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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号公告的疑问,串通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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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10 10:30:58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only1u 于 2018-4-10 16:40 编辑

现将本机关对“大连理工大学全数字化彩色多普勒超声波诊断仪采购项目”(项目编号:DUTAHZ--2016171)作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迈斯特公司和大连维恩投标文件封皮混装,涉嫌串通投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举报事项,经审查,大连维恩提交的其中一本投标文件(副本)与迈斯特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副本)封皮内容一致。经查两家供应商投标文件,未发现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恶意串通情形。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迈斯特公司和大连维恩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举报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难道封皮一致就不是串通吗?一般封皮最少也要有投标人的名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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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12 09:00:59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psylily 于 2018-4-12 09:02 编辑
only1u 发表于 2018-4-11 19:07
你这逻辑不对。。。


从发布的文字上就是这样分析的,难道不对吗?
有些投标单位就是会漏掉投标单位的名字啊,要么两家公司都写的是同一家公司的名字,写错的一方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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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11 19:23:20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wzl11 于 2018-4-11 19:27 编辑
jiayw 发表于 2018-4-11 10:12
理论上可以这样讨论,但是不能通过这个定性。

本项目明显上是政府采购项目,适用的是政府采购法系,招 ...


非常赞同10#的观点,评标委员会、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不等于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法院判决是必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链完整。现在判决的原则是:疑罪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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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11 19:07:48 |只看该作者
psylily 发表于 2018-4-11 14:56
封皮的内容一致,就说明两家公司的封皮上都没有写投标单位的名称,这样只能说犯了同样的错,有小瑕疵。但没 ...

你这逻辑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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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11 14:56:50 |只看该作者
封皮的内容一致,就说明两家公司的封皮上都没有写投标单位的名称,这样只能说犯了同样的错,有小瑕疵。但没有证据说串标,版主要说清楚,信息不够全靠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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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11 14:26:50 |只看该作者
jiayw 发表于 2018-4-11 11:02
学习了,有心人!

这个项目为什么没有按此思路认定呢?

招投标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招投标条例第八十三条 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结合这两条即可看出政府采购中的招投标活动首先适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当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时,适用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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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8-4-11 11:49:03 |只看该作者
jiayw 发表于 2018-4-11 11:02
学习了,有心人!

这个项目为什么没有按此思路认定呢?

鉴于上述两个案例矛盾的情况,我更倾向于**做工作了。。。反正怎么说都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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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11 11:02:42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有心人!

这个项目为什么没有按此思路认定呢?

要么不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情形,要么还是我的思路,现在处理都是遵照政府采购法法系规定,而此案例不是政府采购法系规定情形。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是15年3月1日施行的,您给出的例子是3月25日。原来好多解决不了的问题,都要到招标法系中找答案。现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出台了,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定,不应该再跨界寻找答案


没有抬杠的意思,只是个人对待政府采购法系和招标投标法系的观点,您怎么认为呢?

16年以后还有案例吗?您是不是都把财政部的案例都研读了?

对于法律法规适用问题,大家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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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11 10:40:07 |只看该作者
jiayw 发表于 2018-4-11 10:12
理论上可以这样讨论,但是不能通过这个定性。

本项目明显上是政府采购项目,适用的是政府采购法系,招 ...

请参考这个案例http://www.mof.gov.cn/mofhome/gu ... 150324_12062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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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11 10:12:06 |只看该作者
bob1511 发表于 2018-4-11 09:44
参考招投标条例第四十条的释义“串通投标隐蔽性强,认定难,查处难。这是串通投标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为 ...

理论上可以这样讨论,但是不能通过这个定性。

本项目明显上是政府采购项目,适用的是政府采购法系,招标投标法系的相关规定,在这里是不适用的,比如,类似的政府采购项目投诉、检查案例中,应该不会有  “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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