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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基准价不应为最低报价 中国政府采购报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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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6 09:00:0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评标基准价不应为最低报价


原创 2016-12-25 周智彦 谢宝祥 中国政府采购报 中国政府采购报


为避免供应商恶意低价竞标,若有效投标供应商≥5家,可将投标价格最低的3家供应商报价的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有效投标供应商<5家,将价格最低的2家供应商报价的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


■ 周智彦 谢宝祥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实践中,对价格分值的计算往往涉及评标基准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明确,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以下简称18号令)第五十二条第四款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60%,服务项目为10%-30%。财政部2016年4月修订发布的18号令征求意见稿则将其调整为“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4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20%”。

关于评标基准价,实际工作中,由于某家或某两家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偏低,且与大多数投标供应商的报价相差甚远,笔者常产生一些困惑。先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某中学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公开招标采购学生公寓家具,预算为181.3万元,共有12家供应商参与投标,最高报价供应商A的报价为160余万元,最低报价供应商L为80万元,次低报价供应商K为140万元,次次低报价供应商J为145万元,其他供应商报价为145-160万元。


案例二:某国有企业公开招标采购一批停车场及车站家具,共有6家供应商参与投标,投标报价从高到低依次为539万元、538万元、499万元、485万元、324万元、238万元。


按照财库[2007]2号文的公式计算(为使价格分值计算更为科学、公正,笔者分别采用了30%、40%这两个价格分权重),上述两个案例的价格项得分如表1、表2所示。


file:///C:\windows\TEMP\ksohtml\wps6EF4.tmp.png
file:///C:\windows\TEMP\ksohtml\wps6F04.tmp.png

可以看出,这两个案例中,各供应商投标报价相差甚大。供应商是否参与采购项目的投标,由其根据自身的资质、规模、技术、生产能力和项目需求等决定。对于通用类产品采购,若供应商在商务、技术水平、生产能力等方面大致相当,价格就成为竞争的最主要因素,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中标概率也较大。这也导致部分供应商为谋取中标剑走偏锋、以畸低报价参与竞争,为项目评审增加了难度。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18号令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然而,评标专家在有限时间内,由于缺乏相关证据和资料,很难作出某家供应商的报价低于成本价的结论。如上述第二个案例中,笔者认为最低报价供应商F有恶意低价竞争之嫌,却因证据不足无法确认。

为避免这种恶意竞价,建议对财库[2007]2号文的相关规定作修改,在遵循低价优先法的原则下,将“低价”这一概念改为“名义低价”,而不是“最低投标报价”。即当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供应商≥5家时,将投标价格最低的3家供应商报价的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当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供应商<5家时,将投标价格最低的2家供应商报价的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基准价的供应商,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余供应商的价格分仍按财库[2007]2号文所规定的公式计算。若按照笔者建议的基准价计算,则上述案例中各供应商投标报价得分如表3、表4所示。


file:///C:\windows\TEMP\ksohtml\wps6F15.tmp.png

file:///C:\windows\TEMP\ksohtml\wps6F26.tmp.png

可以看出,当权值取30%时,以财库[2007]2号文的基准价计算,案例一中12家供应商价格项得分为15-30分,案例二中6家供应商价格项得分为13.2-30分;以建议基准价计算,案例一中12家供应商价格项得分为22.8-30分,案例二中6家供应商价格项得分为19.4-30分。比较而言,以建议基准价计算的结果分数离散程度减小,最低价与次低价价格分接近甚至相同。在案例一中,次低报价K为最低报价L的1.75倍(1.75=140/80),价格得分仅差3.9分;案例二中,次低报价E为最低报价F的1.36倍(1.36=324/238),价格分相同,次次低报价D为F的2倍(485/238)以上,价格得分仅差8.4分。这样一来,可有效抑制恶意低价竞争,使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更趋理性,评审结果更为公平、公正。


(作者单位:北京服装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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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7 10:27:13 |只看该作者
内容敏感,请看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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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7 09:21:47 |只看该作者
曹锦江 发表于 2016-12-26 19:49
这两个环节其实是不断循环往复的,单向解决不了问题

嗯啊,我在补充一下,一个项目中采购到履约是单向的。循环往复指的是从一个项目到另一个项目这种采购——履约——下一次采购——履约的这种往复。即履约情况影响到下一次的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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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6 19:49:35 |只看该作者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6-12-26 11:14
把招标采购当万能使,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比如履约验收却不重视,事前很重要的采购需求也是如此

嗯,招标是众矢之的,中标后就没有关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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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6 19:49:14 |只看该作者
bob1511 发表于 2016-12-26 10:11
不从根本的履约环节入手,想从采购环节解决履约环节的问题,这是本末倒置。

这两个环节其实是不断循环往复的,单向解决不了问题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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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6 19:48:41 |只看该作者
海先生 发表于 2016-12-26 09:58
赞成楼上观点。价格竞争是招标采购应当遵循的基本法则,通过评审、不低于成本的最低价应当为基准价。

说的容易,但实践起来没有标准,难以服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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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6 19:48:22 |只看该作者
zntyqdk 发表于 2016-12-26 09:45
恶 意低价固然要防范,但其实连给你机会提前在招标文件中作规定、限 制,你都说不清到底怎样的投标才叫恶 ...

俗话说,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总有破解的办法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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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6 15:29:05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zb111 于 2016-12-26 15:30 编辑
zntyqdk 发表于 2016-12-26 09:45
恶 意低价固然要防范,但其实连给你机会提前在招标文件中作规定、限 制,你都说不清到底怎样的投标才叫恶 ...


这位网友写的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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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6 14:25:35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6-12-27 08:51 编辑

我赞成文章的观点。

存在的即使合理的,既然存在的这样的事情,就要全面防范,多环节下手,堵住漏洞,不能把事情都推到后面去。铁路警察各管一段,采购部门和需求部门等等部门在不同的阶段担任主角。用采购人来遮蔽内部矛盾在这里就不要讨论了。

最近几年,政府采购正逐步由注重程序过程向物有所值方向发展。怎样解决采购过程理论说的很好,实际不好掌握,不好管理的问题,成为关键问题。不可否认恶意低价竞争就是这样的问题。


作者能够从纷杂的程序问题中提出解决的方法,看来是深有体会的。并且,不用看落款他代表的是采购人方面的声音,诸如故宫采购问题,只有采购人才能提出事关自己的问题。能不能说,提出反对意见的,也没有错,只是理论化气太重了,大胆的猜一下,大部分应该是从事采购代理机构的。

希望大家继续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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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6 11:14:48 |只看该作者
把招标采购当万能使,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比如履约验收却不重视,事前很重要的采购需求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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