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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名放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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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8 10:37:35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项目为9月份项目,第一名签订合同后,公司调整无法正常供货,公司为国企,正好赶在人事变动,人事变动后不签字无法生产。所以想放弃

甲方采购的救护车,甲方现在还可以用第二名吗?

甲方如果可以用第二名,那么可以不处罚第一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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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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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0 12:08:47 |只看该作者
1200问 发表于 2016-12-29 10:07
人事变动,不用签订合同,不用干活,不用领工资?若大家都可以不用领工资,那么就可以申请不处罚了
签订合 ...

明显,履约保证金已经是合同履行阶段的约束手段了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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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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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0 12:07:40 |只看该作者
suibianjinru 发表于 2016-12-28 11:24
拒绝签订,可以顺延,现在是签订了 不履约,也可以顺延第二名?

招标的目的是签订有效的合同既然签订了,就不能顺延了,况且一般投标保证金都退还了,第二名也不受约束了……还是重新招标为好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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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4 12:31:14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7-1-4 12:36 编辑
bob1511 发表于 2016-12-29 10:40
不能依据采购条例第七十一条吗?


本案例是签订合同后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招标采购活动已经结束,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
拒不履行合同义务不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七十二条情形,且合同已经签订,违法情形发生在履行合同阶段,中标结果早已产生,不会影响签订合同前的评标中标环节及结果。另外拒不履行合同义务也不属于法定的中标无效情形。
当然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可以根据财政部18号令有关规定对供应商进行行政处罚以及保证金不予退还等处理。
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另外还有当事人约定一方解除合同条件达成时,解除权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还包括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目标、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行为表示不能履行、延迟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标、延迟履行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属于法定解除合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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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4 12:04:07 |只看该作者
国企?  嘿嘿,就这样能干的过私企才鬼了。好不容易揽上的活,就是人事变动一下,就不干了,就把法律架空了??想 爆 粗 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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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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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9 10:40:14 |只看该作者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6-12-28 11:08
应该给予行政处罚,但是得由财政部门实施。一味纵容只会导致行政不作为吗,助长供应商违法违规。
中标人拒 ...

不能依据采购条例第七十一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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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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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9 10:07:38 |只看该作者
人事变动,不用签订合同,不用干活,不用领工资?若大家都可以不用领工资,那么就可以申请不处罚了
签订合同之前,很多要交履约保证金,既然不履行,那么就不退履约保证金,因为这不属于不可预见的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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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8 15:26:49 |只看该作者
楼主,你觉得人事变动可以成为放弃中标的正当理由吗?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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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6-12-28 14:35:22 |只看该作者
suibianjinru 发表于 2016-12-28 11:24
拒绝签订,可以顺延,现在是签订了 不履约,也可以顺延第二名?

不好意思,误导了,不能再取第二名了


已经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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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8 11:39:59 |只看该作者
suibianjinru 发表于 2016-12-28 11:24
拒绝签订,可以顺延,现在是签订了 不履约,也可以顺延第二名?

那是合同法调整范围了,不能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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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8 11:24:30 |只看该作者
拒绝签订,可以顺延,现在是签订了 不履约,也可以顺延第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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