接触到了国外的制造商。开放初期,国人刚从闭关锁国走出来,消息闭塞,只能通过香港的中间商和代理商。有的代理商后来告诉我们的经理,傻子也能赚30% !所以,当时国际招标,给最终用户省几十万美元的事情是常见的。最终用户省了钱,比较高兴。当然,那时不规范的事情也多,主要是中标后再压价,等等。(机电设备招标20年的展览,将于20058月在北京举行,可以进一步了解其成就)。

    用户省了钱,招标公司和中技公司等外贸公司怎么办?如果原计划100万美元的项目,按照规定,按照谈判的方法,中技公司可得代理费1.5% ,即1.5万美元。现在,中标结果是80万美元,中技公司按照规定,只能得到1.2万美元的代理费了。(中技公司的费用是用户付的),显然不合理。于是,招标公司向外方,即投标方收取 1.5 % 的招标服务费的办法,在这里就发挥作用了。这种收费,事先在招标文件里注明,投标方可以计算。而且,国际上,通常的“佣金”,是3%,相对不算高。所以,投标的中标方一般都能认可付这个费用。反过来,招标公司再与外贸公司分成,初期,是各0.75% , 后来,变成协商,也有的时候招标公司 1% ,而外贸公司 0.5 %  


   1995年起,进口审批划职能归回政府机关。招标公司作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专门从事招标工作。无论国际招标,还是国内招标,都沿用了收取中标方服务费的办法,费率自然也是1.5 % 。许多采购单位或者投标单位,也是延续的,对此熟知的。

国家发改委2002年曾经发文 『1980』号,要求统一由招标人支付招标服务费。曾经引起各个招标公司叫苦。许多招标公司以为,目前,业主的权利过大,要求也常常苛刻,招标公司有时不得不屈从,如果再不允许向中标方收费,招标公司将难以为继。随后,国家发改委又发文,将规定改为,“应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但是,招标人,招标代理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这以后,招标人和上级给予招标公司项目,并所取“分成”或者“回扣”的更多了。


种种原因,使得向中标人收取 “中标服务费”,成为一种在招标代理行业的”惯例” .


如果细问:什么使得中标人要付“这种服务费”,是不是提供了特殊的(许多可能是违法违规的)服务 ?可见,此说经不起推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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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5 08:29:01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6-12-19 08:35 编辑
gzztitc 发表于 2016-12-15 08:28
我的看法 收取 中标服务费 的原因  二 (待发)

我的看法 收取 中标服务费 的原因  三

分析 收取 中标服务费 的原因

我曾经说道 第一,关于“招标公司”的向咨询的业务发定性十分重要。最初,国务院(8513号文写的是:成立机电设备招标咨询中心和8各城市的招标咨询公司,在实施中,去掉了“咨询”两个字,招标公司也就长期没有(向此方向)发展。】


(引自【我所知道的中国机电设备招标的起源与向中标方收费问题)


这个问题,比较大。现在,不去深入探讨。


仅就招标公司收费问题,做进一步的探讨。


是不是规定了招标公司收取1.5%的招标服务费,就万事大吉了 ?


早年,我听说,国际上有关代理的收费,一般是 3% 8% (我始终没有打听到具体的公司和具体的数字),我们的统一规定,也许只是“中国式市场经济”。


1、首先,招标代理包括那些内容,不是规定的非常清楚。如何,是否包括编制“标底”,或 工程量清单 ?


2、再者,是否根据工程量的大小,作出不太充分的选择?如1亿元以上的项目,收费是一种情况;几千万的项目,是一种情况;几百万的小项目,又是另一种情况。小项目,可能提高招标服务费的比例,才能不亏本。(可能有类似规定,记不清楚了)


3、是不是不超过1.5%就万事大吉啦,可不可对超小型项目,收取3%的招标服务费 ?)例如,政府采购的某些项目……


这些问题,几乎没有人去思考、研究。


我怀疑:是不是本人得了“老年痴呆症”?现在大家关注的热点,是公共资源交易和ppp。是不是应该理解 : 公共资源交易中,存在的是 “公共资源交易代理”;而ppp中,存在的是“ppp专门代
理,”;那样,依照约定,收取中标服务费,也就是合理合法的啦 ……


个人浅见。欢迎批评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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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5 08:56:5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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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6 08:30:17 |只看该作者
明月弯刀 发表于 2016-12-15 08:56
高老在吊我们的胃口!期待中!

不然,由于本人身体欠佳,只能对初稿反复修改,才能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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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6 09:41:02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6-12-17 09:21 编辑

  钱先生说: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约定由中标人支付是合情合理的(大意如此)。

  ——其实这个观点是值得推敲的:

  首先,对于招标项目来说,中标方是唯一的受益方吗?招标人不是受益方吗?既然招标人也是受益方,为何要让中标人支付?

  其次,代理机构的服务对象是谁?是中标人吗?如果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对象是中标人,那么,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是不是理所当然应该为中标人负责,即为中标人赢得最大的权益?如果是这样,那岂不是与招标的初衷都相违背了?

  再次,在招标机制中,招标人和中标人是博弈的对手关系,招标人和代理机构约定:你为我提供的服务,让我的对手来支付费用。——这事很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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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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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6 11:23:51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6-12-17 09:20 编辑

中标服务费有其历史因素这没问题,但是通过高老的文章可以明晰的是中标服务费是招标代理费的一种补充、替代。中标服务费其根本是招标代理费。

而不是招标代理费外,另行收取的费用。如果按照谁中标谁付费、谁受益谁付费原则,那招标代理得为中标人的利益最大化负责,那就真是本末倒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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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6 15:21:08 |只看该作者
zzj0102 发表于 2016-12-16 09:41
  钱先生说: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约定由中标人支付是合情合理的(大意如此)。
  ——其实这 ...

"在招标机制中,招标人和中标人是博弈的对手关系"这句话逻辑不对。招标人同投标人之间存在博弈关系,招标人同中标人之间应该是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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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6 20:01:50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6-12-17 09:18 编辑

宝贵的历史资料,精华贴,列入精华贴汇总,招标工作参考资料,法规整理与理解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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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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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7 09:24:26 |只看该作者
zzj0102 发表于 2016-12-16 09:41
  钱先生说: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约定由中标人支付是合情合理的(大意如此)。

  ——其实 ...

谢谢张志军!!指出的文字错误已经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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