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7-27 09:28 编辑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
经州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8日
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
为落实国家、省“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和国务院“宽进严管”“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等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切实解决当前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一、推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 (一)建设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由州政务和交易服务中心牵头,完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交易平台,在现有房建和市政类全流程电子招投标基础上,将范围扩大到交通、水利、国土等行业,实现电子招标投标全覆盖,积极推行远程异地电子评标。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要及时接入、运用全省统一的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所有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必须实行网上报名,州政务和交易服务中心要切实加强网上报名及投标保证金缴纳的后台管理。
(二)制定《甘孜州标准招标文件范本》。由州发改委牵头,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联合编制《甘孜州标准招标文件范本》,由发改部门发布、行业主管部门监督实施,固化在电子招投标系统中。范本应结合州情,以《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2008年版)》为蓝本进行补充、细化,固化否决投标条款。
二、规范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方式 (三)加强州县(市)审批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由州、县(市)项目审批部门立项(备案)的政府性投资或以政府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应在本州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中,按招标投标相关规定确定中标人(技术复杂的桥梁、隧道或有特殊施工要求的项目除外)。在招标文件中不再设企业业绩条件,不得设置高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的资质条件或增设其他资质条件。
注册在州内的投标企业不足3家的,面向全国公开招标。未在州内注册登记的施工企业,承揽到我州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后,应在州内注册公司。任何单位不得排斥或变相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来我州注册企业,限制其参加投标活动。
(四)州县(市)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自主招标。凡州、县(市)政府投资和以州、县(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再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招标,由州政务和交易服务中心按照《甘孜州标准招标文件范本》编制、发布招标文件,在招标阶段代行业主职责。
(五)州县(市)政府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摇号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凡州、县(市)政府投资和以州、县(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立项、总投资在5000万元(含)以下项目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将财评招标控制价下浮一定比例(房建和市政类下浮7%,交通、水利、土地和其他类下浮8%,勘察、设计、监理参照原政府指导价下浮30%)后即为项目承包合同价和竣工结算价,通过摇号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实行摇号招标的项目,工程量清单、财评招标控制价不列暂估价,工程量原则上不作调整或变更,确需调整或变更的,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
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立项时,招标方式可直接核准为摇号招标。
由州发改委牵头,州级相关部门配合,拟定《甘孜州州级及以下政府性资金工程项目采用摇号招标确定中标人试行办法》,经州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由州政府发布实施;由州发改委牵头,州级相关部门配合,制定施工、监理的《甘孜州州级及以下政府性资金工程项目摇号招标标准文本》,由州发改委发布实施。
三、规范强制招标限额以下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发包行为 (六)强制招标限额以下项目实行固定价随机发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50万元人民币(不含,下同)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30万元人民币的,勘察、设计和监理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20万元人民币的,实行固定价随机发包。固定随机发包价由经财政评审价或由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的预算控制价下浮一定比例(房建和市政类下浮7%,交通、水利、土地和其他类下浮8%,勘察、设计、监理参照原政府指导价下浮30%)后确定;发包价即为项目承包合同价和竣工结算价。固定价随机发包面向州内“红名单”施工企业。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含,下同)以下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勘察、设计和监理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项目业主参照上述下浮比例确定发包价,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发包给注册在州内的企业,发包价即为项目承包合同价和竣工结算价。
四、全面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七)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责。招标人是招标投标活动的主体,不得将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规避招标,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干预评标或违规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可以委派1名在编在岗并熟悉本项目经济、技术要求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但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
(八)规范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以《甘孜州标准招标文件范本》为基础,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在线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确需对潜在投标人提出投标具体要求或新增投标要求的,必须在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明示。
委托招标的项目,一切招标信息的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澄清、补遗、更正、答复等),必须得到招标人书面签字盖章确认。
(九)规范招标代理选择。凡招标代理机构在我州承揽业务,必须在州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其资质等级、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专职人员等信息,要在州住房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 http://www.scgzjs.gov.cn/)进行公示。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应首先查验其基本信息,不得选择未在公示之列的招标代理机构。如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现象的招标代理机构,由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禁止其参与我州招标投标活动。
(十)严格招标投标信息公开。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含补遗、更正)、评标委员会组成情况、资格审查报告、评标报告(含开标记录、被否决投标及原因、综合评分单项得分及汇总得分)、中标候选人、中标人、合同等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信息,在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站( http://www.spprec.com)、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投标系统(四川建设网)及时主动公开,并确保公开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
(十一)规范定标和招标代理服务费支付。评标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由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并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委托招标的,由招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严禁由中标人直接或间接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十二)落实招标投标成果。招标人与中标人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订立书面合同。 (十三)两次招标失败项目的处理。强制招标的中央和省投资的项目两次招标失败后,可以实行摇号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
五、规范评标行为 (十四)增加本州籍评标专家数量。加大向州内各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及其他事业单位的宣传力度,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标专家,不断增加本州籍评标专家数量。
(十五)规范评标委员会组建。所需评标专家必须从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十六)规范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的自由裁量权。除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单列的否决投标条款规定情形外,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无效标或者否决其投标的处理。
六、建立完善企业信用惩戒体系
(十八)建立企业“红名单”与“黑名单”。由州发改委牵头,州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制定《甘孜州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诚信“红名单”“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含施工企业、中介代理机构、监理机构)。对每年评出的“红名单”企业,在州级行业主管部门、交易平台网站和州级媒体上公示,在固定价随机发包或业主指定代理机构、监理机构时,享有优先待遇。对进入“黑名单”的企业,同样在上述网站和媒体上公示,5年内不得单独或组成联合体参与我州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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