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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将招投标制度并入政采管理制度【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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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7 11:39:38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应将招投标制度并入政采管理制度


   【转载者注:这是梁戈敏的又一篇论述两法的文章;建议联系去年转发过的《 现行招投标管理制度问题分析 ——兼论政府采购制度的科学发展对策》一并学习研究。Gzztitc


     2010-1-2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梁戈敏




   现行招投标管理制度实质上行使着公共行政管理职能,但存在监管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不完善等先天不足,导致交易过程创租、寻租、暗箱操作盛行。鉴于此,本文建议将招投标管理制度合并到政府采购制度中,设立更高层次的专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同时建立全国统一的集中采购组织系统及集中交易平台,以提高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运行效率,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实现政府采购制度的科学发展。



 第五届全国政府采购集采年会获奖论文选登

  
  基于经济学原理的政采改革终极解决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  梁戈敏



  1.现行招投标制度具行政管理性质

  
  首先,从法律条文上看,《招标投标法》规范的对象是招投标行为的主体,既包括了民间组织或者个人,也包括了政府机构(政府采购行为的主体),与《政府采购法》的管理范围和所规范的对象--政府采购行为的主体明显存在着交集,这一交集关系客观上使招投标制度兼有公共行政管理的性质。
  
  其次,我国的招投标市场实践和管理实践客观证明招投标管理的公共行政管理性质。笔者针对全国十个省、市、自治区最大招标代理机构(年代理总额30亿元以上)的业务结构进行的调查表明,这些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结构高度单一--几乎全部由公共部门的招标及采购活动构成,而民间组织或个人的招投标代理业务几乎为零。
  
  也就是说,非公共性质的招投标活动基本没有委托现有的招投标机构进行代理。另外,尽管《招投标法》的第一条规定了境内的招投标活动都受其管理,但在目前制度的运行及管理实践中,私营组织或者个人的招投标活动基本未接受或纳入《招标投标法》规范和管理是公开的事实。因此,招投标活动的管理实践实质上是在实施对政府或公共采购交易相关的招投标活动的管理。上述论证充分说明现行招投标管理事实上是一项公共行政管理制度。
  
  从趋势看,招投标管理制度发展成为一项公共行政管理制度符合我国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我国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就是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优化资源配置上的作用。基于这一指导思想,招投标制度的管理范围应该限定在公共部门的招标活动之内。因为招标是市场交易的一种主要方式,招标交易方式由于其具有交易过程的结构性和规范性强、信息公开程度高的特征,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力量和交易双方降低交易成本,因此在市场交易中广泛采用,尤其欧美市场在大宗交易中更是普遍运用。从市场经济的原理以及宏观经济管理的原则上说,对于市场的自愿交易活动,市场交易双方如何交易、是否采用招标方式进行交易,只要交易的主体遵守市场的秩序,政府是无需对招投标过程进行干预和监督的。也就是说,按照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作用这一经济体制改革指导思想来看,现行的招投标管理应该是指针对招投标活动的主体具有公共性质的招投标交易行为的管理。
  
  招投人的公共身份必然产生行政性
  
  根据现代经济学基本原理,公共领域的非市场特征决定了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市场的价格机制会失灵。这就决定了政府介入公共资源交易过程(在这里指招投标过程)的必然性。所以,招投标活动中交易主体的公共属性是对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的逻辑起点。换一句话说,是否需要对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管,主要依据是看招投标活动的主体身份而定,交易主体是公共身份的就需要监管,否则就不需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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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 23:10:11 |只看该作者
前面各路高人发表的精僻看法,在此拜读学习了。
充满劳绩,但人诗意地,栖居在这片大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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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 23:09:10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3楼愚路于2010-01-27 11:49发表的  :
唉,一声叹息!

