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第七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那么使用财政资金新建学校的设计招标,符合了政府采购的条件:财政资金、事业单位教育局为招标人、服务招标,进入财政系统采购中心(财政局)招标采购监管。又符合了标法和国务院分工的要求,进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建局)招标监管。但实际上两个监管系统还是有很大区别的,例如配套的招标文件范本、评标方法、评标专家库,投诉处理办法等等。这样招标人经过“趋利避害”的判断,能任意选择那套“流程”了?目前还未能找到能够明显划分监管范围的依据。若果按照国务院的分工,那么关于建设工程类招标,政府采购基本是不沾边了,是否能这样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