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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操作(探讨)【案例解读】证据,你去哪里啦?【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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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善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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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3 14:35:56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zxc1981 于 2017-5-23 19:57 编辑

证据,你去哪里啦?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政采要闻,电子报 时间:2017-05-22 18:37:07 发布:管理员



【摘要】

【案例解读·案例十二】


证据,你去哪里啦?


评审工作现场应全过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属于项目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应按照政府采购档案妥善保存


【案情概述】


20××年11月,Z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接受采购人某机关的委托,就该机关“批量采购信息设备项目”组织公开招标工作。11月20日,采购中心得到采购人对招标文件的确认后,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招标公告。12月11日投标截止,共有3家投标人按时递交了投标文件,随后,采购中心组织了开标,采购人和投标人代表参与了开标仪式。开标仪式结束后,采购中心组织了评标工作,评标工作由2名采购人代表和5名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共同完成,经过评审,评标委员会向采购人推荐B公司为中标候选人。


次年1月18日,财政部门收到采购中心的举报,称评标委员会组长杨某在此次评标中不按相关法规及规定进行评审,带有明显的倾向性、排他性,未能履行专家义务。主要举报事项包括:(1)关于“预装正版”的问题,杨某不按照相关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评审。举报反映,招标文件并没有要求投标人将“预装正版”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复述,只要正常填写技术规格、在备注中注明偏离情况即可。而在评标过程中,在采购中心经办人员已告知投标函已承诺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和《信息产业部、国家版权局、商务部关于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联产〔2006〕199号)中有关“在我国境内生产的计算机,出厂时应当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规定”时,杨某仍坚持有投标人在所投台式机各包技术偏离表应答中并没有标明“预装正版”,应做负偏离处理。(2)关于“独立显卡”的问题,杨某技术认知出现明显偏差,同其他专家意见有较大差异,并发表不当言论。举报反映,招标文件并没有要求将“独立显卡”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复述,而杨某提出有投标人对所投台式机各包技术偏离表应答中独立显卡没有标明“独立显卡”,只标明“1G”,属负偏离,予以扣分,就此评审专家发生了技术争论,杨某发表了不当言论。(3)关于“环境标志”产品的认定,杨某强行增加评分细则条款,曲解修改评分细则。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产品进入最新一期财政部和环保部正式公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者得2分”,评标过程中,杨某提出有投标人对所投台式机提供了环保清单但未注明第*期,属负偏离。举报认为杨某的理解曲解了评分细则。(4)对投标人资质过期的问题视而不见。举报认为,杨某作为评审专家组长,在初审、正式评审和复核过程中,在投标人资质过期的情况下,仍判定投标人资质合格。


【调查情况】


本案的焦点是,评审组长杨某在评审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因此,财政部门调取了本项目的相关资料。经财政部门调查,从该项目评标打分记录来看,无法认定杨某在关于“预装正版”“独立显卡”“环境标志产品”等问题的评审上存在问题,也无法认定杨某对投标人资质评审过程中存在明显的排他性、倾向性。财政部门两次要求采购中心提供开标评标现场录音录像资料以核实相关情况,采购中心均未能提供。财政部门认为由于关键证据缺失,仅凭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举报人所举报的事项。


【问题分析与处理情况】


本案虽然是一个涉及评标专家评审公正性的举报案件,但它的处理却反映了政府采购活动中存档文件的重要性。政府采购由于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因此,其整个采购过程都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开评标过程中档案的收集、保存和管理也不能忽视,任何环节档案的缺失,对政府采购争议的处理都会带来重大的影响。


《政府采购法》第42条规定,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二部分规定,省级以上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工作现场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可见,录音录像资料属于政府采购活动的基础档案,应当按规定进行保存。


本案中,由于关键证据即采购过程中的录音录像资料的缺失,导致财政部门无法认定举报事项的真实性,造成对举报事项无法进行查处。综上,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如下:Z省政府采购中心的举报缺乏事实依据,不予受理。

(德海)




本报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667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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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物以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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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31 19:30:5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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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地板
发表于 2017-5-23 23:01:55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only1u 于 2017-5-23 23:09 编辑

打分表就是最直接的证据,如果此人的打分表没有问题,自然投诉没有证据。

另外,如果其他评委当初不认可评审意见,可以在评审报告上签署自己的意见。如果评审意见得到大家的认可,组长并没有独断专行,打分也没问题,资质审核表也没问题,就是发表一些言论。又没有直接证据,自然无法处罚。

从该项目评标打分记录来看,无法认定杨某在关于“预装正版”“独立显卡”“环境标志产品”等问题的评审上存在问题,也无法认定杨某对投标人资质评审过程中存在明显的排他性、倾向性。

此时并不需要录像作为佐证。因为首先就没有直接证据。单凭采购中心的人证孤证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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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板凳
发表于 2017-5-23 17:46:56 |只看该作者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是否应追究政府采购中心的相关责任。另在本案例中,因关键证据录音录像资料的缺失,就作出不予受理的结论是否过于草率。是否可重新请回原评审委员会成员,就质疑事项进行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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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沙发
发表于 2017-5-23 15:49:18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aaxx 于 2017-5-23 15:50 编辑

没有直接的证据就不能继续调查了?比如打分畸高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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