叹息中有深意......
充满劳绩,但人诗意地,栖居在这片大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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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30 12:48:17 |只看该作者
多次看到这份帖子,但由于文章偏长,所以只到休息天才仔细拜读完,总的感觉有:
1、能写这么多说明作者有过深入的思考,也参考了很多资料。观点正确与否完全与其立场有关。
2、题目太绝对了,不知是作者自定还是编辑所加,终归将个人观点作为解决某一问题的“终极解决方案”似乎不妥,纵观全文感觉作者并未找到解决问题的“灵丹妙药”。也仅一家之言,即使获奖也并不能说明什么,因为文章站在财政部门的立场上,所以财政部门会将其列为优秀文章,建设部门以及发改委的态度则可能相反。
3、从《招标投标法》看,对招标投标的管理着眼于“项目类型”和“资金性质”,而非实施主体,如果按照作者观点强调实施主体,那么财政局长用自己的工资性收入给自家买房子如达到招标的规模仍需招标或进行政府采购。因此作者的以下观点站不住脚:
(1)“私营组织或者个人的招投标活动基本未接受或纳入《招标投标法》规范和管理是公开的事实。”
(2)“招投标制度的管理范围应该限定在公共部门的招标活动之内”
(3)“按照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作用这一经济体制改革指导思想来看,现行的招投标管理应该是指针对招投标活动的主体具有公共性质的招投标交易行为的管理。”
(4)“是否需要对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管,主要依据是看招投标活动的主体身份而定,交易主体是公共身份的就需要监管,否则就不需要监管。”

