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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保证金制度需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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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5 11:56:19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作者:谷辽海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http://www.cet.com.cn
发表时间:2005年8月2日星期二


    在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审查过程中,几乎所有的采购主体都要求参加项目竞争的供应商必须提供相应的保证金,招标采购文件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保证金条款,通常又分为缔约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报盘文件如果没有对采购文件中的保证金条款进行响应,必将导致废标。为了保证政府采购项目顺利进行,政府采购国际规则和各国的政府采购法中,都有资金担保的规定。然而,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中却寻找不到一个有关保证金的条款。

    实践中,用保证金条款任意处罚供应商的现象非常普遍,归还保证金的时间没有统一的规定,交纳保证金的数额也无统一的比例,且采购代理机构尤其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招标公司都特别在乎供应商所交纳的保证金。因为预收的巨额保证金一方面可以合法地为寻租人无风险地获得更大的商业机会,另一方面又可长期占用巨额的保证金利息,作为自己“合法”的利润收入。

    我们可以结合实践和相关法律来看一下政府采购中的保证金性质和缺位情况。

    首先,采购主体没收投标保证金无法定依据。投标保证金不属于定金,不能适用定金罚则。然而,几乎所有的招标采购文件都有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条款。投标保证金是投标的担保形式,为了保证招标采购文件的内容能够得到执行而设定的。供应商交付投标保证金只是获得缔约的机会,但不能确定是否能够获得政府采购合同。而定金属于违约金
工作就工作,休息就休息,劳逸结合千万别生气; 多往好处想,日子挺有趣,人生一世谁都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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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5-8-10 17:17:40 |只看该作者
是的。我觉得此文的作者对现在招标整体不是太熟悉。

国内招标以后应该完善保函制度,这样就更合理了。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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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0 15:54:20 |只看该作者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在招标文件中都有明确的退还时间,履约保证金的交纳问题,招标文件中也有说明,不存在什么扣押保证金的问题!
我爱我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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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5-8-6 19:59:06 |只看该作者
现在政府采购基本执行财政部18号令中的保证金规定。只是目前国内银行保函有些单位暂不接受。退保证金也有规定的日期,长期占用巨额的保证金利息不可能的。
没收投标保证金一般在招标文件中都有规定。本人在北京,招标10年了还没有发生过一次没收投标保证金的事情,到是有过几次招标人反悔的情况。但是当时没有收招标人的保证金。
我不知道此文作者的地区是不是真的向作者所说的那样?????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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