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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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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9 16:28:12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这个问题在论坛上多次看到不同意见,今天再次提出来,欢迎拍砖,希望能在狂风暴雨中真正搞清楚。

首先谈谈我的观点:
政府采购项目都适用《政府采购法》,包括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
凡是招标(公开、邀请)的都适用《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招标的项目同时适用两法。
非政府采购招标项目适用《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的优先适用《招标投标法》,后适用《政府采购法》。


理由:
引用原文
《政府采购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招标投标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争议主要来源于《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解析一下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这里没有提及不适用《政府采购法》,所以仍然适用《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这是一个命题,逆命题、否命题都不一定正确。
没有表示(或推论、推断)政府采购非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投标的,不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意思。


另外这句话在《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已做进一步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五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但招标投标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 (插一句,就是说两法都适用但招法优先)
政府采购工程不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采购。
但仍然没有提及政府采购工程以外项目招投标的是否适用《招标投标法》。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条,《政府采购法》也没有排斥《招标投标法》对政府采购工程以外项目招投标适用性,个人认为应属于适用范围。


理越辩越明,欢迎拍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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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是招标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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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0-5-4 16:31:35 |只看该作者
先看一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中关于工程采购的规定:
未命名.jpg

  这个规定的起草意图,恰恰说明:目前这一类项目两法都没有管辖,存在一个两不管的“空间”,所以才出台了这些规定,就上述项目的管辖问题,进行明确。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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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0-5-4 14:53:00 |只看该作者
21楼划拉的观点依据可行,基本上是这样做!
[s:125]
qinl -- 谦谦君子 披露现实,点评案例。招标投标,消除烦恼! 业界内外,携手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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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0-5-4 13:59:07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6楼zzj0102于2010-03-10 11:42发表的  :


  目前《采购法》的规定,都刻意回避了工程的管辖。4楼的朋友可以再仔细查阅一下《采购法》的条文。在《采购法》的相关规定中,没有关于工程采购的规定,相反,在各种采购方式前面都特别注明“货物和/或服务”的字样。工程项目想用《采购法》管辖,找不到任何法律依据。
   也就是说,如果是工程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且没有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服务对象的项目,目前两法都无权管辖。

.......


对此观点我无法认同。
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都是粗线条,如果光在这两个条文里面找恐怕找不出什么来。
我们可以看一下《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的说法,进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工程项目是“统一组织的房屋(含宿舍)修缮、装修 ”,其次,“工程监理”也纳入集中采购目录。
《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第三大条规定: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
《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第四大条规定:
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所以,六楼的观点是错误的,这些都能找到依据。

另外:
1、政府投资的工程类项目200万元以上的项目适用招标投标法;
2、60万元-200万元的工程项目可适用政府采购法也可适用招标投标法,只是不必公开招标而已;
3、“统一组织的房屋(含宿舍)修缮、装修”项目应进行集中采购;
4、6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不进行招标。
为了成为一个招标专家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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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0-4-20 09:39:29 |只看该作者
这孩子是不是论坛逛多了啊

哈哈哈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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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2 17:20:40 |只看该作者
回复fcm9898先生的问题。

  有个工程项目投资70万,该怎么操作?我的回答还是:如果项目条件符合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2008〕129号有关规定,按该文件规定办理;如果条件不符合,因《采购法》中没有相关规定,不能适用《采购法》。

  
  说得明白点,针对这个项目而言,如何处理要看该工程项目是否属于国办发〔2008〕129号文件规定的范围。
  1、如果属于“部门确定的本系统单位公用房建设及修缮和装修工程”,按照该文件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
  2、如果该工程不属于“部门确定的本系统单位公用房建设及修缮和装修工程”,个人意见还是“参照”《招标法》进行操作更为合适。重复一下我的看法:如果业主不参照《招标法》操作,也不参照《采购法》操作,自己弄个简易程序招标,也不能认定其违法 。 当然,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要按照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操作,否则就是违规。


  个人还有个想法,不知道对不对:国办发〔2008〕129号文件有关工程方面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招标法》和《采购法》之间的空白区,估计有关部门也已发现了这个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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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2 08:45:25 |只看该作者
ZZJ0102先生:你举的例子是你观点中空白区的另一部分(工程投资金少于60万),要是有个工程项目投资超过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2008〕129号有关规定的60万是70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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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0-3-11 23:08:02 |只看该作者
今天没有时间仔细的阅读各位的真知灼见,明天有时间一定拜读,并且附上自己的意见
但是,今天想说的是:“真希望财政部和发改委能够坐下来好好谈谈,为了咱们采购招标事业的共同发展和共同的未来;都是政府部门嘛,哪里有那么多的不可调和的部门利益,要多为群众和大的利益着想;如果真的全心全意做人民的公仆的话,也就不会闹出那么多规定相冲突的问题了”
想将此作为毕生事业来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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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1 22:53:52 |只看该作者
  回答fcm9898先生提出的问题。

  1、关于没有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但己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工程项目如何处理的问题。个人理解,该项目没有达到公开招标的法定限额标准,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可以不适用《招标法》。如果项目条件符合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2008〕129号有关规定,按该规定办理;如果条件不符合,《采购法》中也没有规定,不能适用《采购法》。
  举个例子来说明可能会更形象些。如果有个工程项目,投资额是30万,也不属于本系统单位公用房建设及修缮和装修工程。该工程如果要招标,那么该工程既不属于《招标法》管辖,也不属于《采购法》管辖。该工程如果要招标怎么办?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按照该文件规定操作;没有规定的,个人感觉可以参照(请注意是“参照”)《招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因为这是一个工程项目,参照《招标法》操作更加合理些。如果业主不参照《招标法》操作,也不参照《采购法》操作,自己弄个简易程序招标,也不能认定其违法。

  2、fcm9898先生关于货物和服务采购适用《招标法》还是《采购法》的问题。本人在《实践中〈招标法〉、〈采购法〉两法冲突的再思考》一文中已经作了阐述,主要观点是“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可归《招法》体系管辖;其他性质货物和服务,可归《采购法》体系管辖。”其理由这里不再重复,请见相关链接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46442&fpage=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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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1 14:52:16 |只看该作者
看看各楼的高论,且不说谁的更全面、正确,但足可看出各位都经过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的。就此而言,本人要表示敬意!
坚持是一种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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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1 08:45:24 |只看该作者
ZZJ0102先生: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没有争议(适用招投标法),没有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但己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你观点的空白区的一部分)应该如何解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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