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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和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文号:甘发改规范〔2016〕2号 发布时间:2016-03-09 11:13 效能状态:2016-03-03 阅读次数:3035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各市(州)交易中心:
为了规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简化交易程序,优化发展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收费和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费提供电子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定,鉴于我省已全面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网上查阅和下载条件,标书查询和下载中不存在印刷、邮寄成本。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各级政府举办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开展交易活动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交易服务平台一律不得收取标书费,不得另行设置其他收费项目限制投标人免费查阅和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加载至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供潜在投标人免费下载或查阅。
二、规范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工作效率和质量,维护招标人、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见附件)。本省范围内各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专家劳务费计发请结合实际参照本标准执行。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评标专家发放除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往返交通费等正常评标费用以外的其它任何钱物。不得违规向评标评审专家以外的人员发放劳务费。
三、严格落实公共资源交易收费公示制度。各地各级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交易服务场所和信息网站显著位置公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收费依据等,并公布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价格和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如发现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法收取标书费、巧立名目乱收费的要依法严肃查处。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请向我委反映。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3月3日 附件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 备注: 1.评标评审时间超过1天的,可按实际评标时间支付劳务费,支付标准为100元/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 2.评标专家赴异地参加评标评审的,劳务费支付标准可适当上浮; 3.评标专家按指定时间到达评标现场,评标评审活动因故未正常开展的,可按150元/人支付劳务费。
http://www.gsdrc.gov.cn/content/2016-03/34787.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