4、制度的建立与相关法律的颁布是两个概念,《教师法》和《义务教育法》都是上世纪80、90年代颁布的(教师法颁布于1993年,义务教育法颁布于1986年),但并不等于我国的教师制度和义务教育制度是这个时期产生的。因此作者“招投标管理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分别产生于2000年和2003年”显然与实际不符。
5、全文使用太多的经济学专业语言,感觉用复杂的理论阐述简单的问题,而不是用简单的理论阐述复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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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9 11:40:59 |只看该作者
-------"笔者针对全国十个省、市、自治区最大招标代理机构(年代理总额30亿元以上)的业务结构进行的调查表明,这些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结构高度单一--几乎全部由公共部门的招标及采购活动构成,而民间组织或个人的招投标代理业务几乎为零。"
看似言之凿凿,其实含糊不清。调查的语言具有明显的主观色彩:“高度单一、几乎全部、几乎为零”,这样的描述不够客观。另,调查取样方法是否科学?什么是最大招标代理机构?数据客观真实,方法科学合理,这样才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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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0-1-29 08:37:59 |只看该作者
不对称信息经济学的基本内容
  不对称信息经济学所讨论的议题涵盖很多方面:例如,厂商和消费者常常缺乏对手和交易品的信息而无法预期可能的收益;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具体状况缺乏足够的信息;拍卖商不知道主顾究竟肯出什么样的价格,而欲购者同样也不了解其它竞购者愿意支付多少钱;雇主并不清楚每个雇员的工作能力和努力程度等等。简而言之,经济行为中所有由于信息不充分和不对称分布所引起的市场不确定和交易障碍都属于不对称信息经济学研究的范畴。
  在现实的经济环境中,对于个别行为者而言,他所掌握的与某一交易行为和交易结果有关的信息都可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所有行为者或当事人双方都了解的信息,我们称之为公共信息;另一部分则是只有某个行为者自己知道,其它行为者或对方当事人所不了解的信息,我们称之为私人信息。例如,商品交易行为中的买方知道自己的消费偏好、支付能力和意愿价格等,但不了解商品的质量、性能和成本;而卖方则恰好相反。如果当事人双方各拥有自己的私人信息,就形成了信息不对称。其中,持有较多私人信息的一方具有信息优势,在交易中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而对方则居于信息劣势。在这种情况下,交易的达成显然要比在信息对称条件下困难得多,因为信息劣势方试图使交易更加“公平”的努力变得更加困难。不幸的是,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信息不对称分布的发生概率要比理想状态高得多,因此,需要制定某种交易规范和契约,以确保“可能的”交易顺利达成,从而实现对当事人双方都有利或至少对其中的一方有利,同时又不损害另一方利益的“合作剩余”。这正是不对称信息经济学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从广义上讲,产权经济学,激励经济学和博弈论(Game Theory)都可以视为微观信息经济学的范畴,而其核心议题则是“反向选择”(Adverse Selecting)和“道德危机”(Moral Hazard)以及与此相关的“委托人—代理人”问题。
  “反向选择”是指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当事人中的信息优势方可能会故意隐藏私人信息,以求在交易中获取更大收益,而另一方则可能由于缺乏信息而利益受损。这种状况经常妨碍和阻止某些“有效率的”交易的达成。“反向选择”最典型的例子是人寿保险。由于保险公司不可能充分了解每个投保人的实际风险概率,因而高风险者可能有意隐瞒某些对自己不利的信息,使保险公司相信自己属于低风险者,并通过支付相应保险费而获益,这种做法无疑会损害保险公司和低风险投保人的利益,并可能最终导致“市场失灵”。
  “道德危机”,亦称“道德风险”,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契约签订之前拥有的信息是对称的,但签约之后,一方因无法对另一方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很可能由于对方不负责任、混水摸鱼的做法而利益受损。换言之,这种信息不对称发生在签订契约之后,是一种人为的道德风险。例如,购买了就业保险的人可能不会急于找工作,购买了火灾保险的人可能会不太注意防火,从而导致失业的人数或火灾发生的可能性增加。委托人—代理人理论所要研究的正是如何设计一种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来解决这类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不对称信息经济学的理论方法对于我们研究信息商品交易活动,规范信息市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工具。事实上,信息市场本身就是一种典型的不对称市场,由于信息商品具有效用滞后的特性,在交易达成之前,买方无法确切地了解和验证其真实效用,只能主要依据卖方所提供的有限资料进行大致的估测和抉择,而卖方则很可能故意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信息或不真实地夸大信息商品的效用以谋求更高的价格。因此,信息商品交易中的买方常常陷入一种“反向选择”的困境;而且表现得比一般交易活动更为显著,这种状况导致信息商品交易中的欺诈行为十分普遍,并经常使信息市场陷入混乱和无序状态,严重地妨碍了信息市场的有效运行。引入不对称信息经济的理论与方法,并借助这一工具设计和改进某种制度安排,肯定会有助于提高信息市场的运行效率。
d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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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正在书写中,请稍候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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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8 21:28:11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8楼dianzima于2010-01-28 17:45发表的 :
信息经济学认为,信息不对称造成了市场交易双方的利益失衡,影响社会的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及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并且提出了种种解决的办法。但是,可以看出,信息经济学是基于对现有经济现象的实证分析得出的结论,对于解决现实中的问题还处于尝试性的研究之中。例如,买者对所购商品的信息的了解总是不如卖商品的人,因此,卖方总是可以凭信息优势获得商品价值以外的报酬。交易关系因为信息不对称变成了委托——代理关系,交易中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为代理人,不具信息优势的一方是委托人,交易双方实际上是在进行无休止的信息博弈。
-------------采购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没必要把自己的有些信息都告诉投标人!---------这就是博弈!!


有感受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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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0-1-28 21:06:35 |只看该作者
本人理解上述各位网友的意见;

但是,就“两法”本身来说,就是一个争论不断的重大问题;

转发的原文被评为“优秀论文”,不足奇怪;它代表了一种意见;

本人以为,许多问题还是值得深入思考和分析的;不等于本人同意其文章中的意见。

希网友不必过分的激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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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8 20:56:35 |只看该作者
赞同6、7、8、9楼的意见!
老朽已取消该贴为“精华”贴。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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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在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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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8 20:28:09 |只看该作者
支持6、7、8楼!
本文貌似财政部组织的论文什么什么,纯粹是为财政部所写的应景之作。得罪了,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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