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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取消评审专家资格问题
(1)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的七种情形及处理
根据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停止从事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共有七种情况:故意并且严重损害采购人、供应商等正当权益的;违法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的,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的财务或者好处的;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给招标结果带来实质性影响的;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标结果的;以政府采购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的;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评审意见严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规定的。以上评审专家的行为主观故意,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影响干预中标成交结果,有损政府采购形象,应当严肃处罚。
根据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的规定,从情节轻重和时间上限定了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的条件,即评审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一到三年内不得从事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累计三次以上者将不得再从事评审工作。监察机关对属于行政监察对象的评审专家的个人行为,涉及有关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评审专家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评审专家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财政部门、监察机关应当视评审专家的违规情节轻重和造成不良后果的影响程度,依据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2)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的权限行使
根据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评审专家的资格由财政部门管理,并对在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违规行为、不再胜任评审工作、检验复审不合格的,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由财政部门可以随时办理停止其从事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事宜。因而应当由财政部门根据评审专家的严重违规行为,行使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的职权。
总而言之,规范评审专家的行为,任重而道远,不是财政部门一家的事,需要各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多方联动,多管齐下,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活动进行全方位监督,对评审现场进行电子监控,规范专家执业行为,与时俱进地健全和完善评审专家各项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构建长效机制,对其不良行为依法严肃处罚,公开曝光,严重者终身禁业,决不姑息,促使评审专家自觉遵守政府采购规定,依法公正评审,确保政府采购评审程序规范高效,评审活动客观公正,评审结果合法有效,真实地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开、公正、公平,以提高政府采购质效,维护好政府采购“阳光下交易”的美誉。(宋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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