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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令30号)第35条 附属机构如何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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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9 19:46:35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令30号)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附属机构(单位)如何定义?前后两个的范围一样吗?就后面的附属机构(单位)是否也是指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实例中:A公司为某一施工项目的设计单位,A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能参加该项目投标吗?请说理由。
如各位大咖收藏有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释义,能否共享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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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2 06:36:06 |只看该作者
qqacj 发表于 2021-3-30 22:29
顺便问一下。我知道有实施条例释义,搜了一下,没有见出过这个《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释义呀!谢 ...

没出过,毕竟不是行政法规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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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7 16:30:27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楼主的问题应该在招标文件或资审文件中进行进一步约定为好。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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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 22:22:03 |只看该作者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令30号)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关键是这个附属机构(单位),查了一下,关于这个“附属机构(单位)”描述,基本上找不到其他的解释,只在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释义里面找到这个字眼。写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也只是为了配合说明一下。就说只是按照招投标法类别法规:
1、首先:A公司为某一施工项目的设计单位,按照(7部委令30号),A公司肯定是不能参加,这点应该是大家没有争议吧!
2、A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这是控股子公司(咱们把他当成B公司),B公司去投标,就具有了其他人无法比拟的优势,基于这个前提,是否就相当于大家不是处在一个起跑线了。
3、控股股东:公司法里面,有这一句。“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三十四条[对投标人的限制],虽然B公司去,没有这条中说的“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没有投标人之间限制投标的规定情形,但是从立法的立义老说,A公司作为前期的设计单位,其控股子公司B公司去投标,就出现了“影响公正性”的可能性!
      现在附属单位好像基本上都是像事业单位这类性质。控股子公司是不能直接与“附属机构(单位)”划等号。但是这个“附属”,有点像原来说的“附属国”,有被“控制”的意味。从法律地位上说控股子公司不同于“附属机构(单位)”,真要较真,B公司去投标,中标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三十四条[对投标人的限制]去说,也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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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31 20:55:24 |只看该作者
请各位仔细看条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是规定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而限制投标。第二款是规定投标人之间限制投标的规定情形。
而我举的例子是设计单位的控股子公司,即没有跟招标人发生关系,也没有与其他投标人存在限制投标的情形,因此不适应招投标法第34条。只能适用(7部委令30号)第35条。
当然如果是政府采购项目,当然可以适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8条。但我举的例子是工程招投标,是不适用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规定的,不能乱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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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30 22:29:29 |只看该作者
顺便问一下。我知道有实施条例释义,搜了一下,没有见出过这个《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释义呀!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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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30 22:23:01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
第三十四条[对投标人的限制]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本条对投标人的限制比原规定(招标人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更加宽泛和严格,大型集团企业招标及其尚未分离的下属企业将受到约束。目前理解“利害关系”的含义的关键界定词是“影响公正性”。理想与现实寻求平衡,逐步消除类似“父招子中”的关联情形,根本在于大型国有企业改变自身全面配套、体内循环,市场化配置资源程度不足的现状,其附属企业需要逐步转制和脱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
第十八条 [ 对供应商的限制 ]
单位负 责人为 同 一人或 者存在 直接 控股 、管理 关 系 的不 同供应 商 ,不 得参加同 一合同 项 下的政府采 购 活 动 。
除单 一来 源 采购 项 目外,为 采购项 目提供整体设 计 、规 范编制 或 者项 目管理 、监 理 、检测 等服务的供 应 商 ,不 得再 参加该 采购 项目 的其他 采 购 活 动 。
[ 释义 ] 本条是对关联供应商及存在利益冲突的供应商参加同一合 同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限制性规定 。
二 、为 采购项目提供过有关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 的其 他采购活动的情形
1. 为采购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 、规范编制服务的供应商 ,不仅在理 解及把握采购内容方面具有一定优势 ,而且如果允许其参加该项目的其他 采购活动 ,则其在进行整体设计 、规范编制时可能暗含有利于自身参加竞 争的内容 。因此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 、规范编制服务的供应商与其 他供应商不是处于同等条件下的竞争 ,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信息系统 集成项目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

个人看法
1、从以上看出,无论是招标投标法或者政府采购法,立法的宗旨都是排除“利害关系”和“利益冲突”。
2、招投标法释义中对附属单位,解释了主要出发点是“大型集团企业招标及其尚未分离的下属企业将受到约束”,目的是不得“影响公正性”,范围主要在大型国有企业的“父招子中”。
3、楼主所述的设计单位的控股子公司,如果但从”控股“而言,我完全可以理解为,存在其如果参加投标,就是你设计单位的完全意识的体现,所以,根据”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设计单位的控股子公司都不能参加,否则就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所说的”在理 解及把握采购内容方面具有一定优势“和”与其 他供应商不是处于同等条件下的竞争 ,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即:一位老师所说,有共同的经济利益,极易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形成攻守同盟协同对抗招标采购人,从而降低项目竞争的充分性。

       综上所述,个人建议,如果存在后期投标问题,一开始就要考虑到后期的事情,提前就避开这些麻烦。去投标的,都有一定的”实力“,这个”一定“,尺度可就自己把握了。因为一旦出现异议,各地的监督机构,经办人员在处理时,处理结果是会有偏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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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30 15:01:32 |只看该作者
wzl11 发表于 2021-3-29 19:09
附属中学,附属研究所都是法人,按照你的理解应适用“第三十四条“”。我的理解附属机构(单位)应该是法人 ...

我理解的如果这个机构定义能定义是子公司则适用于条例规定。
如果不能定义为子公司,则应该按照30号令再确定是否属于附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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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9 19:09:17 |只看该作者
附属中学,附属研究所都是法人,按照你的理解应适用“第三十四条“”。我的理解附属机构(单位)应该是法人的分支机构、分公司或者单位内设的部门。这样理解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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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5 12:36:46 |只看该作者
wzl11 发表于 2021-3-24 18:58
到底怎么样算附属机构(单位),能举例说明吗?为什么此处用附属机构(单位),不用子公司之类的常规说法, ...

比较常见的附属机构如大学的附属中学,附属研究所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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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uhua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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