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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项目也可走竞争性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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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7-2 10:25:01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然而招投标法中工程是必须进行招标的。
这两个文件一个是财政部牵头,一个是发改委牵头。
最近我知道有一案例就是机关大楼装修通过财政局批文直接走竞争性谈判,从而避开了公开招标。这样岂不是招投标法就被驾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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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招标师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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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2 10:58:25 |只看该作者
本人在企业招标过程中负责的一个项目,采用了竞争性谈判,被查出违规,向上级部门检讨说明如下:
×××××工程没有实施招标发包。主要原因如下:
1)×××××工程分系统调试和整套启动调试工程。
①施工资质要求特殊。
×××××工程分系统调试和整套启动调试工程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要求必须具有乙级调试资质以上的调试队伍才能承担该工程的调试任务。
②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和具体要求。
由于该工程设计施工图不提供调试方案,不能确定详细规格和具体要求,须由××厂提出调试方案,与潜在投标人进行技术洽谈并签订“联合启动调试大纲”后,才能向潜在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
③不能事先计出价格总额
由于该工程设计施工图不提供调试方案,不能确定详细规格和具体要求,不能确定标底价、栏标价等,不能事先计出价格总额。
④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
×××××厂高度重视、认真调查,对国内具有调试资质、相应调试工程业绩的部分专业调试单位进行了调查,重点对类似工程调试单位的技术力量、技术装备、类似工程业绩、近期调试任务等进行调查,并向××部推荐了××省电力工业调整试验所(甲级调试资质)、××调试所(甲级调试资质)、××研究院(甲级调试资质)、××调试所(甲级调试资质)、××工程总公司(乙级调试资质)参加投标,但由于该项目“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和具体要求”,经再三约请,最后与招标人进行技术洽谈的潜在投标人只有2家,只有2家潜在投标人签订“联合启动调试大纲”,不能满足招标邀请3家的最低下限值,邀请招标无法实现。
④采取竞争性谈判情况选定施工单位。
“竞争性谈判”是“采购人邀请特定的对象谈判,并允许谈判对象二次报价确定签约人的采购方式”,是我国“政府采购”中,采取招标方式不能成立时普遍采取的一种采购方式。通过“竞争性谈判”,选定报价最低(报价低于批复的基础设计概算)的××总公司承担“××工程分系统调试和整套启动调试工程”施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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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招标师徽章 金点子奖

15#
发表于 2010-11-22 09:22:39 |只看该作者
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此类问题,发现竞争性谈判也是确定施工单位的一种好办法,区别于邀请招标,但也邀请招标有点相似,经常是任务急迫或者有能够满足此项目的能力的委托单位(3家以上),可以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节约时间。建议将竞争性谈判作为招标方式的第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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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14#
发表于 2010-11-22 09:01:43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我这儿有个BT工程8000万,招标代理把业主忽悠说竞争性谈判,把竞争性谈判的好处说得天上去,我解释了多时没用,后改为资格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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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13#
发表于 2010-11-19 09:41:23 |只看该作者
5楼的回答是正解。
根据招投标法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对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有明确规定。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工程、货物、服务项目在采购目录以内限额以上的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工程类项目达到强制招标范围的,适用招投标法;使用财政资金(包括预算内、预算外)未达到强制招标范围但在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符合使用竞争性谈判条件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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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小鸟虽小,可它玩的确是整个天空?

招标师徽章

12#
发表于 2010-11-17 09:35:26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楼主的问题很尖锐,9楼版主回复的很全面![s:125]
小鸟虽小,可它玩的确是整个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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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1#
发表于 2008-7-4 09:52:15 |只看该作者
谢谢版主的详细解答。其实说到底还是部门利益作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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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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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08-7-3 20:36:50 |只看该作者
1、这个问题问的很好,加二个金豆。
2、问题正好是两个平行法规的衔接问题,互不隶属,招标法和与之相配套的法规例如招标的限额标准对采购法没有制约力,政府采购法对于工程项目是否必须招标没有明确界定,给人以可乘之机,出现了楼主所说的问题。
3、但从采购法的总体上的立法本意来看,并没有说工程就可招可不招,就我个人理解,采购法之所以未对工程采购招标作出规定,可能主要原因是由于财政部不是工程招标的行政主管部门,政府采购主要内容是货物和服务。
4、从财政部和各地政府采购监督部门的实际工作来说也体现了我上面说的情况,例如财库[2007]3号《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中央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批准的采购方式和规定的程序开展采购活动。对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情形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提出采购方式变更申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07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冀财采[2006]16号也提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项目:省级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的;市级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30万元以上的;县级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省级单项或批量金额30万元以上的;市级单项或批量金额20万元以上的;县级单项或批量金额10万元以上的。纳入政府采购的公共工程:省级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上的;市级项目总投资5万元以上的;县级项目总投资3万元以上的。对于河北省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来说,大于5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必须招标,没有余地。
5、综合上述看法,你所说的情况属于特例,可以看当地或上级政府采购部门有无相应的规定现说。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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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3 12:35:16 |只看该作者
实践中经常发生这样的事,按工程类是必须招标,但依采购可以不招标。比如300万以上是必须招标,依据招投标文件,但政府采购就可以不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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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3 11:34:57 |只看该作者
顺便我还有一个问题请问大家:工程的范围究竟有多大?
常见的是与房屋相关的建设工程,那么信息工程是否也属于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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