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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把招标界定清楚了再做定标权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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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5:31:41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招标就目前情况来看大致有三种:

1、私企之招标,这个没有定标权?

2、国企招标,这个部分企业招标有定标权,比如就是本行业领域的招标,有些没有定标权,比如跨领域,实质上谁敢说没有定标权?

3、政府采购中的招标,这个形式没有定标权,确切地说是分散了定标权,实质上谁又敢说没有定标权?


私企大多为私有资金,贷款等,具备完全自主权。

国企大多为国有资金,招标即使没有定标权,也没多少影响,事实上都行使了诸多的定标权,或是直接干预,或是拐弯抹角,很大一部分对招标的不满产生于此。招标公司若是在此类招标中不能很好的贯彻业主的意思,还能活到今天吗?

政府采购中的招标,国有资金,很多是直接拨款,要说定标权更多的应是财政部门才对,只不过财政部门将其分散而已。

财政部门通过将定标权分散,一方面反腐,反腐更多的是针对政府部门,这里大家要搞清楚一点,私企自己的资金想怎么搞,怎么搞,别人管得着吗,反得着吗,只要他不违反其他相关法律。另一方面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财政资金的使用问题一直是当前政府的重要课题,而反腐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一大重要举措。

定标权不一定是业主直接定标。中国是集中领导制,美国是三权分立,谁敢说美国就没有拍板权,没有定标权?

权力与权力本身实现的形式不要搞混了。英国是君主立宪,美国是总统制度,法国是半总统半内阁……,我们就能从中得出,这些国家不是资本主义国家,实现的不是资本主义民主?

专题里的定标权,无非是觉得没有不受限制的定标权罢了。事实上,很多专业的东西,靠业主能完全确定吗?

假使中国银行的领导要采购一批大型服务器,你觉得中国银行的领导能对服务器领域懂得多少?难道不要借助专业的评估?一拍脑袋就可以?事实上中国就是太多的拍脑袋工程,所以才对招标的定标权有了严格的限制。

但这种限制也只是针对国有资金部分,对私企并没有太多的限制,只要其不违法就行了。

一堆人,连主要议题的范围都没搞清楚,就在那空对空。难怪中国的招标到了最危险的时候。可见相关人员的素质何等地让人担忧,有些还号称业内人士。

中国哪项事业的发展,都不可能集中在某一点的解决上。凡事都是有联系的,只能系统的演进。

国企的改革恰恰也证明了这一点,从经营权改革到现在的产权改革,到现在企业改革还没有完成,如果都像解决定标权这么容易就好了,毕其功于一役,那中国的改革也好弄了。同样,招标里一个定标权就能解决招标所有问题?是不是也太天真了些。

连基本的哲学问题都没搞清楚,还宏篇巨论起来了。不禁让人想起所谓的“华山论剑”起来。

《条例》估计没多久终归要出来,我们倒要看看“没有定标权”的招标是否真如某些大师所谓的到了最危险的时刻。个人意志在规律面前似乎还脆弱了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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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6 11:23:24 |只看该作者
翻翻之前的讨论,原来在社区第一次“定标权之争”时,就有强烈的反对意见呀。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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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0-8-22 21:07:30 |只看该作者
楼主发表独特的意见后,再也没有登录。是不来了,还是改变成“潜水”了?

laochan的问题比较清楚,是针对“法定招标项目”的;目前,基本上没有人或者政令对私有资金的自己招标项目有所规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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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在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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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0-8-22 11:32:11 |只看该作者
相关争论该休了!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如此讨论,毫无意义。
“招标人就是没有定标权。咋滴?”不是我说,我转述!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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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做事先做人!!

19#
发表于 2010-8-8 11:32:50 |只看该作者
刘欢都来了,你改行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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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思考中

18#
发表于 2010-8-2 16:54:42 |只看该作者
同意楼主观点。年初我给交通厅领导写一个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时候,厅领导说过一句话,交通建设领域里,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是招标人吗?他花的是国家的钱,是交通厅的派出机构,体现的是交通厅,也就是国家的意志,他们有什么权力凭个人喜好决定选择什么单位,说白了,他们根本不是招标人。
我觉得领导的话很有道理,在中国的现状下,国有投资必须进行监督,任何号称可以代表人民的人,其代表资格不是人民赋予的,他们没有权力大手大脚的花纳税人的钱,必须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所以,如果政治体制改革跟不上,只有经济体制在自己改自己,国有投资的项目,就没有定标权之争,只有国家对招标具体承办人(请注意,不是招标人)行为合法性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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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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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0-8-2 16:03:49 |只看该作者
有的地方写的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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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16#
发表于 2008-9-24 16:32:43 |只看该作者
呵呵,这个是需要规范了,如何确定定标权?
  不求最好,但求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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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15#
发表于 2008-9-24 16:03:25 |只看该作者
业主范围界定的非常清楚,但更要分清《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之间的界定。只有分清上述两个界定,才能对脑残进行更好的教育。《招标投标法》源于私法,《政府采购法》源于公法。两者既然存在本质的区别,为何大家避而不谈。怪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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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14#
发表于 2008-9-23 19:25:11 |只看该作者
我统一LZ的意见,这个东西一定要分不同情况进行讨论要不争论起来没有意义,一家说东一家说西,连个基本原则都没有谈论有啥意义
企业招投标技术经理 名言:招投标业--表面的阳光工程,桌面下黑暗交易的沃土!只有更好的利用潜规则的人才能取得最终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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