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7-5-5 16:00 编辑
psylily 发表于 2017-5-5 10:59
前述己讲明有家单位弃标,就肯定不是保函的形式了。
我们这边的监管部门的要求是:废标的结论是应该由评委 ...
尚未评审,提交投标文件不足三家的情况下,无需由评委会进行评审并认定废标。这么显而易见的情况采购人可以直接宣布废标,并将废标理由告知各供应商。这里宣布废标理由必须是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完成,即使组建了评委会也是不能与供应商见面并告知废标原因的。即便是评审后实质性的响应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导致废标的,通知供应商项目废标及理由的主体也应该是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