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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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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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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4 11:18:46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尽管《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2001]第12 号令)、《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政部、监察部两部委[2003]119号文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2005]第18号令)等多部法律规章,都对规范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可从实际情况看,不少评标委员会因其评标行为不规范引起的质疑与投诉事件时有发生。为此,本文试就当前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发表一些浅见,以期求对加强评标委员会的管理,能起到微薄的作用。

                        存在问题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程序操作不规范。对评标委员会来说,评标是国家法律赋予自身的一项神圣职责,在操作上一定要严肃、认真、细致,按规范程序操作,来不得半点的随意或马虎,可实务中不少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却是程序操作不规范。其主要表现:①不按程序操作。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规章规定,评标委员会在操作中要先做好“评标准备”和“初步评审”这两道程序后,才可以进入详细评审程序,而在实际操作上,有不少评标委员会就未履行“评标准备”和“初步评审”这两道程序,就轻率上阵,什么推选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什么编制供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什么由招标人代表向评标委员会各成员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等等具体工作都没有做,就直接进入详细评审,以致于使评标杂乱无序、缺这少那、许多评委在不少项目的评审上,因其信息和数据混淆而重新返工,或发生多处质量问题。②操作范围越位。所谓操作越位,就是本不属评审程序范围的工作也被评标委员会“替代”了,比如,对投标人的资质进行审查,对投标保证金真实性以及是否足额到位的审核等等,而这些应当属于评标前就应做好的工作,不应当由评标委员会承担。再如,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向有关部门提交评标资料,而这些应当属于评标结束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做的工作,也不应当由评标委员会承担。③评标操作粗放。一种情形是评标人员未能全部实行独立操作,而是一部分人评审,另一部分人在旁边“休闲”,在看报纸或看书看杂志,等到那部分人评审后再照抄一遍;第二种情形是评标中部分评标人员相互聊天、接电话、走动,这不仅严重影响了那些忠于职守评标人员的正常操作,还为个别人通风报信提供了机会;第三种情形是重要程序执行不到位。例如,有的评标委员会对评分数据结果不复核,也就草率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致于让少数人在计算上作弊有机可乘。显而易见。这种粗放的评标操作,怎能保证评标质量。怎能不引起有关方的质疑与投诉。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权利运用不当。评标委员会是政府采购活动中专门负责评标工作的一种临时组织,其权利本应限于评标。但在现实中,一些评标委员会未能正确运用这种权利,经常超越其本身的职责。一是权利范围过大。将评标委员会仅限于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合符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权利范围,扩大到审查投标人是否冒名顶替、审查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最好、最优,以及如何修改等范围,以致于把评标引向邪路。二是权利的内容过大。有些评标委员会不经过公示等程序就直接宣布某某投标人中标,还有些评标委员会未经招标方的有权人批准,就在评标中改变采购标的的技术参数或售后服务项目的内容,如在某市的一次采购IT产品中,有一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还将市场占有率增列为一项评标因素。三是自由裁量权过大。在一些地区的公开招标采购中,占评标总分值高达75%的分值都由评标委员会各成员根据主观经验与认识来进行评判,其结果必然出现对于同一投标人,评标专家给出的分数比较悬殊,或不同评委对同一投标人评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有的评委给的分值畸高、而有的评委给的分值畸低。还有些地区,完全可以能按照客观标准评判的项目,也完全由评标委员会主观决定,以致于出现多个分值相同,评估结果一时难以确定的尴尬局面。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受招标人代表的不良影响较大。众所周知,每一评标委员会中至少有1-2名招标人代表,而在不少的公开招标采购中,一些招标人代表在评标中对评标委员会起着很大的误导作用,使评标委员会存在较多的违规嫌疑。①招标人代表介绍带有倾向性。在评标前,招标人代表向评标委员会介绍项目概况和特点时,常常赘述“我们经过全面考察,综合分析认为某某投标人实力最强、信誉最好”,“请各位专家帮帮忙!”等一类的话,把评委们的注意点引向该投标人。②招标人代表评标带有针对性。初评时,对低于意中人的投标人就开始重点查找问题;详细评审期间,不断地对左右边的评委暗示要“重审严抠”,深挖细微偏差,直到废标为止。③招标人代表插话带有暗示性。当评标负责人对某投标人就一些问题进行澄清、询问时,投标人正在思索间,担心答错的招标人代表就会立即作些暗示性的插言。以保证该投标人不会出错。④招标人代表发言带有导向性。当初评结果不利于意向人时,招标人代表就会抢先发言(尤其是采用最低价评标法的项目),指出低于意向人投标价的投标人,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夸奖意向人的标的如何好。让其他评委在“肉脸对肉脸”时,哑言相嘘或寡言慎行,难以尽责,严重影响了评标结果的公正性。⑤评标费用带有诱惑性。刚评审时,招标人代表就直言:“结果满意的话,评审费保证每人由200元增到500元。”以此来调动评委实现招标人意图的“积极性”。
治理对策
                        加强法制建设,健全规章制度。一是健全评标操作规程。首先要细化操作程序,着重明确“评标准备”与“初步评审”这两道程序的具体步骤,并严格规定未经过这两道程序就进入详细评审的,其评标无效,以解决评标委员会不按程序操作的问题。其次要规范操作范围,明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范围,主要指评审投标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程度,不得评审与实质性响应程度无关的事项。如评审投标人的资质、评审评标标准等,以解决评标委员会评标操作范围越位的问题。第三,在评标操作规程中明确评标纪律。规定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必须依法评审,客观公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程序和规定,在评审中严肃、认真、细致,独立发表评审意见;不得在评审中看报纸或看书看杂志,从事与评审无关的活动,以解决评标委员会评标操作粗放的问题。二是健全以规范评标委员会权利的相关配套制度。一方面要健全招标文件范本制度,要通过推广使用统一规范的招标文件范本,将采购标的技术需求、经济需求和管理需求等实质性要求,以书面形式准确无误地体现在招标文件中,而不是体现在评标过程中,同时还要将不能客观定量的因素尽可能地减少到最低程度,以减少评标委员会的权利,尤其是要限制评委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要通过完善专家评估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评标委员会对采购结果的责任力度,以促使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正确运用权利。三是建立健全规范招标人代表行为的具体规章制度,以改变和尽量减少招标人代表对评标委员会的不良影响。其主要要求:①限定招标人代表人数。规定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一般性采购项目,招标人代表只限一人参加评标委员会;②规范招标人代表介绍的内容。规定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可以事先要求招标人代表,写出招标项目概况和特点的介绍材料并报审,进入程序时照本宣读,决不允许在评标会上“借题发挥”,表达招标人的意向。③明确招标人代表一般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的负责人,应推选评标委员会中有能力和专业水平相对较好的专家主持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工作;④评标委员会成立后,政府采购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在招标人代表介绍项目之前,依法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促使评委应在不受外界干扰的情况下,独立地进行公平、公正的评审、发表意见。
                        优化评标环境,实行透明操作。营造专业透明的评标环境,这是从根本上治理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存在不规范问题的关键。一是建立以“四个系统”为核心的专业评标区。在专业评标区设置“四个系统”,实现评标委员会与供应商不见面,评委与评委之间不见面的评标格局。这实际上就是推行电子化评标,因为电子化评标能够在物理上对评委进行有效隔离,从而有效解决评委间相互串联,以及合议时受招标人代表误导等诸多问题。其
                        “四个系统”包括:①录象系统,对评审过程进行全程录象并制作成光盘以备案查验。②屏蔽系统,对所有手机、BP机等信号实行隔绝,评标区与外界的无线信号完全屏蔽。③会务系统,评标委员会成员之间,以及评委与投标人的联系均通过评标区专用的会务系统,在不见面的情况下,通过兼有监督人员可视、录音双功能的电话实行交流,以避免交流中投标人暗示评委予以“关照”。④变声系统,在评标委员会向投标人进行询问或澄清有关问题时,评委、投标人的不同性别和年龄的声音在接听时均发生实质性变化,以保证双方不知对面人是谁。二是建立“电脑现场抽取、语音自动通知评委”和“专家独立评审”的评标环境。对各评委的评审结果实行电脑自动复核、汇总并确定中标候选人次序,以保证评审意见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三是组织评审结果咨询会。在现场公布评审结果后,未中标的投标人可以通过会务系统,在双方不见面的情况下,就自己未中标的原因和招投标的程序咨询评委,评委必须予以回答。这样,对评标委员会就能起到较强的约束作用,增强其评审行为的公平性和严肃性。

