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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招标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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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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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0 10:47:1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5-12 09:32 编辑

是否属于招标无效的情形?

有个项目是某政府全资公司作为采购人。

有律师提出:政府采购的采购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该公司作为采购人不符合法律要求,故此招标无效。

请各位大侠帮忙分析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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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5 11:12:54 |只看该作者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讲解

要依法界定政府采购项目

按照本法规定,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第二条规定予以界定。但在实践中,政府采购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由采购人直接组织采购活动,有的是由采购人委托其他机构承办等。无论是哪种形式,其项目都应当按照本法规定进行判别。如政府采购工程,原来都是由有关部门自行采购,自规定工程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后,大多数政府工程项目改由法人承办。

例如,国家大剧院,属于文化部的工程,工程预算列在文化部的部门预算中,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工程建设都要实行法人制,于是文化部不能直接开展建设活动,而是委托给企业承建,承建企业要向文化部负责。这类形式的政府工程建设项目,虽然具体承建单位发生了变化,但工程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性资金,工程的所有权没有变,采购主体仍然是建设项目的立项单位。因此,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能因为实行法人制改变实施主体从而改变政府采购的性质。还有些项目如课题研究等,采购主体是政府机构,但由企业承办,也应当受本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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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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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3 17:35:00 |只看该作者
我建议,你听听财政部门的意见,它如果认可上级的采购主体委托给该投资公司作为采购人,那也没啥好说的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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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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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3 17:25:33 |只看该作者
only1u 发表于 2017-5-15 10:55
中政网上好多这样的公告,公司进行政府采购没啥问题。

你说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但存在即合理,这句话也不能尽信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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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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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3 17:23:25 |只看该作者
bidboy 发表于 2017-5-11 10:15
国有企业招标肯定不适用于政府采购法。不能依照政府采购法的条款判定。
你应该先认定一下此项目是什么性质 ...

对症下药,我同意你的看法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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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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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 15:08:05 |只看该作者
首先分析是否属于政府采购项目
个人认为,目前很多地市的城投公司基本都是政府代言人,虽然是国企,但不同于普通国企购置设备或其他,是为了生产经营的目的,该项目很有可能是城投公司承办,其实项目所有权还是政府部门,也就是采购人还是政府部门,使用的又是财政性资金,应该还是属于政府采购的范畴。


再来看是个什么项目?工程、货物还是服务?
如果是工程,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如果是货物或服务,则适用政府采购法。

  所以,不存在什么招标无效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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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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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 21:50:08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该项目资金来源如果是国有资金,金额又大到必须招标的数额,则由国企走政府采购程序确实错误,应该是国企走招投标程序,或者由政府机关走政府采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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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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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 11:12:39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的采购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这句话是对的,那么政府采购法就对你们不适用了,只能用招投标法来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其中要求应当公开招标,招标方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但并未对招标方式作出规定,所以招标方式合理并通报行政监督部门审核通过应该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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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6 15:48:31 |只看该作者
认可。确实不属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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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30#
发表于 2017-5-15 10:55:22 |只看该作者
中政网上好多这样的公告,公司进行政府采购没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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