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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关于不允许垫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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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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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10-26 19:09:37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请教各路英雄豪杰,最近我公司不小心中了一个标,但是这个工程在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上注明了要求中标单位完全垫资施工!或者是找点关于建设单位在进行施工招标时招标人的资金落实情况的文件,现在还准备进行官司,我想收集更多的资料来对付这场官司
我找到《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发包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迫使承包人以低于工程成本的价格竞标或者承包工程;
  (二)肢解发包工程;
  (三)擅自变更国家规定的建筑活动取费标准;
  (四)任意压缩合理建设工期;
  (五)不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六)政府投资工程以垫资为条件发包;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以上第(六)条算是
我想找找更多的资料,请各路豪杰能给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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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招标师徽章

7#
发表于 2009-11-30 22:06:25 |只看该作者
3楼的毅青老师说得很清楚了 [s: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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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6#
发表于 2009-11-24 12:21:26 |只看该作者
申请撤销招标,追究招标赔偿,其招标属违法,不符合招标法关于资金或其来源落实的招标前提规定
你说的对我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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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5#
发表于 2009-11-5 17:05:03 |只看该作者
招标投标不是儿戏,楼主未免有些儿戏。。。。。
1、如果项目使用国家资金,你可以胜诉,你不会被扣除投标保证金;
2、是企业项目,你败诉,投标保证金不会退还。
心底无私天地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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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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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9-10-29 10:24:26 |只看该作者
这个还不够啊?
看到这样的招标项目最好不要参加。因为对政府投资项目是不允许承包人垫资的。
如果不是政府投资项目,您认为自己有能力,而招标人又十分的了解,您愿意投这个标那是可以的。
看来您这个项目还是不能垫资的,您这“一不小心”就有些儿戏了。合同部分是招标的关键,招标就是为了签订合同,购买招标文件后一定要看,如果你已经参加了投标,也就是你已经响应了招标文件,如果在投标文件中没有提出商务偏离,招标人可以认为您是同意了垫资承包,如果中标后您再反悔,虽然您可以胜诉(也就最多您不签订合同,不能扣您的投标保证金),但对于您的信誉也是有影响的。
总之,除特许投资项目和民营项目,都不能让承包人垫资。建设单位没有资金,建什么项目,要求其提供计划批文,要求提供资金证明,看项目是哪里批的,可以到行政管理部门反映。但还要分清是否是政府投资项目。
即使是BOT项目,投资方如果找施工队伍,也还是要付工程预付款的,这个投资公司也不能没有钱。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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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9-10-27 08:31:24 |只看该作者
对“gzztitc”的回复深表谢意,同时希望更多的朋友给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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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9-10-26 21:01:26 |只看该作者
我查到一个: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
银行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
(建市[200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要求建筑业企业以带资承包的方式建设新的工程项目;同时也有一些建筑业企业以承诺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政府投资项目。上述行为严重干扰了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同时由于超概算资金落实难度大,造成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精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完善宏观调控,防止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维护建筑市场秩序,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特通知如下:


  一、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不得将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招投标条件;严禁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同时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告知性合同备案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建设的项目。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视同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通知,采用BOT、BOOT、BOO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不适用本通知。
  带资承包是指建设单位未全额支付工程预付款或未按工程进度按月支付工程款(不含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由建筑业企业垫款施工。


  二、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严禁带资承包。
  各级发展改革及有关审批部门要把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核关,不得批准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各商业银行要据实出具项目开工前的项目资金存款证明;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资金进行监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施工许可时要严格审验资金到位情况,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三、对于使用带资承包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一经发现,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该建设单位进行查处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建设等部门应停止办理其报建手续,对该项目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对该单位新建项目给予制约;对于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抽逃资金的,财政部门要立即停止该项目的资金拨付。
  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档案制度,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给予相应处罚。对以带资承包方式承揽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以带资承包方式承揽专业分包工程、劳务工程的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一经发现,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该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的授信审查和贷款管理,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利用银行贷款带资承包政府投资项目。对违反约定的,应限期追回银行信贷资金,并通过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向其他银行通报,各银行不得再对该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应予以处罚。


  四、各地区、各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把关不严,造成工作失误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五、各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是否使用带资承包进行建设情况进行稽察。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违反本通知规定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该项目的主管部门和承建该项目的建筑业企业,都有权向建设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予以举报。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建建〔1996〕347号《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同时废止。

                             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06年1月4日


发布部门:财政部/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06年01月04日 实施日期:2006年01月04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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