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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直属机构向社会求租场地办公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需不需要走政府采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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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9 09:16:16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求问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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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2 09:24:09 |只看该作者
only1u 发表于 2017-5-19 20:50
租场地是可以量化的,所以算货物。
服务的内容很难量化。这是区分是否服务的最好办法。

或者可以参考下财政部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可能更为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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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9 20:50:45 |只看该作者
租场地是可以量化的,所以算货物。
服务的内容很难量化。这是区分是否服务的最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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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9 16:52:27 |只看该作者
租赁就是租赁,你非要搞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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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9 15:49:34 |只看该作者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5-19 15:20
个人认为是场地租赁服务,而非货物。

我觉得标的物主要是场地,是实实在在存在的物品,买或者租是采购的一种形式。即采购的是物品,所以应该算作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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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9 15:20:46 |只看该作者
bob1511 发表于 2017-5-19 14:55
可以算作货物吗?

个人认为是场地租赁服务,而非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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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9 14:55:19 |只看该作者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5-19 11:43
如果其他要素都符合,比如采购人是国家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团体组作,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纳入 ...

可以算作货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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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9 11:43:41 |只看该作者
duyueleo1982 发表于 2017-5-19 10:56
你可能有所情绪或误解或是我没表达清楚。我的问题聚焦点不在于采购的主体和资金来源,在于采购的内容。关 ...

如果其他要素都符合,比如采购人是国家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团体组作,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纳入当地集中采购目录或未纳入目录但达到当地采购限额标准的情况下,就需要看最后一个要素。
租赁场地个人认为属于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法对于服务项目的定义很广泛,除了工程、货物之外的即属于服务类项目。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实质上是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服务的范围,将一些政府向社会大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也纳入进来。综上个人认为租赁场地用于工作属于服务类项目(政府本身需要的服务)。何况租赁也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形式之一(购买、委托、雇佣、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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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9 11:22:26 |只看该作者
jiayw 发表于 2017-5-19 10:40
理解错题意了,好像是问内容是否纳入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法

还是谢谢。我也感觉属于分散采购,但还是值得探讨。因为数额大大超过了购买服务的杠杠.连物业服务都要求集中采购,而数额大大超过物业服务的场地又如何处理呢?这种场地可不是标准统一的,而是需要选择比较考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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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9 10:56:29 |只看该作者
jiayw 发表于 2017-5-19 10:40
政府采购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你可能有所情绪或误解或是我没表达清楚。我的问题聚焦点不在于采购的主体和资金来源,在于采购的内容。关键点在于租赁办公场地属不属于购买“服务”的概念。你提供的这些个白纸黑字的东西大家都看得到,但不一定能够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很多具体的情况是有争议和需要探讨的,不是发一两个发条法规就能够包打一切的。否则这些个法律部门都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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