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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规避招标的成果该不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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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24 15:50:35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必须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的后的完成的成果该不该使用?分如下几类情况:
1、设计任务规避招标后,刚刚直接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并签订合同,即被举报。处理:行政处罚+解除合同+招标确定新的设计单位,这样可行?

2、设计任务规避招标后,直接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并签订合同后2年内被举报发现,施工图纸已经通过消防、人防、强标等审查、并支付大部分设计费用。处理:行政处罚+合同继续有效+使用设计成果(合法有效),这样可行?    或者   行政处罚+合同无效+不得使用设计成果(不合法)+招标确定新的设计单位重新开展设计  ?  

3、设计任务规避招标后,直接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并签订合同后2年后被举报发现,施工图纸已经通过消防、人防、强标等审查、并支付全部分设计费用。处理:不会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  第29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合同继续有效+使用设计成果(合法有效),这样可行?    或者   不会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  第29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合同无效+不得使用设计成果(不合法)+招标确定新的设计单位重新开展设计  ?  


最好有相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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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 17:23:13 |只看该作者
crazyfortl 发表于 2018-10-31 16:43
可是  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当然不需要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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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31 16:43:43 |只看该作者
bob1511 发表于 2018-10-31 14:59
是的,都可以合法使用。

可是  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还要改正,如规避招标,成果出来了,除了处罚,还要重新招标以表示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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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31 14:59:15 |只看该作者
crazyfortl 发表于 2018-10-31 14:41
假如这个追溯期违法终点的时间确定了,如属于2年内,经过处罚后的成果可以合法使用?或超过2年,不再处罚 ...

是的,都可以合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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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31 14:41:35 |只看该作者
bob1511 发表于 2018-10-31 14:34
个人理解是可以把审查通过作为终点的。工程竣工验收后不还有质保期吗?总不能让别人来承担质保责任吧。

假如这个追溯期违法终点的时间确定了,如属于2年内,经过处罚后的成果可以合法使用?或超过2年,不再处罚,成果合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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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31 14:34:32 |只看该作者
crazyfortl 发表于 2018-10-31 11:38
案例摘录: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深圳泛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涉嫌的违法行 ...

个人理解是可以把审查通过作为终点的。工程竣工验收后不还有质保期吗?总不能让别人来承担质保责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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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31 11:38:54 |只看该作者
bob1511 发表于 2018-10-30 11:11
违法行为是规避招标本身,因为招标是签订合同的过程,那么违法签订的合同,合同还在履行的,应当认定为有 ...

案例摘录: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深圳泛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涉嫌的违法行为从2013年9月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至市住房和建设局收到审计部门《移送处理书》时,已超过行政处罚的两年追溯期。因此,我局无法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可以反映,规避招标的发生至竣工验收,均属于违法行为的延续,属于2年追溯期内!
上面是反映施工活动的。

那么设计活动的追溯期,是否可以理解为规避招标签订设计合同至施工图审查通过为终点?还是一样以工程竣工验收为终点?毕竟图审通过后,设计工作还不能终止,施工过程设计单位还要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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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30 11:11:24 |只看该作者
crazyfortl 发表于 2018-10-26 17:36
比较认同。可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建设工程 ...

违法行为是规避招标本身,因为招标是签订合同的过程,那么违法签订的合同,合同还在履行的,应当认定为有继续状态,适用的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您可以参考一下这个案例。http://www.szjs.gov.cn/csml/bgs/ ... 180306_1088631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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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27 06:32:28 |只看该作者
不找个典型治治,这种情况 大家都效仿,就不好了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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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26 17:36:35 |只看该作者
bob1511 发表于 2018-10-26 16:02
1、确实,规避招标并不能完全等同于该意见中所规定的情形。
2、个人理解,规避招标这一违法行为产生的结 ...

比较认同。可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合同无效是否就是合同违法?执行无效的合同即违法行为?合同条款违法?继续执行,视同违法行为的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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