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7-7-5 16:46 编辑
bob1511 发表于 2017-7-5 16:24
1、有第三方在你旁边和没有第三方在你旁边,如何说话能一样吗?要是我指出评委有错误,但实际没有错误,是 ...
你指出评委有错,实际上没有错只能说明代理机构对于采购文件和相关法律制度不熟悉,这是因人而异的事儿,岂能以偏概全。
我去过很多交易中心或者代理机构的评标场所,说句实话在省级以下地级市很难找到所谓科学技术能够让人身临其境的场所,更何况如果有这样的技术根本无需禁止代理机构入场,你的怀疑如果代理机构实现了不正好给监管部门录下来当场拿下么。
建议你看看财库2012 69号文件以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代理机构监督评审委员会依法评审,纠正不正当、倾向性言论是其职责,新财政部18号中有总结性的规定。职责是不能剥夺的,其次当评审委员会不听时,应当上报财政部门,并在信息评价系统中对专家进行考评记录。专家与代理机构是互相制约和监督的关系,不是谁单方面监督和制约,代理机构有问题专家也应向财政部门报告。任何一方缺乏监督和管理都不是好事儿,法律体系有规定则不能违反,法有授权必须为。你担心代理机构进场非法干预评审而禁止代理机构进场和因为担心吃饭噎住而不吃饭并无本质上的区别,这样的监管只是形式上的监管,代理机构、专家、供应商真正有违法行为时,监管部门应当该出手时即出手,谁的问题处理谁,怕这个有问题怕那个有问题,怎么不想想监管部门自己有没有问题,别人又怎么看待你监管部门。
最后一句:进入评审现场履行法定职责是代理机构的义务,不能人为剥夺。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评审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财库[2012]69号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加强评审现场管理,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各级财政部门对评审活动相关各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及要求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工作中,要依法相互监督和制约,并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对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对评标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
(二)宣布评标纪律;
(三)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标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五)集中保管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现场工作人员的通讯工具;
(六)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评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对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
(八)核对评标结果,有本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九)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