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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命啊,政府采购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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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4-24 11:34:35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政府采购挟雷霆万均之势,大行强制招标之道。许多政府采购办忙着向业主推荐与已有关系的招标公司,顿时金光乍现,财源遍地。大小官员看在眼里,喜在心里。这一点上,商务部的屁股还稍微干净点。但人家多有经济头脑啊,不学白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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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12 17:10:18 |只看该作者
北京市政府采购是项目单位委托而不是政府采购办委托,所以认证更应该取消。政府认证本身不是市场化的东西。代理机构好坏应该由委托人说了算。管理也应该由本行业的协会管理。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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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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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9 13:36:45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quickwg 发表
[B]“政府机关现在管最终用户往往吃力不讨好,他们发现如果改为管招标公司,那真是太爽了。这就是为什么现在这么多部门搞招标资格认证,这现象本身就是不正常现象。”


同意!同意! [/B]


怎么说呢,在国外很少会听说把招标机构定成甲级,乙级,预乙级的,这样的门槛几乎是没有的。只要你能提供增值服务,业主就会请你去做这个事,只要你有这个从业经验,或你个人有这样的从业经验业主就会叫你去帮他完成这个工作,这是资源配置的自然规律。而我们国家现在注册招标公司还需要申请资质,还要去做很多的工作(根据不同的招标标底物,资质不同)这个并不是没有道理的。因为我们国家的市场经济发育现阶段还不适宜让所有人都可以注册公司,做所有的事情。现阶段我们通过资质管理的方式来规范市场是非常必要而且有效的。但从长远来看,这种方式不会是永远合适的,应该是与时俱进的,随不同的阶段,不同的方式有所改良的。当市场经济发展到不必要要通过行政手段去评定某个资质的时候,那么这种方式是必会被更先进的有效的监督机制所取代。(注意:并不是说就不需要监督机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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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9 11:37:4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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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2 16:20:30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tommyhu 发表
[B]那我就不明白了,现在象我们这样的招标机构通过的所谓“政府采购”的相关资质有什么用啊,呵呵,难道就是在政府采购中心实在忙不过来的时候做个预备队员吗? [/B]

这还不简单,你只能做政府采购中心不做的那些项目啊:)
好象是不是以采购限额或采购目录来介订的,我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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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16#
发表于 2003-6-2 15:41:14 |只看该作者
那我就不明白了,现在象我们这样的招标机构通过的所谓“政府采购”的相关资质有什么用啊,呵呵,难道就是在政府采购中心实在忙不过来的时候做个预备队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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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03-6-2 15:35:12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tommyhu 发表
[B]就是因为看了,所以才有这样的感慨啊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 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 [/B]

我想他们也一定回在订出一些法律文件来"弥补"这个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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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14#
发表于 2003-6-2 15:26:01 |只看该作者
就是因为看了,所以才有这样的感慨啊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 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第十九条 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 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1. 政府采购中心不收费?
2. 在采购方首先要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项目,政府采购中心隶属于政府财政部门....我觉得根本上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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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03-6-2 15:00:57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tommyhu 发表
[B]请教一下啊,政府采购办不是有专门的政府采购中心嘛?这样算不算左口袋的钱装右口袋呢!我觉得政府采购中心应该不能具备招标权利! [/B]


你看一下政府采购法,这是其中一个前后矛盾的地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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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03-6-2 11:46:08 |只看该作者
请教一下啊,政府采购办不是有专门的政府采购中心嘛?这样算不算左口袋的钱装右口袋呢!我觉得政府采购中心应该不能具备招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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