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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通过技术审核的投标人只有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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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6 15:49:54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如果有3家公司参加投标,但是通过技术审核的投标人只有一家。可以吗?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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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8 20:24:16 |只看该作者
我还是比较同意Laochan 的说话

我们大家都可以一眼就看出那是来陪标的,但你要找证据来说明他们两家是陪标的,而调查取证是一件十分困难和不容易的事,你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们是陪标,你就不可以说他们是陪标,小心那两家投标人找你的麻烦,因为这不是小事来的,会涉及到很多人,招标人,投标人,行政监督部门等等.里面的关系很复杂,并不是我们想像中的那样简单,我们要实际点,不要太理想化,毕竟我们国家的法制还不是很成熟,还存在不少漏洞之处

其实那种情况的出现还需要法律进一步来完善,以防止这样的事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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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05-11-7 10:43:36 |只看该作者

回复: 明知废标还来投标的理由

最初由 Laochan 发表
[B]你明知废标并不等于所有的投标人都明知废标。

即使我明知废标,我还有下列理由来投标:
1.我的业务员刚来,想练练兵;
2.做市场调研,了解市场行情;
3.借此机会宣传我公司和我公司的产品;
4.借此机会认识客... [/B]

如果还有3家能满足技术要求,可以.
如果只有一家满足那应该认定为陪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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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05-11-5 16:50:19 |只看该作者

明知废标还来投标的理由

你明知废标并不等于所有的投标人都明知废标。

即使我明知废标,我还有下列理由来投标:
1.我的业务员刚来,想练练兵;
2.做市场调研,了解市场行情;
3.借此机会宣传我公司和我公司的产品;
4.借此机会认识客户和招标机构,以便下次有机会。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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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05-11-4 19:48:39 |只看该作者
证据就是明知到废标还来投标。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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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05-11-2 20:04:43 |只看该作者

你“认为”是不行的!

[QUOTE]最初由 bidboy 发表
[B][/B][/Q我认为这种情况可以根据13号令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认为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投标。当次招标无效。UOTE]

你“认为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投标”是不行的。要有证据!你的“认为”是主观的,靠“认为”来判断在法律上是无效的,要闹笑话的。

你必须有确凿的证据来认定,而不能靠主观上的推断来认为。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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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05-11-2 16:46:37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古越龙山 发表
[B]如果“技术评审的废标条件非常明确”,那么这2家是无效投标,是不是招标结果也无效了?至于是否发生了陪标,是不容易判断的。 [/B]

我认为这种情况可以根据13号令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认为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投标。当次招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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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05-11-2 14:51:49 |只看该作者
如果“技术评审的废标条件非常明确”,那么这2家是无效投标,是不是招标结果也无效了?至于是否发生了陪标,是不容易判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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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05-11-2 12:55:24 |只看该作者
如果连这样的证据都不能证明是虚假招标,
那13号令第五十八条  招标人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化整为零以及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国际招标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警告;该行为影响到评标结果的公正性的,当次招标无效:
(一)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投标的;
(二)修正、更改已经备案的招标文件未报相应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招标活动开始后,在评标结果生效之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或签订供货合同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投标和评标工作的;
(五)拒不接受已经生效的评标结果的;
(六)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签订的供货合同的;
(七)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内容的;
(八)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的行为。
中第一款如何认定?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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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 11:15:13 |只看该作者

有时候事情并非象你想的那么简单

最初由 bidboy 发表
[B]我觉得如果只能由一家的产品能够通过技术评审,还有其他厂家参加投标就可以认定是虚假招标。
除非招标人能够证明还有两家的产品也能满足技术要求。 [/B]

有时候事情并非象你想的那么简单。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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