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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谁废了我的标?——拨开“废标”层层迷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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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6 16:06:19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p>  “废标”系列专题出炉了,包括<font size="3">废标之概念篇、废标之法规探讨篇、废标之案例篇、废标之猫腻篇、废标之争议篇五篇。此五篇</font>分别对“废标的概念”、“废标的法定情形”、“如何防范废标”、“废标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以及“废标产生的争议”五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和探讨。</p><p><font face="Arial">  之所以对“废标”问题进行分析讨论,是考虑“废标”问题的争议较大,对招投标实践也产生了诸多影响,事实上,目前大量的废标,也是导致质疑投诉的重要原因。因此,研究“废标”问题,对于保证招投标的正常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font></p><p><font face="Arial">  “废标”问题比较复杂,仅是概念业界还无统一说法,编者只能就相关法令和业界看法进行分析归纳,并结合招投标案例对“废标”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在专题策划过程中,编者有幸得到高子正老师的多方帮助和指教,在此表示由衷的敬意和谢意。</font></p><p><font face="Arial">  收集整理资料的过程,也是我们深入学习、思考的过程。经过对“废标”专题的整理和制作,我们对于“废标”问题及中国招标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现状,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如果大家看了目前的五个分专题后对“废标”有个大致的概念,对相关工作和实践有一定的启发和借鉴,那么就达到了我们制作此专题的初衷。</font></p><p><font face="Arial">  当然,关于“废标”的问题,我们只能在摸索中逐步厘清,它有待读者和我们在实践和思考中进一步增进了解。</font></p><p><font face="Arial">  最重要的是,各法令能对“废标”概念和相关问题作统一的界定,到那时,各种关于“废标”的疑虑和问题也许会不攻自破,急切期待中国招投标法令的统一化和健全化,使大家真正做到有法可依。</font></p><p><font face="Arial">  最后,由于编者水平有限,此系列专题一定有许多疏漏和不足之处,敬请大家批评指正。</font></p><p>  详见废标系列专题主页:<a href="http://www&#46;chinabidding&#46;com/zxzx-detailHotspot-2346774&#46;html">http://www&#46;chinabidding& ... 346774&#46;html</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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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之家——招标师的网上家园 http://www.chinabidding.com/pub/zxzx/zbs.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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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30 09:35:20 |只看该作者
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什么采购项目从属于什么样的法律法规,在目前我国管理部门较多,纷繁复杂的情形下,严格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组织采购活动时,不仅要知道采购项目从属的法律法规,也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招标文件规定的废标条件,同时这些约定要合法合理,只要法律有法定的东西、招标文件有明确约定的情况,大家都去遵守,对谁都公平,何怕废标,何怕质疑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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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08-6-30 09:30:08 |只看该作者
关于废标的问题,在《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中明确规定了四种情况下的法定废标条件。在财政部的第18号令中第四十三条中也相应规定了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应予废标。同时法律法规也明确指出了废标后的处理办法。
我个人认为,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由《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规来依法处理。属于工程招标项目的,由《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法规来依法处理;属于国际招标项目的,由其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依法处理。在工作中不能将政府采购项目用国际招标或〈招标投标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处理,是不合适的。因为项目的监督管理部门不同,从属的相关法律法规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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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28#
发表于 2008-6-24 10:20:17 |只看该作者
谢谢。。长见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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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08-6-8 16:37:20 |只看该作者
是有了法律的规定所以大家才这么关注“是否公平”的问题,如果没有法律,也不要求理由,就不会有那么多的“关注”。废了就废了,反正没有人会给理由。废标理由不管合理与否,至少还有个理由。要是连理由都不设定,岂不是更加肆无忌惮!
都最后还是要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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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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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08-6-3 09:07:33 |只看该作者
我学习过了!是很好的一个专题!
按需要操作,习惯了,也就脸不红心不跳气不也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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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08-5-28 11:33:40 |只看该作者
各位老师辛苦了,编的非常好,全面,详实。收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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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24#
发表于 2008-5-26 17:32:34 |只看该作者

规则

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正所谓民不告官不究。
废标一说其实雷同,很明显的问题毫无疑问应该废标,如果业主评标、专家评标和监督单位都不提,那么很可能这个应该导致废标的问题却不会被废标。
有时候就是这么简单,你文件做的再好,只要有一个小小的失误,废你标是应该的;你文件做好有瑕疵,我评委没看见你能奈我何。目前确实有很多这种情况,也许这就是规则吧……
新手上路,学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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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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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08-5-4 13:36:01 |只看该作者
《从《招标投标法》的角度析一般采购招标(非政府采购)中“重新招标”的条件》一文从“重新招标”的角度切入,对于“重新招标”和“废标”作了分析和讨论,对于“不足三家”的情况作了着重分析。

详见:http://www.chinabidding.com/zxzx-detail-2423986.html
招标师之家——招标师的网上家园 http://www.chinabidding.com/pub/zxzx/zbs.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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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08-4-17 08:58:43 |只看该作者
<p>感谢广大网友对“废标”系列专题的关注和所提出的意见,对此,我已将专家和网友的讨论集结成为招标专讯《“废标”迷雾的根源在哪里?》,详见: </p><p><a href=\"http://www&#46;chinabidding&#46;com/zxzx-detailHotspot-2394120&#46;html\">http://www&#46;chinabidding& ... 394120&#46;html</a></p><p>《是谁废了我的标?——拨开“废标”层层迷雾》系列专题将废标的概念、废标的法定情形、<font size=\"3\">废标的猫腻、废标的争议等迷雾一一拨开,一定程度上<font face=\"宋体\">反映了“废标”的现状。</font>那么,废标还有哪些迷雾没有被拨开?产生这些废标迷雾的</font>根源究竟在哪里?理愈辩愈清,期待大家对这些问题作更进一步的讨论。 </p>
招标师之家——招标师的网上家园 http://www.chinabidding.com/pub/zxzx/zbs.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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