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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的行政诉讼有新况(法院驳回格力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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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 08:33:37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格力状告广州市财政局被驳回 法院称其告错对象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格力告错人一审被驳回

  法院认为广州市财政局不是适合对象 格力表示财局胜诉乃侥幸将再起诉讼

  2009年已经画上句号,格力状告广州市财政局一案却似乎又回到起点。昨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对本案一审宣判,法院认为,广州市财政局不是本案适合被告,格力“告错了对象”,裁定驳回原告广州格力空调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记者林霞虹、何颖思 通讯员天法宣

  2009年11月2日,天河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昨天下午对本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所列被告是否正确成为决定法院是否进一步进行实体审理的前提,是必须先行解决的程序问题。

  法院认为,市财政局的复议决定没有改变番禺区财政局的决定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其引用法条未对定性造成影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招标文件中带星号的地方为必须实质响应的条款,投标人如有一项带星号的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因此,法院认为,番禺区财政局在原投诉处理决定中,认定原告的投标文件未满足带星号条款的要求,实际已确认了原告的投标行为无效。

  市财政局在复议决定中进一步明确,只是对原决定认定事实方面所作的具体论述,并未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被告复议决定也并未改变原决定的规范依据,未对定性产生实质影响。

  综上,天河区法院认为,广州市财政局并不是本案的适合被告,遂裁定驳回广州格力的起诉。

  面对一审裁定

  格力律师:立案又驳回太滑稽

  法务部经理:不代表谁对谁错

  听完法官宣判后,广州格力代理律师谷辽海当庭表示,难以接受法院的一审裁定,称法院先立案又驳回“很滑稽”。他说,一审判决只对程序作出了认定。“法院认为这是程序问题,但是是否符合立案条件本来该在两个月前立案时解决,而不应等到今天才来解决。这让人感觉非常不可思议。”谷辽海坚持庭审时的观点,“区财政局没有认定格力的投标是否有效,但是市财政局却认定为无效。”他向记者表示,该判决没有涉及实质性的东西。广州格力空调法务部经理陈勇说:“这次裁定只针对程序,并不代表谁对谁错。”

  市财局官员感到很满意:

  真是个“义正压邪”的判决

  与格力方不同,被告广州市财政局对此判决很满意。广州市财政局委托代理人宋国宝也是该局干部,他当庭连用三个排列句式说道:“此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体现了法庭的正义,体现了法官的正气。本判决是一个义正压邪的判决。”

  说到此处,宋国宝的发言被法官当庭打断,他这才表示不会上诉。从法院出来,宋国宝继而对记者表示,法院的判决是“必然的结果”。

  他表示:“事实是改变不了、证据也改变不了、依据也是改变不了的,所以结果也改变不了。”

  下一步对垒

  格力:将再提三起诉讼

  谷辽海说:“广州市财政局曾说我们中标是侥幸中标,现在我觉得,广州市财政局胜诉也是侥幸的。”他说,接下来还有三起围绕此次采购项目合法性的诉讼,广州市财政局能否保证每一次诉讼都能胜诉还要日后才能见分晓。

  他透露,这三起诉讼中有一起是针对广州市财政局行政不作为的诉讼。一个月之前,格力曾要求广州市财政局对招标采购过程中暗箱操作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但是广州市财政局没有在法定期间内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这就意味着格力近期可以就财政部门不作为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此外,格力还将提起两起诉讼——政府采购民事诉讼、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暗箱操作的诉讼。其中状告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和番禺区中心医院的民事诉讼案已在荔湾区法院立案。对于本案接下来的打算,谷辽海表示,格力既可以选择直接上诉,也可以到番禺区法院起诉。不过,他认为在市中院一审比较合适,而不宜在番禺区法院审理。

  财政局:加大政府采购透明度

  其后,广州市财政局给媒体发来通稿,并表示“充分尊重司法判决并将继续依法履行与此案相关的职责”。其强调这次案件只是一种工作常态,“民告官”不是第一次,也不会是最后一次,“政府采购制度是一项正在完善的制度,政府采购领域发生一些案例,以及由此引发的投诉、行政处理直至法律诉讼,其实都是对政府采购参与各方的法定救济和保护渠道”。

  市财政局还表示,案件事实上也引发了全国性的对政府采购相关制度和运行机制的思考和讨论,“我们已着手研究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领域公开、透明的力度,切实推行依法行政、政务公开,从而更好地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在全社会宣扬阳光采购和以公开促规范的理念,提升政府公权力机关的公信力水平”。

  市财政局还表示,希望今后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各方“能全面理解和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要求,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负面后果”。
读后感:我认为,如果招标文件中确实有“带星号的地方为必须实质响应的条款”,那么格力作为投标人应该无条件遵守和服从评标结果,否则将扰乱招标及评标的环境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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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1-1 11:43:35 |只看该作者
也可参考我刚刚转发的4篇文章,比如:在政府采购分版块:

广州格力状告财政局被驳回 将考虑上诉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43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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