                        强化监督管理,加大责任追究。一要强化源头监督。一方面,在评标前要求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都要签订评标责任承诺书,评标委员会的责任承诺书由其负责人签订,承诺与投标人没有利益关系,严格遵守评标纪律,因玩忽职守不认真评标、或有违法舞弊行为的,一经发现自愿承担法律责任等。另一方面,强化对招标文件的监督。对重大重要的招标项目,政府采购监管机构都要在评标前对其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把关,重点是把好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关,以避免评标委员会发生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二要强化评标现场监督。除实施全程录象监督外,财政、纪监、公证等方面监督人员都要深入重大重要招标项目的评标现场。重点针对以下事项开展监督活动:评标委员会组成是否合法,尤其是选举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是否合规;评委人员是否按时进入评标现场,进场后是否都将手机等通讯工具交有关监督人员暂时保管;评标委员会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评标;评委是否存在倾向性,是否不公平地对待某些投标人;招标人代表是否违反规定发表倾向性言论,是否非法干预评委评议、打分;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意见是否存在疏漏等,必要时还应对评分情况进行抽样复核。同时,实施旁站监督责任制,对旁站监督人员发现评标委员会不按法定程序评标,以及招标人代表非法干预或者施加影响时,不及时制止或不予以纠正的,应追究其旁站监督人员的法律责任。不仅如此,纪检、监察部门还要在评标现场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搜集监管失察信息,以重点查处,并公开曝光.
                        三要强化对招标人代表的监督。就是既要加强对招标人代表备案制度的落实,坚决杜绝备而不审现象的发生,并对不实施报备的招标人实施专项检查,以促使招标人能重视招标人代表的选派,以保证招标人代表的质量,还要在评标中,指派专人对招标人代表实施监督,以确保评标委员会不受其干扰。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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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2 16:36:27 |只看该作者

回 kkshadow 的帖子

kkshadow:记得好像资格后审的时候,对投标人的资质审查应该是由评标委员会进行的吧? (2015-06-12 10:39) 
这些工作都应该是评委的事情,只是实践中往往有一个开标环节,穿插了一些基础条件的审定,只是为了节省评标时间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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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2 12:24:03 |只看该作者
有些内容不能认同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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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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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2 10:39:02 |只看该作者
记得好像资格后审的时候,对投标人的资质审查应该是由评标委员会进行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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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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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2 09:43:44 |只看该作者
比如,对投标人的资质进行审查,对投标保证金真实性以及是否足额到位的审核等等,而这些应当属于评标前就应做好的工作,不应当由评标委员会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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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6 19:05:48 |只看该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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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9-4-14 16:04:37 |只看该作者
存在的问题说的还是比较好。但是解决问题的办法,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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