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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政采监管应追求“无为而治” 【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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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善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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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3 21:33:33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6-14 09:09 编辑

推荐|政采监管应追求“无为而治”

2017-06-13   宋军 政府采购信息


老子曰:“以正治国,以奇用兵,以无事取天下。”所谓“无为而治”,就是通过无为而达到天下大治。老子所说的无为,决不是什么也不做。他说过:“天下难事必作于易,天下大事必作于细”,“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无为”,并非是无所作为,而是以无为而有为。
政府采购是一种管理制度,其发展的最高境界,也应该是一种“无为而治”的辩证法哲理和思想文化。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始于20世纪80年代,目的是规范政府的购买行为。政府采购经过近30年的探索发展,已形成了一整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体系,人们对政府采购的必要性和优越性的认识有了很大提高。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之初,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政府采购的规律性认识不足,从管理到执行、从预算到支付、从审核到报批、从需求标准到履约验收等,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可以说是包揽一切,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

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化与完善,政府采购实行了“管采分离”,特别是《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出台,对监管者、采购人、操作机构、评审专家的责、权、利进行了明确和规范,采购人是政府采购的第一责任人。从推进之初的要求采购人怎么做、必须怎样做,到现阶段的采购人自我要求怎么做,有了很大的升华。

特别是本届政府推行简政放权、简化程序之后,在政府采购管理中减少了审批、简化了程序,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主体责任更加明显,即在政府采购监管中推行“无为而治”的思想理念。

首先是“无为”
“无为”的本意是不妄为,并非什么都不做,而是遵循规律行事,这实际上是一种积极的作为。“无为而治”中的“无为”,法治理念的基础是“法无授权不可为”,并且要“法定责任必须为”。政府采购也是经济活动,也要按照经济规律办事。

监管部门不无乱为,其管理活动必须在法规框架下进行,主要是依据政府采购的规律,既给监管活动制定规则,也给执行活动制定规则。所以,政府采购管理的最大“无为”,就是给政府采购活动定“规则”。

目前,政府采购的“规则”在法规层面已了《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但缺少操作层面的实施细则,各级监管部门应依据各自的实际,制定切实可作的实施细则。

其次是“有所为有所不为”
“有所为”比较容易,可要“有所不为”就较难了,其前提,一是有完善的管理体系,二是有科学的管理制度,三是有明确的职责分工。

政府采购是采购人的购买行为,采购人是第一责任人,因此要充分相信采购人。所谓政府采购的“创业靠有为,守业靠无为”,也就是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之初,监管部门要大力介入,随着政府采购改革的不断深入,采购人对政府采购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监管部门要放手让采购人去做,将采购的管理权、决策权理顺。监管部门只有有所不为才能聚集精力有所作为,才能抓大事。

目前,一些地方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管理可谓事无巨细,参与采购人的预算编制与审核、对采购文件进行审核、对采购方式进行审批、组织召开采购活动协调会、对采购现场进行监督、对采购合同进行审核、参与采购人的履约验收等活动。其实,这些都是采购人的职责所在,从某个层面说,这也是另一种“管采不分”的表现。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厘清责任边界,明确监管部门与各当事人的职责范围,不要过多地干预采购人的采购活动,要“授之以渔,不要授人以鱼”。

最后是“无为而无所不为”
管理的最高境界是“无为而无所不为”。老子说:“治大国若烹小鲜”。政府采购监管的最高境界,就是让政府采购当事人感受不到你的存在,各当事人能够目标明确、自我管理、自我激励,自觉地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结合起来,自觉地落实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在规范政府采购管理的同时,实现采购目的。而监管部门,则集中精力做好制定规则和服务工作即可。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zfcgxxb)公众号(转发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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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4 12:49:27 |只看该作者
bob1511 发表于 2017-6-14 11:36
在诚信体系不健全、市场不规范的情况下,财政部门不能无为。减少事前审批绝对赞成,但是事中监管不能完全放 ...

在没有了很好的惩治手段的目前,只能用强有力的检查手段,积极处理投诉和质疑,还供应商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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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4 11:36:17 |只看该作者
在诚信体系不健全、市场不规范的情况下,财政部门不能无为。减少事前审批绝对赞成,但是事中监管不能完全放,总是依靠事后的抽查,一是违法事项不能被及时纠正,二是处罚力度也不是很大(特别是在政府采购代理没有门槛这个大前提下)。想在一个地区市场长期立足,又有谁愿意老是跟采购人撕破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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