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21世纪网 发布时间: 2017-02-14 09:43:04 浏览:24次
2月13日,15届2次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招标人可以设立成本警示价,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价时参考。
据悉,《办法》吸收了近几年招标投标监管工作实践中采取的有效做法。例如《办法》明确招标人可以设立成本警示价,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价时参考;明确连续两次以上招标失败的项目,需要调整招标方式的,应当先经行政监督部门出具招标失败证明。行政监督部门在出具证明前,应当审查招标项目中的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为法定最低、评审标准是否合法。
《办法》借鉴了深圳等其他城市的成功经验,例如推行招标人负责制,鼓励履约和管理能力强的建设单位先行先试评定分离、异地评审等创新招标制度,要求超出规定外设置资格条件须通过专家论证等。
此外,《办法》注重立法与改革创新相结合。按照简政放权、优化流程和提升政府服务的精神,明确了承诺先行招标制、鼓励推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投诉快速处理机制等制度设计,同时进一步鼓励试行预选承包商库、设立成本警示价、招标人建立不良承包商“黑名单”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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